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权利是一种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简称利益说。英国法学家萨尔蒙德(Salmond) 和耶林(Jhering) 就持有这样的观点。萨尔蒙德将法律权利和利益结合在一起,认为利益是权利的必要条件。他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法律权利,只有那些得到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Sir John Salmond, Jurisprudence,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47, p.229.)由此,他进一步发展出了义务和责任的概念:权利是法所保护和确认的任何一种利益,对这种利益的尊重是一项义务,对这种义务的违反则带来一种法律上的责任。萨尔蒙德采纳了霍菲尔德对各种权利和义务样式的逻辑分析,从而使得各种权利得到保护。(Ibid., pp.238-244.)
2.法律权利是一种自由。这是以康德(Kant) 、普赫塔(Puchta)为代表的形而上法学家对权利的观点。康德指出,法就是那些使得个人的自由与他人自由并存的体系和制度。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意志自由的最大化,因而需要确认一个界限和尺度,允许个人享有与他人共同的自由,在这个界限内行使着的个人意志即法律权利。(Kant,Metaphysische Anfangsgriinde der Rechtslehre(1797) .)
3法律权利是一种公正行为的道德品格。赋予这种道德品格以法的效力是法的任务,自然法学派就持有这种观点。格老秀斯(Grotius) 指出, 权利就是“一个人能够拥有或者公正地做某事的一种道德品格”。自然法学派试图通过诉诸道德和自然法的必然要求,为法律权利找到合理的依据。但是,这种作为某种品质的权利与其说是一个法的概念,不如说更像一个道德概念和政治概念。
4.法律权利是一种要求法保护某种利益的主张,或者提出这种主张的能力或资格。这是分析法学派提出的观点。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对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以及对权利保护和确认的更精密深入的研究成果。例如,在分析法律权利时,首先涉及的是一种与之相连的利益,这种利益本身是客观存在的、是外在于法律的,但这种利益必须由法来确认和界定才具有法的效力——成为主体的权利。享有利益的主体向法院和行政机构提出确认利益的主张,这种能力或资格一部分是法所认可的,一部分是法所授予的。由此,分析法学派清晰地界分出利益、得到保护的利益、提出权利主张的能力和资格以及个人自由活动的领域和支配利益的范畴。例如,个人自由使用其才华获益的能力是法对当事人权利能力的承认,而个人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商业行为的能力是法所授予的。通过这种被授予或被认可的能力或资格,权利得以实现。
综合上述这些观点,我们认为,法律权利是指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本身)为了拥有、保护或实现其利益,具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1.法律权利是一种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简称利益说。英国法学家萨尔蒙德(Salmond) 和耶林(Jhering) 就持有这样的观点。萨尔蒙德将法律权利和利益结合在一起,认为利益是权利的必要条件。他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法律权利,只有那些得到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Sir John Salmond, Jurisprudence,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47, p.229.)由此,他进一步发展出了义务和责任的概念:权利是法所保护和确认的任何一种利益,对这种利益的尊重是一项义务,对这种义务的违反则带来一种法律上的责任。萨尔蒙德采纳了霍菲尔德对各种权利和义务样式的逻辑分析,从而使得各种权利得到保护。(Ibid., pp.238-244.)
2.法律权利是一种自由。这是以康德(Kant) 、普赫塔(Puchta)为代表的形而上法学家对权利的观点。康德指出,法就是那些使得个人的自由与他人自由并存的体系和制度。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意志自由的最大化,因而需要确认一个界限和尺度,允许个人享有与他人共同的自由,在这个界限内行使着的个人意志即法律权利。(Kant,Metaphysische Anfangsgriinde der Rechtslehre(1797) .)
3法律权利是一种公正行为的道德品格。赋予这种道德品格以法的效力是法的任务,自然法学派就持有这种观点。格老秀斯(Grotius) 指出, 权利就是“一个人能够拥有或者公正地做某事的一种道德品格”。自然法学派试图通过诉诸道德和自然法的必然要求,为法律权利找到合理的依据。但是,这种作为某种品质的权利与其说是一个法的概念,不如说更像一个道德概念和政治概念。
4.法律权利是一种要求法保护某种利益的主张,或者提出这种主张的能力或资格。这是分析法学派提出的观点。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对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以及对权利保护和确认的更精密深入的研究成果。例如,在分析法律权利时,首先涉及的是一种与之相连的利益,这种利益本身是客观存在的、是外在于法律的,但这种利益必须由法来确认和界定才具有法的效力——成为主体的权利。享有利益的主体向法院和行政机构提出确认利益的主张,这种能力或资格一部分是法所认可的,一部分是法所授予的。由此,分析法学派清晰地界分出利益、得到保护的利益、提出权利主张的能力和资格以及个人自由活动的领域和支配利益的范畴。例如,个人自由使用其才华获益的能力是法对当事人权利能力的承认,而个人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商业行为的能力是法所授予的。通过这种被授予或被认可的能力或资格,权利得以实现。
综合上述这些观点,我们认为,法律权利是指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本身)为了拥有、保护或实现其利益,具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1.法律权利是一种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简称利益说。英国法学家萨尔蒙德(Salmond) 和耶林(Jhering) 就持有这样的观点。萨尔蒙德将法律权利和利益结合在一起,认为利益是权利的必要条件。他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是法律权利,只有那些得到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Sir John Salmond, Jurisprudence,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47, p.229.)由此,他进一步发展出了义务和责任的概念:权利是法所保护和确认的任何一种利益,对这种利益的尊重是一项义务,对这种义务的违反则带来一种法律上的责任。萨尔蒙德采纳了霍菲尔德对各种权利和义务样式的逻辑分析,从而使得各种权利得到保护。(Ibid., pp.238-244.)
2.法律权利是一种自由。这是以康德(Kant) 、普赫塔(Puchta)为代表的形而上法学家对权利的观点。康德指出,法就是那些使得个人的自由与他人自由并存的体系和制度。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意志自由的最大化,因而需要确认一个界限和尺度,允许个人享有与他人共同的自由,在这个界限内行使着的个人意志即法律权利。(Kant,Metaphysische Anfangsgriinde der Rechtslehre(1797) .)
3法律权利是一种公正行为的道德品格。赋予这种道德品格以法的效力是法的任务,自然法学派就持有这种观点。格老秀斯(Grotius) 指出, 权利就是“一个人能够拥有或者公正地做某事的一种道德品格”。自然法学派试图通过诉诸道德和自然法的必然要求,为法律权利找到合理的依据。但是,这种作为某种品质的权利与其说是一个法的概念,不如说更像一个道德概念和政治概念。
4.法律权利是一种要求法保护某种利益的主张,或者提出这种主张的能力或资格。这是分析法学派提出的观点。在这里,我们可以找到对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以及对权利保护和确认的更精密深入的研究成果。例如,在分析法律权利时,首先涉及的是一种与之相连的利益,这种利益本身是客观存在的、是外在于法律的,但这种利益必须由法来确认和界定才具有法的效力——成为主体的权利。享有利益的主体向法院和行政机构提出确认利益的主张,这种能力或资格一部分是法所认可的,一部分是法所授予的。由此,分析法学派清晰地界分出利益、得到保护的利益、提出权利主张的能力和资格以及个人自由活动的领域和支配利益的范畴。例如,个人自由使用其才华获益的能力是法对当事人权利能力的承认,而个人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商业行为的能力是法所授予的。通过这种被授予或被认可的能力或资格,权利得以实现。
综合上述这些观点,我们认为,法律权利是指法所规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本身)为了拥有、保护或实现其利益,具有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