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三大要素中的又一个要素。“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或纽结。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对社会生活主体的利益的确认和界分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形成过程,或者说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不同主体在同一事物上的不同利益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和界分的过程。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所以在对应的意义上存在,其现实根据就在于它们是指向共同的对象或标的。”(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因此,否认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观点,是难以认同的。
事物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首先,它是并能够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对象,与法无关的事物,不是或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次,它具有客观性,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所感知所支配,不仅包括电脑、机器、厂房、土地、森林、水源、矿藏等物质现象,也包括音乐、歌曲、舞蹈、社会制度、国家制度、所有制等精神现象或社会现象。 再次,它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最后,它能够为人所控制或支配。这几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只具备其中部分条件,通常仍然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例如,只能满足主体需要,但这种满足需要不能为法所确认和保护,便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卖淫嫖娼虽然能满足嫖客的需要,但娼妓不能成为主体权利所指向的客体,而是法所取缔的对象,就是一个典型的说明。
一国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同该国国情特别是国情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相关联的。在文明比较进步的今天,虽然还存在事实上的买卖人口的现象,然而这在一般国家都是为法所禁止的了;但在旧时代,人往往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口的买卖是屡见不鲜的现象。在科学比较发达的今天,能够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层出不穷,甚至像试管婴儿、人体上的器官等也成为财富的组成部分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但在科学不发达的旧时代,则不存在这种情况。在有的社会,几乎一切都披上商品的外衣,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在我们的社会,则不是这种情况。所以,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实际上是检验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发达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政治进步情形的直接的标志。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种类是多样化的,相应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些法律关系客体中,国内法理学著述通常注意更多的,是以下三类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三大要素中的又一个要素。“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或纽结。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对社会生活主体的利益的确认和界分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形成过程,或者说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不同主体在同一事物上的不同利益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和界分的过程。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所以在对应的意义上存在,其现实根据就在于它们是指向共同的对象或标的。”(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因此,否认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观点,是难以认同的。
事物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首先,它是并能够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对象,与法无关的事物,不是或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次,它具有客观性,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所感知所支配,不仅包括电脑、机器、厂房、土地、森林、水源、矿藏等物质现象,也包括音乐、歌曲、舞蹈、社会制度、国家制度、所有制等精神现象或社会现象。 再次,它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最后,它能够为人所控制或支配。这几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只具备其中部分条件,通常仍然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例如,只能满足主体需要,但这种满足需要不能为法所确认和保护,便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卖淫嫖娼虽然能满足嫖客的需要,但娼妓不能成为主体权利所指向的客体,而是法所取缔的对象,就是一个典型的说明。
一国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同该国国情特别是国情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相关联的。在文明比较进步的今天,虽然还存在事实上的买卖人口的现象,然而这在一般国家都是为法所禁止的了;但在旧时代,人往往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口的买卖是屡见不鲜的现象。在科学比较发达的今天,能够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层出不穷,甚至像试管婴儿、人体上的器官等也成为财富的组成部分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但在科学不发达的旧时代,则不存在这种情况。在有的社会,几乎一切都披上商品的外衣,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在我们的社会,则不是这种情况。所以,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实际上是检验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发达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政治进步情形的直接的标志。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种类是多样化的,相应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些法律关系客体中,国内法理学著述通常注意更多的,是以下三类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三大要素中的又一个要素。“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或纽结。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对社会生活主体的利益的确认和界分而形成。……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形成过程,或者说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不同主体在同一事物上的不同利益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和界分的过程。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所以在对应的意义上存在,其现实根据就在于它们是指向共同的对象或标的。”(李步云主编:《法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因此,否认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观点,是难以认同的。
事物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需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首先,它是并能够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对象,与法无关的事物,不是或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次,它具有客观性,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所感知所支配,不仅包括电脑、机器、厂房、土地、森林、水源、矿藏等物质现象,也包括音乐、歌曲、舞蹈、社会制度、国家制度、所有制等精神现象或社会现象。 再次,它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最后,它能够为人所控制或支配。这几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只具备其中部分条件,通常仍然不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例如,只能满足主体需要,但这种满足需要不能为法所确认和保护,便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卖淫嫖娼虽然能满足嫖客的需要,但娼妓不能成为主体权利所指向的客体,而是法所取缔的对象,就是一个典型的说明。
一国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同该国国情特别是国情中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相关联的。在文明比较进步的今天,虽然还存在事实上的买卖人口的现象,然而这在一般国家都是为法所禁止的了;但在旧时代,人往往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口的买卖是屡见不鲜的现象。在科学比较发达的今天,能够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事物层出不穷,甚至像试管婴儿、人体上的器官等也成为财富的组成部分而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但在科学不发达的旧时代,则不存在这种情况。在有的社会,几乎一切都披上商品的外衣,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在我们的社会,则不是这种情况。所以,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实际上是检验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发达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政治进步情形的直接的标志。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种类是多样化的,相应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些法律关系客体中,国内法理学著述通常注意更多的,是以下三类法律关系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