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由于法律正义和法律理性是历史的概念,不同的历史条件或不同国度对法律正义和理性的观念会有所不同,因此,作为法的内在机理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亦会有所差别。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新兴资产阶级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了宪法和民法当中并将其作为一项绝对权利加以保护;而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伴随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视,法律规定,对“财产权”的行使必须以不侵犯社会利益为前提,由此对财产权施加了新的义务。再以美国对产品责任认定的历史发展为例,普通法实现了从传统的“过错责任”(即将过错作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体现为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到“过失责任”(基于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的原则,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不再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的演变,最终突破了传统契约法上的“直接合同关系原则”(Privity of Con-tract) , 通过对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设置, 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和商品使用者的权益。(相关案例见Winterbottom v..Wright, 152 Eng.Rep.402(Ex.1842) ; 以及Mac-Pherson v.Buick Motor Co., 217NY 382, 11 NE 1050(1916) , Thomas v.Winchester,6 N.Y.397(1852) , Longmeid v.Holliday, 6 Ex.761(1851)。)
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也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不同的部门法,针对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亦有所不同。划分部门法主要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的方法,这里的“社会关系”,就是主体之间结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调整的方法”,就是各个部门法自身特有的、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排序和平衡机制。民法主要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公民之间,即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刑法作为各种法律关系的最终屏障,主要保护和调整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社会关系,并以刑罚制裁这种公权力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威慑手段。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溯源
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初,法所能保护的唯一利益就是体现在最低限度的公共安全中的社会利益,换言之,即维护和平和公共秩序。虽然对个体的侵犯行为影响了存在于公共安全中的社会利益,但是在法律秩序的初始阶段,人们最为关注的则是这种个体侵犯在血亲组织社会中将导致私人冲突。因而法的调整的首要问题在于限制私力救济的范围并规范私力补偿的方式。(R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 I, West Publishing Co., 1959, p.372.)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最初调整机制在这种救济体系中逐渐发展起来。
应当指出,由于法律正义和法律理性是历史的概念,不同的历史条件或不同国度对法律正义和理性的观念会有所不同,因此,作为法的内在机理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亦会有所差别。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新兴资产阶级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了宪法和民法当中并将其作为一项绝对权利加以保护;而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伴随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视,法律规定,对“财产权”的行使必须以不侵犯社会利益为前提,由此对财产权施加了新的义务。再以美国对产品责任认定的历史发展为例,普通法实现了从传统的“过错责任”(即将过错作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体现为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到“过失责任”(基于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的原则,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不再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的演变,最终突破了传统契约法上的“直接合同关系原则”(Privity of Con-tract) , 通过对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设置, 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和商品使用者的权益。(相关案例见Winterbottom v..Wright, 152 Eng.Rep.402(Ex.1842) ; 以及Mac-Pherson v.Buick Motor Co., 217NY 382, 11 NE 1050(1916) , Thomas v.Winchester,6 N.Y.397(1852) , Longmeid v.Holliday, 6 Ex.761(1851)。)
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也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不同的部门法,针对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亦有所不同。划分部门法主要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的方法,这里的“社会关系”,就是主体之间结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调整的方法”,就是各个部门法自身特有的、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排序和平衡机制。民法主要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公民之间,即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刑法作为各种法律关系的最终屏障,主要保护和调整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社会关系,并以刑罚制裁这种公权力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威慑手段。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溯源
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初,法所能保护的唯一利益就是体现在最低限度的公共安全中的社会利益,换言之,即维护和平和公共秩序。虽然对个体的侵犯行为影响了存在于公共安全中的社会利益,但是在法律秩序的初始阶段,人们最为关注的则是这种个体侵犯在血亲组织社会中将导致私人冲突。因而法的调整的首要问题在于限制私力救济的范围并规范私力补偿的方式。(R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 I, West Publishing Co., 1959, p.372.)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最初调整机制在这种救济体系中逐渐发展起来。
应当指出,由于法律正义和法律理性是历史的概念,不同的历史条件或不同国度对法律正义和理性的观念会有所不同,因此,作为法的内在机理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亦会有所差别。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新兴资产阶级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了宪法和民法当中并将其作为一项绝对权利加以保护;而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伴随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视,法律规定,对“财产权”的行使必须以不侵犯社会利益为前提,由此对财产权施加了新的义务。再以美国对产品责任认定的历史发展为例,普通法实现了从传统的“过错责任”(即将过错作为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体现为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到“过失责任”(基于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的原则,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不再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的演变,最终突破了传统契约法上的“直接合同关系原则”(Privity of Con-tract) , 通过对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设置, 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和商品使用者的权益。(相关案例见Winterbottom v..Wright, 152 Eng.Rep.402(Ex.1842) ; 以及Mac-Pherson v.Buick Motor Co., 217NY 382, 11 NE 1050(1916) , Thomas v.Winchester,6 N.Y.397(1852) , Longmeid v.Holliday, 6 Ex.761(1851)。)
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也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不同的部门法,针对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对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亦有所不同。划分部门法主要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的方法,这里的“社会关系”,就是主体之间结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调整的方法”,就是各个部门法自身特有的、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排序和平衡机制。民法主要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行政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公民之间,即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刑法作为各种法律关系的最终屏障,主要保护和调整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社会关系,并以刑罚制裁这种公权力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威慑手段。
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溯源
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初,法所能保护的唯一利益就是体现在最低限度的公共安全中的社会利益,换言之,即维护和平和公共秩序。虽然对个体的侵犯行为影响了存在于公共安全中的社会利益,但是在法律秩序的初始阶段,人们最为关注的则是这种个体侵犯在血亲组织社会中将导致私人冲突。因而法的调整的首要问题在于限制私力救济的范围并规范私力补偿的方式。(R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 I, West Publishing Co., 1959, p.372.)有关权利和义务的最初调整机制在这种救济体系中逐渐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