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是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只能独立处分同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或只能参与同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部分法律关系,如购买一块橡皮、一本练习簿,不能独立买卖股票、房产。在中国,按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却前述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应当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三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未达到法定年龄或完全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参与任何法律关系,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他们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法的效力。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均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行为能力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能力和对非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合法行为能力,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具有行为能力。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对自己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凡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它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法律责任,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以及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由法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自负,法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称权义客体。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一般都以确认、获取、保护或分配、转移一定的利益为目的,而这种利益的载体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客体。这也就是说,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是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只能独立处分同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或只能参与同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部分法律关系,如购买一块橡皮、一本练习簿,不能独立买卖股票、房产。在中国,按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却前述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应当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三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未达到法定年龄或完全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参与任何法律关系,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他们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法的效力。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均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行为能力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能力和对非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合法行为能力,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具有行为能力。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对自己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凡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它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法律责任,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以及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由法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自负,法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称权义客体。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一般都以确认、获取、保护或分配、转移一定的利益为目的,而这种利益的载体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客体。这也就是说,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是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只能独立处分同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或只能参与同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部分法律关系,如购买一块橡皮、一本练习簿,不能独立买卖股票、房产。在中国,按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却前述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应当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三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未达到法定年龄或完全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参与任何法律关系,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他们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法的效力。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均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行为能力又可以分为合法行为能力和对非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合法行为能力,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具有行为能力。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对自己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凡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它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承担法律责任,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以及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由法人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自负,法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称权义客体。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一般都以确认、获取、保护或分配、转移一定的利益为目的,而这种利益的载体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关系客体。这也就是说,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