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资源对法所具有的价值也值得注意。权力对法的制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许多重要的法典正是由于强有力的权力干预才终于产生的。古代的罗马法和唐律的产生是如此,近代的法国民法典更是在拿破仑权力的强悍保障之下诞生的。“法律制度中真正有深远意义的变化通常来自外界:人们往往是通过行使政治权力以推进立法行动而实现这些变化的,同时这些变化愈深刻,权力在实现这些变化方面的作用也就可能愈大。”([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
第二节 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动因
一、法治与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
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主要指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应当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权力的存在应当有益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权力的范围应当由法明确规定;权力的行使或运行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则;权力的滥用、乱用和不用应当为法所禁止;滥用、乱用和不用权力引致负面后果的,权力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追究。
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之一。西方人的法治从一开始便注重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后来随着对法治的认识日渐发展,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更成为他们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重大主题。尽管人们对法治的解说有种种不同,但一般都认同对权力的制约是现代法治的关键。戴雪的《英宪精义》所揭示的法治要义有三:其一,没有专制权力;其二,官员受一般法律管辖;其三,宪法是本国一般法律的产物。在这里,“没有专制权力”被列为法治要义的第一项。(戴雪关于法治三原则或三要义的理论,中国学界的表述多有不一。本文采澳大利亚著名学者维拉曼特的表述,见维氏所著《法律导引》,张智仁、周伟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英国学者戴维.沃克指出:法治意味着所有权力,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都服从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视为体现了法的各种特征。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都意味着对立法权的限制,对滥用行政权的制约。法治的真谛不在于强调政府应当执法和维护法律秩序,而在于强调政府本身应当服从法。(David M.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p.1093-1094.)1955年雅典国际法学家大会所宣布的法治原则和1959年德里国际法学家大会对法治的界说,也都强调政府应当服从法。
权力资源对法所具有的价值也值得注意。权力对法的制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许多重要的法典正是由于强有力的权力干预才终于产生的。古代的罗马法和唐律的产生是如此,近代的法国民法典更是在拿破仑权力的强悍保障之下诞生的。“法律制度中真正有深远意义的变化通常来自外界:人们往往是通过行使政治权力以推进立法行动而实现这些变化的,同时这些变化愈深刻,权力在实现这些变化方面的作用也就可能愈大。”([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
第二节 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动因
一、法治与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
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主要指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应当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权力的存在应当有益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权力的范围应当由法明确规定;权力的行使或运行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则;权力的滥用、乱用和不用应当为法所禁止;滥用、乱用和不用权力引致负面后果的,权力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追究。
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之一。西方人的法治从一开始便注重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后来随着对法治的认识日渐发展,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更成为他们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重大主题。尽管人们对法治的解说有种种不同,但一般都认同对权力的制约是现代法治的关键。戴雪的《英宪精义》所揭示的法治要义有三:其一,没有专制权力;其二,官员受一般法律管辖;其三,宪法是本国一般法律的产物。在这里,“没有专制权力”被列为法治要义的第一项。(戴雪关于法治三原则或三要义的理论,中国学界的表述多有不一。本文采澳大利亚著名学者维拉曼特的表述,见维氏所著《法律导引》,张智仁、周伟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英国学者戴维.沃克指出:法治意味着所有权力,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都服从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视为体现了法的各种特征。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都意味着对立法权的限制,对滥用行政权的制约。法治的真谛不在于强调政府应当执法和维护法律秩序,而在于强调政府本身应当服从法。(David M.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p.1093-1094.)1955年雅典国际法学家大会所宣布的法治原则和1959年德里国际法学家大会对法治的界说,也都强调政府应当服从法。
权力资源对法所具有的价值也值得注意。权力对法的制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许多重要的法典正是由于强有力的权力干预才终于产生的。古代的罗马法和唐律的产生是如此,近代的法国民法典更是在拿破仑权力的强悍保障之下诞生的。“法律制度中真正有深远意义的变化通常来自外界:人们往往是通过行使政治权力以推进立法行动而实现这些变化的,同时这些变化愈深刻,权力在实现这些变化方面的作用也就可能愈大。”([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
第二节 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动因
一、法治与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
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主要指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应当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权力的存在应当有益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权力的范围应当由法明确规定;权力的行使或运行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规则;权力的滥用、乱用和不用应当为法所禁止;滥用、乱用和不用权力引致负面后果的,权力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追究。
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之一。西方人的法治从一开始便注重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后来随着对法治的认识日渐发展,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更成为他们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重大主题。尽管人们对法治的解说有种种不同,但一般都认同对权力的制约是现代法治的关键。戴雪的《英宪精义》所揭示的法治要义有三:其一,没有专制权力;其二,官员受一般法律管辖;其三,宪法是本国一般法律的产物。在这里,“没有专制权力”被列为法治要义的第一项。(戴雪关于法治三原则或三要义的理论,中国学界的表述多有不一。本文采澳大利亚著名学者维拉曼特的表述,见维氏所著《法律导引》,张智仁、周伟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8页。)英国学者戴维.沃克指出:法治意味着所有权力,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都服从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通常被视为体现了法的各种特征。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都意味着对立法权的限制,对滥用行政权的制约。法治的真谛不在于强调政府应当执法和维护法律秩序,而在于强调政府本身应当服从法。(David M.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p.1093-1094.)1955年雅典国际法学家大会所宣布的法治原则和1959年德里国际法学家大会对法治的界说,也都强调政府应当服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