在先进的国家,法所寻求的乃是国家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安宁,这就同权力往往表现出来的那些侵略性和扩张性大相径庭。发达的法律制度总是经常致力于阻止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通过法来调控权力,就是通过法来直接抑制权力的侵略性和扩张性趋向。“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通过颁布旨在指导未来行动的行为标准,法律缩小了就事论事的判决范围,因为这种判决方式不遵循任何模式,因而使人们无法预测。”(同上书,第358页。)法对权力资源的调控总是追求相对稳定,通常总是避免作临时且短暂的调整和安排。“在法律的统治地位已牢固确立的地方,法律都将力求避免不分青红皂白的、毫无秩序的和持续的变化,并力求用连续性和恒久性方面的某些保障措施去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同上书,第361页。)一国的法律制度做到了这一点,它对权力资源的调控,就自然会有好的成效。
权力和法都是强力的象征。权力资源需要法来调控,法对权力资源实行调控,这是强强碰撞,是强力之间的抑制和平衡。权力资源和法也有相互融通的一面,权力需要法为其服务而法亦可以为其服务;法需要权力为其支撑而权力亦可以为其支撑,这种融通,是强强联手。既相互碰撞,又相互融通,这就使权力资源同法律调控的结合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有了这一基础,也为通过法来抑制权力弊病提供了条件和根据。
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是需要法来帮助的。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国王或君主一旦荣登宝座,就需要法来帮助自己巩固其统治地位。比如,文艺复兴时代,为建立新型的君主国,就需要世俗法律家提供极大的帮助。权力本身固然就是一种强力,但这种强力的实现,需要具备条件。权力是一种可能性,欲使这种可能性富有成效地实现,便需要使权力合法化。权力一旦合法化,权力的行使就名正言顺、如虎添翼。而权力需要合法化,就使权力在接受法律调控方面,减少了阻力,增强了可能性。
在先进的国家,法所寻求的乃是国家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安宁,这就同权力往往表现出来的那些侵略性和扩张性大相径庭。发达的法律制度总是经常致力于阻止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通过法来调控权力,就是通过法来直接抑制权力的侵略性和扩张性趋向。“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通过颁布旨在指导未来行动的行为标准,法律缩小了就事论事的判决范围,因为这种判决方式不遵循任何模式,因而使人们无法预测。”(同上书,第358页。)法对权力资源的调控总是追求相对稳定,通常总是避免作临时且短暂的调整和安排。“在法律的统治地位已牢固确立的地方,法律都将力求避免不分青红皂白的、毫无秩序的和持续的变化,并力求用连续性和恒久性方面的某些保障措施去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同上书,第361页。)一国的法律制度做到了这一点,它对权力资源的调控,就自然会有好的成效。
权力和法都是强力的象征。权力资源需要法来调控,法对权力资源实行调控,这是强强碰撞,是强力之间的抑制和平衡。权力资源和法也有相互融通的一面,权力需要法为其服务而法亦可以为其服务;法需要权力为其支撑而权力亦可以为其支撑,这种融通,是强强联手。既相互碰撞,又相互融通,这就使权力资源同法律调控的结合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有了这一基础,也为通过法来抑制权力弊病提供了条件和根据。
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是需要法来帮助的。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国王或君主一旦荣登宝座,就需要法来帮助自己巩固其统治地位。比如,文艺复兴时代,为建立新型的君主国,就需要世俗法律家提供极大的帮助。权力本身固然就是一种强力,但这种强力的实现,需要具备条件。权力是一种可能性,欲使这种可能性富有成效地实现,便需要使权力合法化。权力一旦合法化,权力的行使就名正言顺、如虎添翼。而权力需要合法化,就使权力在接受法律调控方面,减少了阻力,增强了可能性。
在先进的国家,法所寻求的乃是国家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安宁,这就同权力往往表现出来的那些侵略性和扩张性大相径庭。发达的法律制度总是经常致力于阻止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通过法来调控权力,就是通过法来直接抑制权力的侵略性和扩张性趋向。“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通过颁布旨在指导未来行动的行为标准,法律缩小了就事论事的判决范围,因为这种判决方式不遵循任何模式,因而使人们无法预测。”(同上书,第358页。)法对权力资源的调控总是追求相对稳定,通常总是避免作临时且短暂的调整和安排。“在法律的统治地位已牢固确立的地方,法律都将力求避免不分青红皂白的、毫无秩序的和持续的变化,并力求用连续性和恒久性方面的某些保障措施去保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同上书,第361页。)一国的法律制度做到了这一点,它对权力资源的调控,就自然会有好的成效。
权力和法都是强力的象征。权力资源需要法来调控,法对权力资源实行调控,这是强强碰撞,是强力之间的抑制和平衡。权力资源和法也有相互融通的一面,权力需要法为其服务而法亦可以为其服务;法需要权力为其支撑而权力亦可以为其支撑,这种融通,是强强联手。既相互碰撞,又相互融通,这就使权力资源同法律调控的结合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有了这一基础,也为通过法来抑制权力弊病提供了条件和根据。
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是需要法来帮助的。国家权力一经产生,国王或君主一旦荣登宝座,就需要法来帮助自己巩固其统治地位。比如,文艺复兴时代,为建立新型的君主国,就需要世俗法律家提供极大的帮助。权力本身固然就是一种强力,但这种强力的实现,需要具备条件。权力是一种可能性,欲使这种可能性富有成效地实现,便需要使权力合法化。权力一旦合法化,权力的行使就名正言顺、如虎添翼。而权力需要合法化,就使权力在接受法律调控方面,减少了阻力,增强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