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法律义务是指由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当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就是说,法或者积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必须这样行为,或者消极地规定人们不应这样行为。对承担义务者来说,前一情况是行为的义务,后一情况是不行为的义务。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质
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
作为调整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法就是通过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并实现其目的和功用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基本内容,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法律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所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法具有了利导性,并由此规范和引导主体的行为。
法通过权利和义务体现的这种利导性,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体现为刑法上对生命权的承认——“杀人者死”,亦即通过对违法带来的不利后果来保护个体的生命权,限制并禁止滥杀,从而实现维护和平、保护安全的最初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这种利导性则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细致和明确的划分和保障来实现。
其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
这里讲的法的内在机理指理性、正义和逻辑。法一方面是一种国家强制手段,是“主权者的命令”;另一方面,法也是正义、理性的代表,这是法应当具有的品质,而法正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来具体实现正义、理性的要求的。例如,税法通过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从而达到调节社会财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再如,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在第三人对其前手交易的瑕疵不知情时,其所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对“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市场交易原则的具体实现。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法律义务是指由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当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就是说,法或者积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必须这样行为,或者消极地规定人们不应这样行为。对承担义务者来说,前一情况是行为的义务,后一情况是不行为的义务。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质
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
作为调整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法就是通过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并实现其目的和功用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基本内容,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法律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所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法具有了利导性,并由此规范和引导主体的行为。
法通过权利和义务体现的这种利导性,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体现为刑法上对生命权的承认——“杀人者死”,亦即通过对违法带来的不利后果来保护个体的生命权,限制并禁止滥杀,从而实现维护和平、保护安全的最初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这种利导性则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细致和明确的划分和保障来实现。
其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
这里讲的法的内在机理指理性、正义和逻辑。法一方面是一种国家强制手段,是“主权者的命令”;另一方面,法也是正义、理性的代表,这是法应当具有的品质,而法正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来具体实现正义、理性的要求的。例如,税法通过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从而达到调节社会财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再如,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在第三人对其前手交易的瑕疵不知情时,其所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对“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市场交易原则的具体实现。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法律义务是指由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当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就是说,法或者积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必须这样行为,或者消极地规定人们不应这样行为。对承担义务者来说,前一情况是行为的义务,后一情况是不行为的义务。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质
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
作为调整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法就是通过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并实现其目的和功用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基本内容,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法律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所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使法具有了利导性,并由此规范和引导主体的行为。
法通过权利和义务体现的这种利导性,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体现为刑法上对生命权的承认——“杀人者死”,亦即通过对违法带来的不利后果来保护个体的生命权,限制并禁止滥杀,从而实现维护和平、保护安全的最初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这种利导性则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细致和明确的划分和保障来实现。
其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
这里讲的法的内在机理指理性、正义和逻辑。法一方面是一种国家强制手段,是“主权者的命令”;另一方面,法也是正义、理性的代表,这是法应当具有的品质,而法正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来具体实现正义、理性的要求的。例如,税法通过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从而达到调节社会财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再如,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即在第三人对其前手交易的瑕疵不知情时,其所取得的物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对“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市场交易原则的具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