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利和从权利多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典型的例子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置的抵押权。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以丙的汽车作为抵押。由此,乙就拥有作为主权利的债权和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其分别指向甲和丙。当甲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时,乙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丙的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汽车的价款受偿。
原权利和救济权不同于主权利和从权利。虽然救济权和从权利都具有派生性,但是救济权往往是在原权利无法实现或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目的是使得原权利恢复原状或消除损失;而从权利是在主权利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启动的,是为了确保主权利的实现而预先设置的一种权利保护措施,其与主权利可能同时产生,只是在一定时期内以期待权的形式存在。此外,救济权往往需要启动司法程序,而从权利多发生在民事主体的缔约行为中。
二、法律义务的分类
义务与权利是相互关联、对应的,所以义务的分类一般可以从对权利分类的反面来理解。
(一)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根据义务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前者是一般人都承担的义务,如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后者是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的义务,如合同缔约人相互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二)公义务与私义务
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别,可以将义务划分为公义务和私义务。前者是依照公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公民应服兵役、应纳税等义务;后者是依照私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三)第一位义务与第二位义务
根据义务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位义务和第二位义务,分别对应于原权利(第一位权利)和救济权(第二位权利)。第一位义务,如法律规定人们负有不得损害国家财产的义务;第二位义务,如某人因侵害国家财产从而负损害赔偿之责。
(四)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
根据义务可否转移,可将义务划分为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专属义务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身份而发生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关系;另一种是因特别的协议,例如,某剧场与某演员约定由后者于某一天在该剧场演出,这一演员所承担的义务只能由他本人履行,不能由其他人代替,这就是说,他的义务是不能转移的。如果该剧场雇佣一个清洁工,他因病可以由别人代替,这种义务是可转移的。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同以上讲的专属权利与可移转权利是对应的。(见沈宗灵:《权利,义务,权力》,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对于可转移义务,法律上往往规定了比权利转移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这主要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和交易安全的考虑。例如《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对债权转移而言,债权人只需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
主权利和从权利多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典型的例子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置的抵押权。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以丙的汽车作为抵押。由此,乙就拥有作为主权利的债权和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其分别指向甲和丙。当甲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时,乙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丙的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汽车的价款受偿。
原权利和救济权不同于主权利和从权利。虽然救济权和从权利都具有派生性,但是救济权往往是在原权利无法实现或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目的是使得原权利恢复原状或消除损失;而从权利是在主权利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启动的,是为了确保主权利的实现而预先设置的一种权利保护措施,其与主权利可能同时产生,只是在一定时期内以期待权的形式存在。此外,救济权往往需要启动司法程序,而从权利多发生在民事主体的缔约行为中。
二、法律义务的分类
义务与权利是相互关联、对应的,所以义务的分类一般可以从对权利分类的反面来理解。
(一)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根据义务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前者是一般人都承担的义务,如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后者是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的义务,如合同缔约人相互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二)公义务与私义务
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别,可以将义务划分为公义务和私义务。前者是依照公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公民应服兵役、应纳税等义务;后者是依照私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三)第一位义务与第二位义务
根据义务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位义务和第二位义务,分别对应于原权利(第一位权利)和救济权(第二位权利)。第一位义务,如法律规定人们负有不得损害国家财产的义务;第二位义务,如某人因侵害国家财产从而负损害赔偿之责。
(四)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
根据义务可否转移,可将义务划分为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专属义务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身份而发生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关系;另一种是因特别的协议,例如,某剧场与某演员约定由后者于某一天在该剧场演出,这一演员所承担的义务只能由他本人履行,不能由其他人代替,这就是说,他的义务是不能转移的。如果该剧场雇佣一个清洁工,他因病可以由别人代替,这种义务是可转移的。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同以上讲的专属权利与可移转权利是对应的。(见沈宗灵:《权利,义务,权力》,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对于可转移义务,法律上往往规定了比权利转移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这主要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和交易安全的考虑。例如《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对债权转移而言,债权人只需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
主权利和从权利多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典型的例子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设置的抵押权。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以丙的汽车作为抵押。由此,乙就拥有作为主权利的债权和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其分别指向甲和丙。当甲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时,乙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丙的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汽车的价款受偿。
原权利和救济权不同于主权利和从权利。虽然救济权和从权利都具有派生性,但是救济权往往是在原权利无法实现或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目的是使得原权利恢复原状或消除损失;而从权利是在主权利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启动的,是为了确保主权利的实现而预先设置的一种权利保护措施,其与主权利可能同时产生,只是在一定时期内以期待权的形式存在。此外,救济权往往需要启动司法程序,而从权利多发生在民事主体的缔约行为中。
二、法律义务的分类
义务与权利是相互关联、对应的,所以义务的分类一般可以从对权利分类的反面来理解。
(一)对世义务与对人义务
根据义务效力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对世义务和对人义务。前者是一般人都承担的义务,如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后者是特定人对其他特定人的义务,如合同缔约人相互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二)公义务与私义务
根据法律的不同类别,可以将义务划分为公义务和私义务。前者是依照公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公民应服兵役、应纳税等义务;后者是依照私法而承担的义务,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三)第一位义务与第二位义务
根据义务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位义务和第二位义务,分别对应于原权利(第一位权利)和救济权(第二位权利)。第一位义务,如法律规定人们负有不得损害国家财产的义务;第二位义务,如某人因侵害国家财产从而负损害赔偿之责。
(四)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
根据义务可否转移,可将义务划分为专属义务和可转移义务。专属义务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身份而发生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关系;另一种是因特别的协议,例如,某剧场与某演员约定由后者于某一天在该剧场演出,这一演员所承担的义务只能由他本人履行,不能由其他人代替,这就是说,他的义务是不能转移的。如果该剧场雇佣一个清洁工,他因病可以由别人代替,这种义务是可转移的。专属义务与可转移义务同以上讲的专属权利与可移转权利是对应的。(见沈宗灵:《权利,义务,权力》,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对于可转移义务,法律上往往规定了比权利转移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这主要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和交易安全的考虑。例如《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对债权转移而言,债权人只需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