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所以是法治的要义之一,首先因为法治是一种以法为依据的社会调控方式。法治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使权力接受法的制约。实行法治,就意味着应当依法配置和规制国家权力。“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英〕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其次,也因为权力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可以支配社会主体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强制性力量。现代法治的主要内容就是治理权力和保障权利。国之大器莫过于权力,国家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一项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获取和行使权力。在权力事项上离开了法律调控,依法治国必然不得要领,所谓法治也必然是个空壳。最后,还因为法在法治国家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17、18世纪革命风潮中所提出的“法律至上”的口号,如果在今天仍然为人们所膜拜,未免失之肤浅甚至引人致笑,因为在现今这个多样化的世界里,诸如经济、政治、权力、法律、科学以及其他有关要素,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总是各有千秋的,单一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难以存在的。但毫无疑义,法在法治国家的地位是殊为重要的,权力资源的获取、存在和运行是需要合法化的,权力资源负面作用的抑制以及正面价值的兑现是需要法律制度保障的,而法律也的确可以对权力资源予以调控。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法治国家不能不高度看重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
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所有法治国家的共同课题,而就当代中国来说,完成这一课题更有直接和急迫的意义。在今日中国,权力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是突出的,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滥用,权力乱用,权力腐败,以权压人、压法,诸如此类的现象相当普遍。要消除这些弊病,非厉行法治和实行权力资源法律调控不可。
二、权力资源的合法化与法律调控
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和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在内涵方面是相通的,所强调的主要是:需要以法调控的权力资源,应当以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其范围由法予以规定,其行使有法的根据,超越权力、滥用权力和在权力方面不作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代以来,权力资源的合法化,还包括权力资源应当具有正当性的含义。
这里所谓“需要以法律形式调控的权力资源”,意在表明不是所有的权力资源都与法有直接的关联,不能奢望法可以调控所有权力资源,因为法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一般说,国家权力、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之类,需要合法存在和合法运行。而有的权力,如一定利益集团内部的权力,党团、工会、妇联之类社会组织内部的权力,因为仅仅在这些组织内部有效,它们只要不违法就可以存在,而不一定都需要有直接的法的根据。
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所以是法治的要义之一,首先因为法治是一种以法为依据的社会调控方式。法治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使权力接受法的制约。实行法治,就意味着应当依法配置和规制国家权力。“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英〕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其次,也因为权力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可以支配社会主体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强制性力量。现代法治的主要内容就是治理权力和保障权利。国之大器莫过于权力,国家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一项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获取和行使权力。在权力事项上离开了法律调控,依法治国必然不得要领,所谓法治也必然是个空壳。最后,还因为法在法治国家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17、18世纪革命风潮中所提出的“法律至上”的口号,如果在今天仍然为人们所膜拜,未免失之肤浅甚至引人致笑,因为在现今这个多样化的世界里,诸如经济、政治、权力、法律、科学以及其他有关要素,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总是各有千秋的,单一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难以存在的。但毫无疑义,法在法治国家的地位是殊为重要的,权力资源的获取、存在和运行是需要合法化的,权力资源负面作用的抑制以及正面价值的兑现是需要法律制度保障的,而法律也的确可以对权力资源予以调控。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法治国家不能不高度看重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
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所有法治国家的共同课题,而就当代中国来说,完成这一课题更有直接和急迫的意义。在今日中国,权力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是突出的,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滥用,权力乱用,权力腐败,以权压人、压法,诸如此类的现象相当普遍。要消除这些弊病,非厉行法治和实行权力资源法律调控不可。
二、权力资源的合法化与法律调控
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和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在内涵方面是相通的,所强调的主要是:需要以法调控的权力资源,应当以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其范围由法予以规定,其行使有法的根据,超越权力、滥用权力和在权力方面不作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代以来,权力资源的合法化,还包括权力资源应当具有正当性的含义。
这里所谓“需要以法律形式调控的权力资源”,意在表明不是所有的权力资源都与法有直接的关联,不能奢望法可以调控所有权力资源,因为法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一般说,国家权力、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之类,需要合法存在和合法运行。而有的权力,如一定利益集团内部的权力,党团、工会、妇联之类社会组织内部的权力,因为仅仅在这些组织内部有效,它们只要不违法就可以存在,而不一定都需要有直接的法的根据。
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所以是法治的要义之一,首先因为法治是一种以法为依据的社会调控方式。法治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使权力接受法的制约。实行法治,就意味着应当依法配置和规制国家权力。“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英〕哈耶克著:《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其次,也因为权力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可以支配社会主体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强制性力量。现代法治的主要内容就是治理权力和保障权利。国之大器莫过于权力,国家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一项最主要的内容就是获取和行使权力。在权力事项上离开了法律调控,依法治国必然不得要领,所谓法治也必然是个空壳。最后,还因为法在法治国家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17、18世纪革命风潮中所提出的“法律至上”的口号,如果在今天仍然为人们所膜拜,未免失之肤浅甚至引人致笑,因为在现今这个多样化的世界里,诸如经济、政治、权力、法律、科学以及其他有关要素,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总是各有千秋的,单一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难以存在的。但毫无疑义,法在法治国家的地位是殊为重要的,权力资源的获取、存在和运行是需要合法化的,权力资源负面作用的抑制以及正面价值的兑现是需要法律制度保障的,而法律也的确可以对权力资源予以调控。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法治国家不能不高度看重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
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所有法治国家的共同课题,而就当代中国来说,完成这一课题更有直接和急迫的意义。在今日中国,权力资源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是突出的,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滥用,权力乱用,权力腐败,以权压人、压法,诸如此类的现象相当普遍。要消除这些弊病,非厉行法治和实行权力资源法律调控不可。
二、权力资源的合法化与法律调控
权力资源的合法化和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在内涵方面是相通的,所强调的主要是:需要以法调控的权力资源,应当以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其范围由法予以规定,其行使有法的根据,超越权力、滥用权力和在权力方面不作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代以来,权力资源的合法化,还包括权力资源应当具有正当性的含义。
这里所谓“需要以法律形式调控的权力资源”,意在表明不是所有的权力资源都与法有直接的关联,不能奢望法可以调控所有权力资源,因为法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一般说,国家权力、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之类,需要合法存在和合法运行。而有的权力,如一定利益集团内部的权力,党团、工会、妇联之类社会组织内部的权力,因为仅仅在这些组织内部有效,它们只要不违法就可以存在,而不一定都需要有直接的法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