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我国对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的国际人权文献一贯持积极态度,并且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条约的当事国。在重视发展人权、对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权的国际文献上,我国也是一贯持积极态度的。这些文献体现了对妇女、儿童、难民和无国籍人等社会弱者的人权的特殊保护。这方面的国际人权条约我国几乎全部加入。有的条约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还参加了起草。对其他类别的国家人权条约,我国一般也都持积极态度。
我国既积极参与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又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尊重别国主权,反对以人权为借口而侵犯他国主权。
第十五章 法和权力调控
第一节 作为支配性力量的权力资源
一、权力研究的现状和学术基础
在中国,权利问题被提到法的本位的高度已谈论多年,这对革除几千年来绝大多数人没有权利意识的旧状况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权力问题迄今未进入法学界的主要研究视野,除却20世纪80年代见诸媒体的法大还是权大之类的不满之外,人们可以读到的有关权力主题的严肃深入的论著甚少。既有的关涉权力问题的论说主要是围绕讲权利、反腐败、建法治这些议题展开的,现实性是有了,却少有深入系统地研究权力问题的理论贡献。这种情形的存在,深层次的原因自然与权力一直是国家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至关重大的要素有关,在集权专制的旧制度和旧传统下,权力的天机只能由治者及其御用文人掌握,而不适合由一般学人说三道四。直接的原因则在于中国的法学和政治学偏于落后,研究者即使对权力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主题也未必就有灵动和感觉。
西方的情形远非这个样子。从希腊时代发展起来的政治学说和法律学说一直以权力之类的问题作为重要的研究主题,政治和法治的实际生活也始终将权力问题置于突出的地位。近代以来,先由思想家倡导,继而作为普遍实践而存在的分权制衡制度,成为西方世界典范性政治体制和法治体制。有这样的实际生活为背景,有关权力问题的研究必然广受重视,研究成果亦自然扎实和富足。当然,在多元化的西方学界,权力问题同其他许多问题一样,论说繁复而驳杂,即使像权力究竟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这样的基本问题,亦见仁见智。在有的学者看来,权力的界说甚至比其他许多问题更为困难。“给国家下定义已不是轻而易举的,要给'权力'下定义更难上加难了。”([法]莫里斯.迪韦尔热著:《政治社会学》,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同时,我国对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的国际人权文献一贯持积极态度,并且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条约的当事国。在重视发展人权、对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权的国际文献上,我国也是一贯持积极态度的。这些文献体现了对妇女、儿童、难民和无国籍人等社会弱者的人权的特殊保护。这方面的国际人权条约我国几乎全部加入。有的条约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还参加了起草。对其他类别的国家人权条约,我国一般也都持积极态度。
我国既积极参与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又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尊重别国主权,反对以人权为借口而侵犯他国主权。
第十五章 法和权力调控
第一节 作为支配性力量的权力资源
一、权力研究的现状和学术基础
在中国,权利问题被提到法的本位的高度已谈论多年,这对革除几千年来绝大多数人没有权利意识的旧状况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权力问题迄今未进入法学界的主要研究视野,除却20世纪80年代见诸媒体的法大还是权大之类的不满之外,人们可以读到的有关权力主题的严肃深入的论著甚少。既有的关涉权力问题的论说主要是围绕讲权利、反腐败、建法治这些议题展开的,现实性是有了,却少有深入系统地研究权力问题的理论贡献。这种情形的存在,深层次的原因自然与权力一直是国家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至关重大的要素有关,在集权专制的旧制度和旧传统下,权力的天机只能由治者及其御用文人掌握,而不适合由一般学人说三道四。直接的原因则在于中国的法学和政治学偏于落后,研究者即使对权力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主题也未必就有灵动和感觉。
西方的情形远非这个样子。从希腊时代发展起来的政治学说和法律学说一直以权力之类的问题作为重要的研究主题,政治和法治的实际生活也始终将权力问题置于突出的地位。近代以来,先由思想家倡导,继而作为普遍实践而存在的分权制衡制度,成为西方世界典范性政治体制和法治体制。有这样的实际生活为背景,有关权力问题的研究必然广受重视,研究成果亦自然扎实和富足。当然,在多元化的西方学界,权力问题同其他许多问题一样,论说繁复而驳杂,即使像权力究竟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这样的基本问题,亦见仁见智。在有的学者看来,权力的界说甚至比其他许多问题更为困难。“给国家下定义已不是轻而易举的,要给'权力'下定义更难上加难了。”([法]莫里斯.迪韦尔热著:《政治社会学》,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同时,我国对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的国际人权文献一贯持积极态度,并且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条约的当事国。在重视发展人权、对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权的国际文献上,我国也是一贯持积极态度的。这些文献体现了对妇女、儿童、难民和无国籍人等社会弱者的人权的特殊保护。这方面的国际人权条约我国几乎全部加入。有的条约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还参加了起草。对其他类别的国家人权条约,我国一般也都持积极态度。
我国既积极参与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又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尊重别国主权,反对以人权为借口而侵犯他国主权。
第十五章 法和权力调控
第一节 作为支配性力量的权力资源
一、权力研究的现状和学术基础
在中国,权利问题被提到法的本位的高度已谈论多年,这对革除几千年来绝大多数人没有权利意识的旧状况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权力问题迄今未进入法学界的主要研究视野,除却20世纪80年代见诸媒体的法大还是权大之类的不满之外,人们可以读到的有关权力主题的严肃深入的论著甚少。既有的关涉权力问题的论说主要是围绕讲权利、反腐败、建法治这些议题展开的,现实性是有了,却少有深入系统地研究权力问题的理论贡献。这种情形的存在,深层次的原因自然与权力一直是国家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至关重大的要素有关,在集权专制的旧制度和旧传统下,权力的天机只能由治者及其御用文人掌握,而不适合由一般学人说三道四。直接的原因则在于中国的法学和政治学偏于落后,研究者即使对权力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主题也未必就有灵动和感觉。
西方的情形远非这个样子。从希腊时代发展起来的政治学说和法律学说一直以权力之类的问题作为重要的研究主题,政治和法治的实际生活也始终将权力问题置于突出的地位。近代以来,先由思想家倡导,继而作为普遍实践而存在的分权制衡制度,成为西方世界典范性政治体制和法治体制。有这样的实际生活为背景,有关权力问题的研究必然广受重视,研究成果亦自然扎实和富足。当然,在多元化的西方学界,权力问题同其他许多问题一样,论说繁复而驳杂,即使像权力究竟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这样的基本问题,亦见仁见智。在有的学者看来,权力的界说甚至比其他许多问题更为困难。“给国家下定义已不是轻而易举的,要给'权力'下定义更难上加难了。”([法]莫里斯.迪韦尔热著:《政治社会学》,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