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义务和从义务
根据义务的主从关系和效力等级,可将义务划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仍然以前面的借款合同为例,当甲按期偿还债务之后,甲和乙之间的主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丙基于抵押合同的从义务亦消灭;设若甲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或未能足额偿还,乙有权依据抵押合同中设定的从权利,向丙主张抵押权,丙应当履行抵押合同中的从义务,或者与乙协议折价,或者以该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甲之债务。
第四节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限度
一、权利和义务限度概说
法律权利意味着法律上的某种利益得到承认、保护或实现,法律义务则是对主体行为的一种法律规束或要求主体承担的某种法律后果。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法律权利是法律对主体利益的一种积极的保护,义务则是对主体自由的限制和对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约束。但是,应当同时注意到这样几种情形:
第一,在某种法律关系中,某个主体可能既是权利享有者,又是义务承担者,其享有权利以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并且其是否能够享有全部权利,取决于其义务履行的完满程度。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一方既有权收取货款,又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买方有权利取得交付货物,同时应当足额按时交付价款。
第二,某种法律关系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是其本身却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后果不予承认。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因而,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在债权债务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其财产或使其财政状况恶化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虽然债务人的行为可能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的要件。
第三,有些法律关系可能由于法律上的规定而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例如,法律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再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暴雨、飓风、海啸、战争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而,如果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地震导致货物全部灭失,承运人无权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若运费已经支付的,托运人有权要求返还。
(五)主义务和从义务
根据义务的主从关系和效力等级,可将义务划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仍然以前面的借款合同为例,当甲按期偿还债务之后,甲和乙之间的主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丙基于抵押合同的从义务亦消灭;设若甲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或未能足额偿还,乙有权依据抵押合同中设定的从权利,向丙主张抵押权,丙应当履行抵押合同中的从义务,或者与乙协议折价,或者以该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甲之债务。
第四节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限度
一、权利和义务限度概说
法律权利意味着法律上的某种利益得到承认、保护或实现,法律义务则是对主体行为的一种法律规束或要求主体承担的某种法律后果。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法律权利是法律对主体利益的一种积极的保护,义务则是对主体自由的限制和对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约束。但是,应当同时注意到这样几种情形:
第一,在某种法律关系中,某个主体可能既是权利享有者,又是义务承担者,其享有权利以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并且其是否能够享有全部权利,取决于其义务履行的完满程度。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一方既有权收取货款,又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买方有权利取得交付货物,同时应当足额按时交付价款。
第二,某种法律关系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是其本身却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后果不予承认。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因而,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在债权债务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其财产或使其财政状况恶化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法律行为,虽然债务人的行为可能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的要件。
第三,有些法律关系可能由于法律上的规定而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例如,法律上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再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暴雨、飓风、海啸、战争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而,如果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地震导致货物全部灭失,承运人无权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若运费已经支付的,托运人有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