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利和私权利的主体一般有国家与公民、法人之分。例如,国家的公权利有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刑法与行政法中往往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公权利。个人的私权利在民法、商法中多有规定。应当指出,当国家参与到一般的民商事关系主体时,享有与其他私权利主体相同的权利。
(三)原权利和救济权
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可将权利划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原权利又叫第一位权利,指这种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的权利;救济权又叫第二位权利,是指这种权利的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现第一位权利。
原权利与救济权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救济权是由于原权利不能实现或被侵害而产生的,依赖于原权利的存在而存在。在这一意义上,救济权由原权利派生出来,不能独立存在。例如,民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债权就是一种原权利,当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提起诉讼。由此,债权人的债权就从原权利转化为救济权。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是有关救济权的例子。
(四)专属权和可转移权
根据权利可否转移,可将权利划分为专属权和可转移权。凡属于特定人所有,不能转让与他人的权利,即专属权,如人身权、人格权、继承权等。可转移给他人的权利一般有物权、非专属性债权等财产权。
应当注意的是,可转移权虽然允许当事人移转其权利,但法律有时对权利转移施加了种种限制和除外条件。例如,在债权转移上,《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对于某个主体享有的某种权利而言,有可能一部分是专属权,一部分是可转移权。例如著作权同时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前者是专属权,后者为可转移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
(五)主权利和从权利
根据权利的主从关系和效力等级,可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其效力受主权利的制约的权利是从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公权利和私权利的主体一般有国家与公民、法人之分。例如,国家的公权利有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刑法与行政法中往往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公权利。个人的私权利在民法、商法中多有规定。应当指出,当国家参与到一般的民商事关系主体时,享有与其他私权利主体相同的权利。
(三)原权利和救济权
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可将权利划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原权利又叫第一位权利,指这种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的权利;救济权又叫第二位权利,是指这种权利的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现第一位权利。
原权利与救济权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救济权是由于原权利不能实现或被侵害而产生的,依赖于原权利的存在而存在。在这一意义上,救济权由原权利派生出来,不能独立存在。例如,民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债权就是一种原权利,当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提起诉讼。由此,债权人的债权就从原权利转化为救济权。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是有关救济权的例子。
(四)专属权和可转移权
根据权利可否转移,可将权利划分为专属权和可转移权。凡属于特定人所有,不能转让与他人的权利,即专属权,如人身权、人格权、继承权等。可转移给他人的权利一般有物权、非专属性债权等财产权。
应当注意的是,可转移权虽然允许当事人移转其权利,但法律有时对权利转移施加了种种限制和除外条件。例如,在债权转移上,《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对于某个主体享有的某种权利而言,有可能一部分是专属权,一部分是可转移权。例如著作权同时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前者是专属权,后者为可转移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
(五)主权利和从权利
根据权利的主从关系和效力等级,可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其效力受主权利的制约的权利是从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
公权利和私权利的主体一般有国家与公民、法人之分。例如,国家的公权利有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刑法与行政法中往往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公权利。个人的私权利在民法、商法中多有规定。应当指出,当国家参与到一般的民商事关系主体时,享有与其他私权利主体相同的权利。
(三)原权利和救济权
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以及产生的先后顺序,可将权利划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原权利又叫第一位权利,指这种权利的成立不必引证已经存在的权利;救济权又叫第二位权利,是指这种权利的产生仅由于保护或实现第一位权利。
原权利与救济权之间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救济权是由于原权利不能实现或被侵害而产生的,依赖于原权利的存在而存在。在这一意义上,救济权由原权利派生出来,不能独立存在。例如,民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债权就是一种原权利,当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提起诉讼。由此,债权人的债权就从原权利转化为救济权。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是有关救济权的例子。
(四)专属权和可转移权
根据权利可否转移,可将权利划分为专属权和可转移权。凡属于特定人所有,不能转让与他人的权利,即专属权,如人身权、人格权、继承权等。可转移给他人的权利一般有物权、非专属性债权等财产权。
应当注意的是,可转移权虽然允许当事人移转其权利,但法律有时对权利转移施加了种种限制和除外条件。例如,在债权转移上,《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另外,对于某个主体享有的某种权利而言,有可能一部分是专属权,一部分是可转移权。例如著作权同时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前者是专属权,后者为可转移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
(五)主权利和从权利
根据权利的主从关系和效力等级,可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其效力受主权利的制约的权利是从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产生、变更、消灭而发生相应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