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一节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释义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一) 法律权利的概念
对法律权利的定义,历来说法众多,例如有利益说、主张说、资格和能力说,还有将权利与正义、公平联系起来,将其作为自然法上权利的根据等等。拉丁语中, 权利一词是使用“ius”来表述的(有时也写做“jus”。), 但“ius”也兼指“法”、“正义”、“公平”等。(例如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叫做“jus civil”, 万民法叫做“ius gentium”, 同时, ius/jus也指“权利”, 例如物权”称为“ius in rem”, 与之相对的“对人权”称为“ius in personam”。物权的四个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拉丁语中分别称为“ius possidendi”“iusutendi”“ius fruendi”“ius disponedi”。对ius这一术语发展历史的考察, 见〔美〕RoscoePound, Jurisprudence IV, West Publishing Co., 1959, 第21章第118节, “权利的概念”(The concept of a right) , pp.56-83。)权利这一术语在各国法中的表达也不尽相同, 例如:Recht(德语) , droit(法语) , diritto(意大利语) , derecho(西班牙语) , direito(葡萄牙语) 。这些名词一般也兼指“法”。庞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就曾指出,“在法律和法学文献中,没有一个词比权利这一术语更加含糊不清”(R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 IV, West Publishing Co., 1959, p.56.)。在法律权利的问题上,我们并不要求得出统一的结论,而是通过考察有关这一术语的众多定义,尽可能从各个侧面理解和把捉“法律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并能够运用它来理解和分析各种具体的法的现象和问题。
英语中权利被称作“right”, 牛津英语词典对作为名词的“right”给出了21种解释(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Volume XIII,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922-925.),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1)在特定范围内的行为标准, 法律(law) , 规范(a rule) 或教会法规(canon) ; (2) 与衡平(equity) 或者与自然本性相符合的东西, 在道德上是公正的或应当的东西;(3)指公正的待遇或决定;公正;(4)有法律或道德依据的、要求拥有或得到某物的合理的主张,或者要求为某种行为的合理的主张;(5)法律上、衡平法上或者道德上要求占有某物或者获得某种特权或豁免的权利或主张。
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对权利(droit) 的定义可以归纳为(Grand Dictionaire Encyclopedique Larousse, Tome 4, Libraire Larousse, 1983.):(1) 调整一个社会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整体(l' ensembledes regles) ; 合法性; (2) 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法学;(3)由某个公共权力机构认可的行为规范,规定人们可以这样或那样行为,或享有这样或那样的利益;(4)由某个权力授予的一项为某个行为的许可;授权;(5)给予某种被认为具有合法性的权力、特权、头衔、职权。
法学界在“法律权利”的含义问题上,大致有这么几种观点:
第十四章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一节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释义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一) 法律权利的概念
对法律权利的定义,历来说法众多,例如有利益说、主张说、资格和能力说,还有将权利与正义、公平联系起来,将其作为自然法上权利的根据等等。拉丁语中, 权利一词是使用“ius”来表述的(有时也写做“jus”。), 但“ius”也兼指“法”、“正义”、“公平”等。(例如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叫做“jus civil”, 万民法叫做“ius gentium”, 同时, ius/jus也指“权利”, 例如物权”称为“ius in rem”, 与之相对的“对人权”称为“ius in personam”。物权的四个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在拉丁语中分别称为“ius possidendi”“iusutendi”“ius fruendi”“ius disponedi”。对ius这一术语发展历史的考察, 见〔美〕RoscoePound, Jurisprudence IV, West Publishing Co., 1959, 第21章第118节, “权利的概念”(The concept of a right) , pp.56-83。)权利这一术语在各国法中的表达也不尽相同, 例如:Recht(德语) , droit(法语) , diritto(意大利语) , derecho(西班牙语) , direito(葡萄牙语) 。这些名词一般也兼指“法”。庞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就曾指出,“在法律和法学文献中,没有一个词比权利这一术语更加含糊不清”(Roscoe Pound, Jurisprudence, IV, West Publishing Co., 1959, p.56.)。在法律权利的问题上,我们并不要求得出统一的结论,而是通过考察有关这一术语的众多定义,尽可能从各个侧面理解和把捉“法律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并能够运用它来理解和分析各种具体的法的现象和问题。
英语中权利被称作“right”, 牛津英语词典对作为名词的“right”给出了21种解释(Th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Volume XIII,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922-925.),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1)在特定范围内的行为标准, 法律(law) , 规范(a rule) 或教会法规(canon) ; (2) 与衡平(equity) 或者与自然本性相符合的东西, 在道德上是公正的或应当的东西;(3)指公正的待遇或决定;公正;(4)有法律或道德依据的、要求拥有或得到某物的合理的主张,或者要求为某种行为的合理的主张;(5)法律上、衡平法上或者道德上要求占有某物或者获得某种特权或豁免的权利或主张。
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对权利(droit) 的定义可以归纳为(Grand Dictionaire Encyclopedique Larousse, Tome 4, Libraire Larousse, 1983.):(1) 调整一个社会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整体(l' ensembledes regles) ; 合法性; (2) 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法学;(3)由某个公共权力机构认可的行为规范,规定人们可以这样或那样行为,或享有这样或那样的利益;(4)由某个权力授予的一项为某个行为的许可;授权;(5)给予某种被认为具有合法性的权力、特权、头衔、职权。
法学界在“法律权利”的含义问题上,大致有这么几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