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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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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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07-25 T 14: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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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旺生
作品名称: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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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理学,课程代码:5677[2007年版],附: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主编:周旺生,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第五节 法律关系的演变
一、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条件
法律关系是个动态的事物,它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演变着的。这种演变主要表现为它有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问题。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一定主体之间依法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改变。比如在某种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修改履行某些法定义务的期限或条件,就会引起法律关系内容的改变。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比如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合同即行终止,这一合同法律关系即消灭;又如由于劳动合同到期当事人与有关工作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即消灭。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多种条件,其中基本条件有两个: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
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比如,没有合同法的规定,就不可能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相关法律事实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实性条件。没有相关法律事实,同样不可能出现相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形。比如,没有结婚这样的法律事实存在,就没有婚姻法律关系的发生;没有离婚这样的法律事实的存在,就没有诸如婚姻关系为抚养关系所取代、并且导致婚姻法律关系消灭这样的情形出现。
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为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就是在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将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存在,也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就是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提供法律根据或设定可能性的,要使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需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比如,合同法的规定只是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法律根据和设定了诸多可能性,而要使真实的合同法律关系得以发生、变更或消灭,则需要有签订合同这样的法律事实存在。不过,在有的情况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也是可以直接基于有关法律规定的。比如,组织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了要设立或撤销某种国家机构,就可以直接引起一系列具体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在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条件中,法律事实比之法律规定的情况要复杂一些。法律事实,就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在这里,应当注意到法律事实只能是法定能够引起法的后果的实际情况,就是说不是所有的事实即实际情况都可以视为法律事实。
二、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种事实
法律事实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为,指既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通常又与主体的意志有关的某种实际行为。另一类是事件,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又与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的死亡。
就这两种法律事实而言,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更经常和更主要的因素。其特点在于:它是主体从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不是人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它是体现主体自觉意识或过失的行为,不是人们的无意识或无过错作出的行为;它是产生一定法的后果的行为,不是不能引发后果的无足轻重的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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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