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有些法律关系中,法律可能基于公平的考虑,对弱势一方加以特别的保护措施,同时对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制。例如,在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保险合同、租赁合同、电信合同、用水、用电、供气合同中由服务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和履行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和《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权利的行使和享有以及义务的履行和承担不是绝对的,它们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存在。在这里,我们主要简单介绍两种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的限度的规制:时效制度和权利滥用。
二、时效制度
时效是指某种事实状态的持续达到一定时间便产生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制度分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分为民事诉讼时效和刑法上的追溯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原意,是要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由此维持民事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节省司法资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35条规定,一般而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2年内行使;但是对于身体伤害、未经声明出售劣质商品、延付或拒付租金等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再予以保护。刑事追溯时效指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四,在有些法律关系中,法律可能基于公平的考虑,对弱势一方加以特别的保护措施,同时对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制。例如,在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保险合同、租赁合同、电信合同、用水、用电、供气合同中由服务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和履行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和《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权利的行使和享有以及义务的履行和承担不是绝对的,它们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存在。在这里,我们主要简单介绍两种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的限度的规制:时效制度和权利滥用。
二、时效制度
时效是指某种事实状态的持续达到一定时间便产生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制度分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分为民事诉讼时效和刑法上的追溯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原意,是要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由此维持民事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节省司法资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35条规定,一般而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2年内行使;但是对于身体伤害、未经声明出售劣质商品、延付或拒付租金等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再予以保护。刑事追溯时效指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四,在有些法律关系中,法律可能基于公平的考虑,对弱势一方加以特别的保护措施,同时对另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制。例如,在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例如保险合同、租赁合同、电信合同、用水、用电、供气合同中由服务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解释和履行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和《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权利的行使和享有以及义务的履行和承担不是绝对的,它们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存在。在这里,我们主要简单介绍两种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的限度的规制:时效制度和权利滥用。
二、时效制度
时效是指某种事实状态的持续达到一定时间便产生与之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制度分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分为民事诉讼时效和刑法上的追溯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原意,是要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由此维持民事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节省司法资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35条规定,一般而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2年内行使;但是对于身体伤害、未经声明出售劣质商品、延付或拒付租金等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年。《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再予以保护。刑事追溯时效指是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