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弱点也表现在权力的牺牲者对权力行使者的不适当的容忍甚至接纳方面。汤因比认为,人是社会的动物,社会的头等大事就是废止使其成员陷于不能生存的混乱崩溃状态。因此即使有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也总会被认为比社会崩溃要好些。(同上。)池田呼应说:民众希望作为自己生存基础的体制,能继续存在下去,这种心愿却支持了权力的乱用。在强暴面前卑躬屈膝,或进而阿谀奉承,可能的话自己也沾点额外便宜,这种丑恶灵魂,是变本加厉地促使权力暴虐无道的原因之一。(同上书,第261-262页。)
对此类观点,应当有正确的看法。我们认为:生活中的确广泛存在汤因比和池田大作所指出的情形,然而如果过于强调人性的弱点是权力弊病得以滋生的根源,就不免有替权力握有者转移责任之嫌。另一方面,的确需要看到人性的负面因素对权力有较大的影响,但过于强调这一点就未免悲观过甚。 (池田大作甚至认为;不管怎样,在人类加倍努力争取和平和幸福的过程中,即或其他所有问题都解决了,我想最后还会有“权力的弊病"这一问题。权力弊病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见〔英〕汤因比、〔日〕池田大作著:《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荀春生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64页) 事实上,人性是复杂的,人性中不仅有可以同权力弊病相吻合的因素,也有同权力弊病相冲突的因素。人类在权力弊病面前也并非是完全消极的和束手无策的,人类不仅有被权力资源所俘虏的一面,也有可以抑制权力弊病的一面,通过法和法治来抑制权力弊病就是人类对付权力弊病的一个有效办法。
四、权力资源法律调控的可能性
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完全可能的。
在现代社会,法是国家权力来源的制度渠道,没有法的根据,就无所谓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名义所从事的活动,都属于行使国家权力或职权的活动,都应有法的根据,否则不能成立。在正常情况下,特别是在法治环境下,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权力,是由法来确定其界限和范围的,超越了这一界限和范围,人们便有权予以抵制,权力行使者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社会生活的现实中,权力与法都极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如果出现一种完全不受规范限制的社会权力,那么这往往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它表明政府正处于一种极度危机或严重瘫痪的状况。([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
人性的弱点也表现在权力的牺牲者对权力行使者的不适当的容忍甚至接纳方面。汤因比认为,人是社会的动物,社会的头等大事就是废止使其成员陷于不能生存的混乱崩溃状态。因此即使有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也总会被认为比社会崩溃要好些。(同上。)池田呼应说:民众希望作为自己生存基础的体制,能继续存在下去,这种心愿却支持了权力的乱用。在强暴面前卑躬屈膝,或进而阿谀奉承,可能的话自己也沾点额外便宜,这种丑恶灵魂,是变本加厉地促使权力暴虐无道的原因之一。(同上书,第261-262页。)
对此类观点,应当有正确的看法。我们认为:生活中的确广泛存在汤因比和池田大作所指出的情形,然而如果过于强调人性的弱点是权力弊病得以滋生的根源,就不免有替权力握有者转移责任之嫌。另一方面,的确需要看到人性的负面因素对权力有较大的影响,但过于强调这一点就未免悲观过甚。 (池田大作甚至认为;不管怎样,在人类加倍努力争取和平和幸福的过程中,即或其他所有问题都解决了,我想最后还会有“权力的弊病"这一问题。权力弊病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见〔英〕汤因比、〔日〕池田大作著:《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荀春生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64页) 事实上,人性是复杂的,人性中不仅有可以同权力弊病相吻合的因素,也有同权力弊病相冲突的因素。人类在权力弊病面前也并非是完全消极的和束手无策的,人类不仅有被权力资源所俘虏的一面,也有可以抑制权力弊病的一面,通过法和法治来抑制权力弊病就是人类对付权力弊病的一个有效办法。
四、权力资源法律调控的可能性
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完全可能的。
在现代社会,法是国家权力来源的制度渠道,没有法的根据,就无所谓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名义所从事的活动,都属于行使国家权力或职权的活动,都应有法的根据,否则不能成立。在正常情况下,特别是在法治环境下,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权力,是由法来确定其界限和范围的,超越了这一界限和范围,人们便有权予以抵制,权力行使者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社会生活的现实中,权力与法都极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如果出现一种完全不受规范限制的社会权力,那么这往往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它表明政府正处于一种极度危机或严重瘫痪的状况。([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
四、权力资源法律调控的可能性
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完全可能的。
在现代社会,法是国家权力来源的制度渠道,没有法的根据,就无所谓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名义所从事的活动,都属于行使国家权力或职权的活动,都应有法的根据,否则不能成立。在正常情况下,特别是在法治环境下,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权力,是由法来确定其界限和范围的,超越了这一界限和范围,人们便有权予以抵制,权力行使者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社会生活的现实中,权力与法都极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如果出现一种完全不受规范限制的社会权力,那么这往往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它表明政府正处于一种极度危机或严重瘫痪的状况。([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
人性的弱点也表现在权力的牺牲者对权力行使者的不适当的容忍甚至接纳方面。汤因比认为,人是社会的动物,社会的头等大事就是废止使其成员陷于不能生存的混乱崩溃状态。因此即使有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也总会被认为比社会崩溃要好些。(同上。)池田呼应说:民众希望作为自己生存基础的体制,能继续存在下去,这种心愿却支持了权力的乱用。在强暴面前卑躬屈膝,或进而阿谀奉承,可能的话自己也沾点额外便宜,这种丑恶灵魂,是变本加厉地促使权力暴虐无道的原因之一。(同上书,第261-262页。)
对此类观点,应当有正确的看法。我们认为:生活中的确广泛存在汤因比和池田大作所指出的情形,然而如果过于强调人性的弱点是权力弊病得以滋生的根源,就不免有替权力握有者转移责任之嫌。另一方面,的确需要看到人性的负面因素对权力有较大的影响,但过于强调这一点就未免悲观过甚。 (池田大作甚至认为;不管怎样,在人类加倍努力争取和平和幸福的过程中,即或其他所有问题都解决了,我想最后还会有“权力的弊病"这一问题。权力弊病的根源,它的实质,存在于人的生命中的恶性。见〔英〕汤因比、〔日〕池田大作著:《展望二十一世纪——汤因比与池田大作对话录》,荀春生等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264页) 事实上,人性是复杂的,人性中不仅有可以同权力弊病相吻合的因素,也有同权力弊病相冲突的因素。人类在权力弊病面前也并非是完全消极的和束手无策的,人类不仅有被权力资源所俘虏的一面,也有可以抑制权力弊病的一面,通过法和法治来抑制权力弊病就是人类对付权力弊病的一个有效办法。
四、权力资源法律调控的可能性
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完全可能的。
在现代社会,法是国家权力来源的制度渠道,没有法的根据,就无所谓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名义所从事的活动,都属于行使国家权力或职权的活动,都应有法的根据,否则不能成立。在正常情况下,特别是在法治环境下,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权力,是由法来确定其界限和范围的,超越了这一界限和范围,人们便有权予以抵制,权力行使者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社会生活的现实中,权力与法都极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如果出现一种完全不受规范限制的社会权力,那么这往往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它表明政府正处于一种极度危机或严重瘫痪的状况。([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