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权力资源的合法化,一是抑制权力自身的弊病所必需;二是抑制权力握有者不适当的权力欲、防治滥用权力所必需;三是保障属于权力支配范围的社会主体获得安全环境所必需。权力的弊病和不适当的权力欲,没有法的限制是注定要引出负面结果的。同样的,对权力没有必要的规制,必然会产生专制和其他种种弊病,使权力支配范围内的主体没有安全保障。要规制权力,就需要有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允许政府官员随意行使同公民个人有关的权力的制度是不相容的。这种行使权力的方式摧毁了公民的安全感。”([英]斯坦、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页。)
权力资源的合法化也称为权力的合法性。希腊和罗马思想家在谈论法治问题时实际上就已谈论过权力合法性问题。但权力合法性这一术语的正式使用,按俄国学者拉扎列夫的说法,是19世纪初期发生在法国的事情。当时的拿破仑政权被认为是非法篡夺的政权,要证明这个政权的正当性,需要使它具有合法性。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一术语的内涵逐渐扩大,合法性不仅被认为是政权的起源和建立方式是合法的,而且还被认为是政权存在的一种状态,即国家的公民承认该政权有权力为他们规定这种或那种行为方式。(〔俄〕拉扎列夫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页。)拉扎列夫所说的权力合法性,含有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两方面的含义。
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同权力产生的途径是相联的。按伯特兰.罗素关于权力形态的分析,权力大体上是基于传统、暴力和革命几种途径产生的。传统的权力有习惯势力在它的一边,它无须时刻为自身辩护,它几乎总是和宗教的信念联系起来,目的在于表明抗拒是不道德的。因此传统的权力远比革命的或僭窃的权力更能获得舆论的支持。基于传统而产生的权力,很容易规避法,因而须更多地注意对其实施法律调控。来自暴力的权力,其特性跟传统的权力大不相同。这种权力的产生,通常所采取的形式,或为对内的暴政,或为对外的征服。它的重要性确实很显著,比如,没有亚历山大,就不会出现用希腊文写的《福音书》,基督教就不可能传遍罗马帝国;没有恺撒,法国人就不可能讲拉丁语派生的语言,罗马天主教就简直不可能存在。对这种基于暴力征服而产生的权力,特别需要加以法律调控。还有一种权力来自于革命。当一种传统的权力形态结束之后,继之而起的可能不是暴力,而是为人民中的多数或较大的少数所愿意拥护的革命权力。这种权力同样需要使其合法化、规范化。(〔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5-26页。)
实现权力资源的合法化,一是抑制权力自身的弊病所必需;二是抑制权力握有者不适当的权力欲、防治滥用权力所必需;三是保障属于权力支配范围的社会主体获得安全环境所必需。权力的弊病和不适当的权力欲,没有法的限制是注定要引出负面结果的。同样的,对权力没有必要的规制,必然会产生专制和其他种种弊病,使权力支配范围内的主体没有安全保障。要规制权力,就需要有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允许政府官员随意行使同公民个人有关的权力的制度是不相容的。这种行使权力的方式摧毁了公民的安全感。”([英]斯坦、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页。)
权力资源的合法化也称为权力的合法性。希腊和罗马思想家在谈论法治问题时实际上就已谈论过权力合法性问题。但权力合法性这一术语的正式使用,按俄国学者拉扎列夫的说法,是19世纪初期发生在法国的事情。当时的拿破仑政权被认为是非法篡夺的政权,要证明这个政权的正当性,需要使它具有合法性。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一术语的内涵逐渐扩大,合法性不仅被认为是政权的起源和建立方式是合法的,而且还被认为是政权存在的一种状态,即国家的公民承认该政权有权力为他们规定这种或那种行为方式。(〔俄〕拉扎列夫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页。)拉扎列夫所说的权力合法性,含有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两方面的含义。
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同权力产生的途径是相联的。按伯特兰.罗素关于权力形态的分析,权力大体上是基于传统、暴力和革命几种途径产生的。传统的权力有习惯势力在它的一边,它无须时刻为自身辩护,它几乎总是和宗教的信念联系起来,目的在于表明抗拒是不道德的。因此传统的权力远比革命的或僭窃的权力更能获得舆论的支持。基于传统而产生的权力,很容易规避法,因而须更多地注意对其实施法律调控。来自暴力的权力,其特性跟传统的权力大不相同。这种权力的产生,通常所采取的形式,或为对内的暴政,或为对外的征服。它的重要性确实很显著,比如,没有亚历山大,就不会出现用希腊文写的《福音书》,基督教就不可能传遍罗马帝国;没有恺撒,法国人就不可能讲拉丁语派生的语言,罗马天主教就简直不可能存在。对这种基于暴力征服而产生的权力,特别需要加以法律调控。还有一种权力来自于革命。当一种传统的权力形态结束之后,继之而起的可能不是暴力,而是为人民中的多数或较大的少数所愿意拥护的革命权力。这种权力同样需要使其合法化、规范化。(〔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5-26页。)
实现权力资源的合法化,一是抑制权力自身的弊病所必需;二是抑制权力握有者不适当的权力欲、防治滥用权力所必需;三是保障属于权力支配范围的社会主体获得安全环境所必需。权力的弊病和不适当的权力欲,没有法的限制是注定要引出负面结果的。同样的,对权力没有必要的规制,必然会产生专制和其他种种弊病,使权力支配范围内的主体没有安全保障。要规制权力,就需要有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允许政府官员随意行使同公民个人有关的权力的制度是不相容的。这种行使权力的方式摧毁了公民的安全感。”([英]斯坦、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页。)
权力资源的合法化也称为权力的合法性。希腊和罗马思想家在谈论法治问题时实际上就已谈论过权力合法性问题。但权力合法性这一术语的正式使用,按俄国学者拉扎列夫的说法,是19世纪初期发生在法国的事情。当时的拿破仑政权被认为是非法篡夺的政权,要证明这个政权的正当性,需要使它具有合法性。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一术语的内涵逐渐扩大,合法性不仅被认为是政权的起源和建立方式是合法的,而且还被认为是政权存在的一种状态,即国家的公民承认该政权有权力为他们规定这种或那种行为方式。(〔俄〕拉扎列夫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页。)拉扎列夫所说的权力合法性,含有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两方面的含义。
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同权力产生的途径是相联的。按伯特兰.罗素关于权力形态的分析,权力大体上是基于传统、暴力和革命几种途径产生的。传统的权力有习惯势力在它的一边,它无须时刻为自身辩护,它几乎总是和宗教的信念联系起来,目的在于表明抗拒是不道德的。因此传统的权力远比革命的或僭窃的权力更能获得舆论的支持。基于传统而产生的权力,很容易规避法,因而须更多地注意对其实施法律调控。来自暴力的权力,其特性跟传统的权力大不相同。这种权力的产生,通常所采取的形式,或为对内的暴政,或为对外的征服。它的重要性确实很显著,比如,没有亚历山大,就不会出现用希腊文写的《福音书》,基督教就不可能传遍罗马帝国;没有恺撒,法国人就不可能讲拉丁语派生的语言,罗马天主教就简直不可能存在。对这种基于暴力征服而产生的权力,特别需要加以法律调控。还有一种权力来自于革命。当一种传统的权力形态结束之后,继之而起的可能不是暴力,而是为人民中的多数或较大的少数所愿意拥护的革命权力。这种权力同样需要使其合法化、规范化。(〔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5-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