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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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在法律关系的种种可能性中,存在这样一种权利,即它存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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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07-31 T 16: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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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旺生
作品名称: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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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理学,课程代码:5677[2007年版],附: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主编:周旺生,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三) 自由(liberty) 和特权(privilege)
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不是广义上的、伦理学或者政治学中的自由和特权,而是对应于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的狭义的自由和特权的概念。
在法律关系的种种可能性中,存在这样一种权利,即它存在的状态不受法律的干涉,法律不为这种权利状态设定权利或义务。萨尔蒙德和奥斯丁都曾经研究过这种意义上的自由。萨尔蒙德指出,自由就是我可以为自己为某种行为(I may do for myself) (Sir John Salmond, Jurisprudence,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47, pp.242-243, 又见John Austin, Jurisprudence, 5 ed. 1885, p.356。), 例如我有在自己的土地上活动的自由,我有在自己的房屋内摆放家具的自由,等等。民法法系认为,所有权中包含的自由权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财产所有人有自由使用其财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例如在其土地上种植庄稼并获得果实。
霍菲尔德和奥斯丁还意识到另外一种情形,即特权。它与自由的性质相似,都是不受法律规制的领域,只是特权属于一种例外情形下的自由,法律通常已经在这一领域设置了普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不受法的限制的权利——特权。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一般而言,法律禁止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但是对于一个正在进行着的侵害行为,法赋予被侵害人在必要的限度内予以反抗的特权。(见《刑法》第20条。)民法上关于特权的例子如“留置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状况使得债权有不能实现之逾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对债权的保障。《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另见《合同法》第264条、第315条、第380条、第422条。)特权有时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例如民法上相邻关系中的“地役通行权”,当甲的土地被乙的土地围绕,并且无通道通至公路时,甲得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要求在乙之土地上取得通行权。在这种情形下,乙在自己土地上的自由权受到了甲之通行地役权的限制。
(四) 豁免(immunity)
上面讲到,权力是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然而,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受权力人行使权力的后果的影响。在这种情形下,对行使权力人而言,当事人享有一种豁免权。古罗马法的概括继承(根据这种概括继承制度,继承人应当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中就存在这样一种豁免:继承人有权通过放弃继承权来免除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因而,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而言,继承人享有一种豁免权。现代法律中也有很多豁免的例子。例如,法律上一般将维持当事人最低限度生活需要的财产作为可被执行的财产的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这里,犯罪人对其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不受国家权力追溯的豁免。豁免权与特权的不同之处在于,特权针对的是权利人自身的行为不受限制,而豁免权针对的是权利人不受他人行使权力的后果的影响,即对责任的免除。另外一些有关豁免的例子诸如中世纪的教会豁免和国王庇护、国家主权豁免、特殊职业(如教士、律师、医生等)的豁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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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