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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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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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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合法行为,即主体的行为在内容和方式上都符合法的要求



发布日期(Date): [2023-07-25 T 18:37:06]


作者:周旺生
作品名称:法理学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法理学,课程代码:5677[2007年版],附: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主编:周旺生,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合法行为,即主体的行为在内容和方式上都符合法的要求。这种行为具有法的效力,是有效行为。合法行为又有是否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区分。多数情况下,合法行为是以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比如依法签订合同旨在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实行企业并购旨在改变原有某些法律关系,向单位辞职旨在解除与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如果实施这种合法行为,需要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在有的情况下,合法行为并非以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为目的。比如正当防卫行为、为保护国家财产同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法定国家机关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行为者实施这种行为,并没有主观上想要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实施这种行为,并不要求主体兼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比如不具备法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实施这种行为。
不合法行为是指没有法的根据的行为和违犯法的规定的行为。没有法的根据的行为,属于不受法的保护的行为,也是法律上无效的行为。比如婚姻关系以外的甲男和乙女签订所谓由女方帮助男方生育子女的合同,这样的行为就是没有法的根据因而不受法的保护的行为,这一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违犯法的规定的行为是指做了法所禁止的事情或没有做法所要求做的事情。这种行为不仅不具有法的效力,是无效行为,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人们所说的不合法行为,更多的是指这种违法的行为。追究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通常以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为其基本条件之一;在有的情况下,比如在从事具有高度危险性经济活动的情况下,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作为法律事实重要组成部分的事件,其特点在于:它属于客观现象;它与主体的意志无关;它具有法律意义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事件又依是否由主体的行为引起而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两种。
绝对事件是指基于某种自然原因而非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的事件。比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死亡就属于绝对事件。绝对事件是纯粹的客观现象,它与主体之间不仅没有实质上的意志关联,而且也没有形式上的意志关联,它的发生完全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但就是这种与主体意志毫无关联的事件,却要引起种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比如,洪涝灾害冲毁了池塘就会引起诸如水生养殖合同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变更,甚至引起这种法律关系的消灭;人的自然死亡就会引起诸如劳动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相对事件是指这样的事件,它基于主体的行为而发生,但对于该行为所涉及的有关主体而言,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比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凶杀致人死亡、“9.11致人死亡”之类,即属相对事件。这些事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实施凶杀的凶手和实施“9.11”的恐怖组织的行为引起的,但这些事件所引起的种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则不是遇难者或受害者的意志所能左右的。相对事件的这种情形表明,从一定意义上说,由主体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事件,实际上是兼有行为和事件两重性的:就行为主体的行为引起有关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而言,这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范畴;就这种行为使有关主体遭受出乎意志以外的损害,并因此引起有关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而言,这属于法律事实中的相对事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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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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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对法律权利的定义,历来说法众多,例如有利益说、主张说、资格和能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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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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