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独立于主体意志之外的客观实体。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自然物、人造物、有形物、无形物、静态物、动态物等各种形态的物。但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只有那些为法所认可的、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支配的、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并且具有独立性的各种物体,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说,物,如果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具备四方面条件:一是为法所认可。在我国,有许多物是不能为法所认可而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如山川、海洋、河流,文物,军事设施、武器弹药,毒品、假药、淫秽物品以及其他危害人类的物品。二是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支配之物,如太空物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三是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也就是说,要具有经济价值。四是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上的构造物,房屋里的某些装潢,由于不能或难以脱离主物,也不能充当法律关系客体。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不同于或不完全是哲学意义上的物,哲学意义上的物或自然物,是指独立于主体意志之外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在这些自然物中,有一些是不能或暂时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即使像空气这样非常宝贵的物,在现时代也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空气在现时代还不能为人们所支配。如果有人到法院起诉某人,说张三呼吸了他家的三口空气,要求索赔,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在目前空气还不能普遍地为人们所自由支配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受理此案,张三辩称他没有呼吸三口空气而只呼吸了一口空气,或是辩称没有呼吸他人的空气而是呼吸了自己携带的空气,则法院是无言以对的。将来科学发展到可以使人们自由地掌握和支配空气的时候,此类案件方可受理。
第二,精神财富。又称非物质财富、无体财产、无体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精神财富,是指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在现代社会,其范围颇为广泛,诸如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种知识产权,都属于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精神财富之列。诚如周永坤先生所说,“在知识经济时代正在到来的今天,知识对人类的进步与发展和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日渐凸现,因此带来精神财富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地位的提高。精神财富不仅可以成为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页。)
第三,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积极行为,它是主体积极主动实施的行为。例如父母根据法律要求而抚养教育子女,这是法律上的合法作为。恐怖分子违反国际法准则,以飞行器撞击纽约世界贸易大厦,这是法律上的违法作为。不作为是主体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的行为。例如,父母应当抚养教育子女而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应当赡养扶助父母而不赡养扶助父母,就属于法律上的不作为。
第一,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独立于主体意志之外的客观实体。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自然物、人造物、有形物、无形物、静态物、动态物等各种形态的物。但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只有那些为法所认可的、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支配的、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并且具有独立性的各种物体,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说,物,如果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具备四方面条件:一是为法所认可。在我国,有许多物是不能为法所认可而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如山川、海洋、河流,文物,军事设施、武器弹药,毒品、假药、淫秽物品以及其他危害人类的物品。二是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支配之物,如太空物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三是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也就是说,要具有经济价值。四是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上的构造物,房屋里的某些装潢,由于不能或难以脱离主物,也不能充当法律关系客体。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不同于或不完全是哲学意义上的物,哲学意义上的物或自然物,是指独立于主体意志之外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在这些自然物中,有一些是不能或暂时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即使像空气这样非常宝贵的物,在现时代也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空气在现时代还不能为人们所支配。如果有人到法院起诉某人,说张三呼吸了他家的三口空气,要求索赔,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在目前空气还不能普遍地为人们所自由支配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受理此案,张三辩称他没有呼吸三口空气而只呼吸了一口空气,或是辩称没有呼吸他人的空气而是呼吸了自己携带的空气,则法院是无言以对的。将来科学发展到可以使人们自由地掌握和支配空气的时候,此类案件方可受理。
第二,精神财富。又称非物质财富、无体财产、无体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精神财富,是指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在现代社会,其范围颇为广泛,诸如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种知识产权,都属于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精神财富之列。诚如周永坤先生所说,“在知识经济时代正在到来的今天,知识对人类的进步与发展和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日渐凸现,因此带来精神财富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地位的提高。精神财富不仅可以成为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页。)
第三,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积极行为,它是主体积极主动实施的行为。例如父母根据法律要求而抚养教育子女,这是法律上的合法作为。恐怖分子违反国际法准则,以飞行器撞击纽约世界贸易大厦,这是法律上的违法作为。不作为是主体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的行为。例如,父母应当抚养教育子女而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应当赡养扶助父母而不赡养扶助父母,就属于法律上的不作为。
第一,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独立于主体意志之外的客观实体。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自然物、人造物、有形物、无形物、静态物、动态物等各种形态的物。但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只有那些为法所认可的、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支配的、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并且具有独立性的各种物体,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说,物,如果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具备四方面条件:一是为法所认可。在我国,有许多物是不能为法所认可而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如山川、海洋、河流,文物,军事设施、武器弹药,毒品、假药、淫秽物品以及其他危害人类的物品。二是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支配之物,如太空物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三是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也就是说,要具有经济价值。四是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上的构造物,房屋里的某些装潢,由于不能或难以脱离主物,也不能充当法律关系客体。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不同于或不完全是哲学意义上的物,哲学意义上的物或自然物,是指独立于主体意志之外而存在的客观实体。在这些自然物中,有一些是不能或暂时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即使像空气这样非常宝贵的物,在现时代也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空气在现时代还不能为人们所支配。如果有人到法院起诉某人,说张三呼吸了他家的三口空气,要求索赔,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为在目前空气还不能普遍地为人们所自由支配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受理此案,张三辩称他没有呼吸三口空气而只呼吸了一口空气,或是辩称没有呼吸他人的空气而是呼吸了自己携带的空气,则法院是无言以对的。将来科学发展到可以使人们自由地掌握和支配空气的时候,此类案件方可受理。
第二,精神财富。又称非物质财富、无体财产、无体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精神财富,是指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在现代社会,其范围颇为广泛,诸如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种知识产权,都属于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精神财富之列。诚如周永坤先生所说,“在知识经济时代正在到来的今天,知识对人类的进步与发展和对个人生活的重要性日渐凸现,因此带来精神财富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地位的提高。精神财富不仅可以成为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页。)
第三,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积极行为,它是主体积极主动实施的行为。例如父母根据法律要求而抚养教育子女,这是法律上的合法作为。恐怖分子违反国际法准则,以飞行器撞击纽约世界贸易大厦,这是法律上的违法作为。不作为是主体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实施的行为。例如,父母应当抚养教育子女而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应当赡养扶助父母而不赡养扶助父母,就属于法律上的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