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产阶级人权和马克思主义人权
对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功绩和影响,应当予以肯定。但这种理论不是从社会经济基础与权利相联系的角度说明人权,而是以假设的自然权利为出发点来说明问题,因而终于有失科学性;这种实践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并不是人人都能平等地享有人权。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不承认人权是天赋的或人的理性所固有的,而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许可的范围,并且与一定的政权性质紧密关联。同时,还强调人权主体和内容的广泛性,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强调实现人权与谋求人的解放的一致性。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也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获得广泛真实的人权提供了最重要的条件。
二、 社会主义法制与人权
(一)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首先,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人权的二重性表明,人权中的一部分权利需要以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这一部分人权是起码的、基本的人权,是法所肯定的人权,它既是人权,又是法律权利。人权发展到社会主义阶段,内容更丰富,范围更广,社会主义立法应当注重确认和保障人权。
其次,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表现在: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审理侵犯人权的案件维护和保障人权;国家专门机关对罪犯一方面加以处罚,另一方面实行改造,再一方面仍然保障他们所保留的人权;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也注意对人权的保障,禁止在执法中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实行人权救济制度,使人权被侵犯者得到应有补偿。
再次,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
最后,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二)人权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
发展人权就要求法制在确认、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种种作用。这种要求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而言,是重要的动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人权,就意味着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意味着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等等。而这些人权的实现,无疑会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此外,人权的状况,也是衡量法制状况的一个价值尺度。
(三)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维护人权的实践
我国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对所有这些作为国际人权法基础的人权宪章或文献,对它们中的积极因素,是支持和肯定的。
(四)资产阶级人权和马克思主义人权
对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历史功绩和影响,应当予以肯定。但这种理论不是从社会经济基础与权利相联系的角度说明人权,而是以假设的自然权利为出发点来说明问题,因而终于有失科学性;这种实践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并不是人人都能平等地享有人权。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不承认人权是天赋的或人的理性所固有的,而认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许可的范围,并且与一定的政权性质紧密关联。同时,还强调人权主体和内容的广泛性,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强调实现人权与谋求人的解放的一致性。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也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获得广泛真实的人权提供了最重要的条件。
二、 社会主义法制与人权
(一)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首先,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人权的二重性表明,人权中的一部分权利需要以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这一部分人权是起码的、基本的人权,是法所肯定的人权,它既是人权,又是法律权利。人权发展到社会主义阶段,内容更丰富,范围更广,社会主义立法应当注重确认和保障人权。
其次,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表现在: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审理侵犯人权的案件维护和保障人权;国家专门机关对罪犯一方面加以处罚,另一方面实行改造,再一方面仍然保障他们所保留的人权;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也注意对人权的保障,禁止在执法中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实行人权救济制度,使人权被侵犯者得到应有补偿。
再次,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障人权。
最后,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
(二)人权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
发展人权就要求法制在确认、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种种作用。这种要求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而言,是重要的动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人权,就意味着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意味着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等等。而这些人权的实现,无疑会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此外,人权的状况,也是衡量法制状况的一个价值尺度。
(三)我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维护人权的实践
我国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对《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对《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对所有这些作为国际人权法基础的人权宪章或文献,对它们中的积极因素,是支持和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