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能力的主体资格看,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一般权利能力指的是所有个人和组织,或众多的、一般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享有的权利能力。如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权利能力,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等,对公民来说就是不分老幼都能享有的一般权利能力。所有权、债权之类的民事权利,对所有公民和法人来说,也是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则指对权利主体有种种条件限制的权利能力,或者说是同一些特定条件相联的享有某种或某些特定权利的能力。在很多情况下,只有具备诸如一定的身份、年龄、职务、政治条件等才能享有某些权利能力,这样的权利能力即为特殊权利能力。例如,公民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选举和被选举年龄,才享有结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能力;组织具备法定资金、场所和其他条件,才享有注册成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一定职权如审判职权的能力,也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从权利能力的内容差异看,有诸如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其他权利能力的区分。
这些不同类别的权利能力,总是结合或交织在一起实现它们的价值,或者说权利能力一般来说是具体的、相互关联的,孤立的或纯粹的某一种类别的权利能力通常是不存在的。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从何时发生到何时终止呢?一般说,作为个人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大多起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在有的法律关系如继承、馈赠之类的法律关系中,权利能力也可以发生在出生之前、受孕之后;在另一些法律关系如著作权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之类的法律关系中,权利能力也可以存在至死亡之后。作为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起始于组织的依法成立,终止于组织的撤销或解散。这里所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那些虽然也是组织但与法律规范或法的调整没有关系的组织,例如在旅游过程中有关游客自动组织起来的相互帮助的小组,在党团组织内部形成的派别组织,不存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
四、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行使权利或享受权利的能力,如购买货物、投票选举的能力,法学上称为积极行为能力;二是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能力,如赔偿损失、接受处罚的能力,法学上称为消极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认识、判断能力和承担后果能力。看一个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有三个标准:一是看其能否明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是否能认识和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二是看其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否理智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三是看其能否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或义务。
从权利能力的主体资格看,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一般权利能力指的是所有个人和组织,或众多的、一般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享有的权利能力。如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权利能力,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等,对公民来说就是不分老幼都能享有的一般权利能力。所有权、债权之类的民事权利,对所有公民和法人来说,也是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则指对权利主体有种种条件限制的权利能力,或者说是同一些特定条件相联的享有某种或某些特定权利的能力。在很多情况下,只有具备诸如一定的身份、年龄、职务、政治条件等才能享有某些权利能力,这样的权利能力即为特殊权利能力。例如,公民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选举和被选举年龄,才享有结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能力;组织具备法定资金、场所和其他条件,才享有注册成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一定职权如审判职权的能力,也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从权利能力的内容差异看,有诸如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其他权利能力的区分。
这些不同类别的权利能力,总是结合或交织在一起实现它们的价值,或者说权利能力一般来说是具体的、相互关联的,孤立的或纯粹的某一种类别的权利能力通常是不存在的。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从何时发生到何时终止呢?一般说,作为个人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大多起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在有的法律关系如继承、馈赠之类的法律关系中,权利能力也可以发生在出生之前、受孕之后;在另一些法律关系如著作权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之类的法律关系中,权利能力也可以存在至死亡之后。作为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起始于组织的依法成立,终止于组织的撤销或解散。这里所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那些虽然也是组织但与法律规范或法的调整没有关系的组织,例如在旅游过程中有关游客自动组织起来的相互帮助的小组,在党团组织内部形成的派别组织,不存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
四、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行使权利或享受权利的能力,如购买货物、投票选举的能力,法学上称为积极行为能力;二是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能力,如赔偿损失、接受处罚的能力,法学上称为消极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认识、判断能力和承担后果能力。看一个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有三个标准:一是看其能否明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是否能认识和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二是看其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否理智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三是看其能否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或义务。
从权利能力的主体资格看,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一般权利能力指的是所有个人和组织,或众多的、一般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享有的权利能力。如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的权利能力,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等,对公民来说就是不分老幼都能享有的一般权利能力。所有权、债权之类的民事权利,对所有公民和法人来说,也是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则指对权利主体有种种条件限制的权利能力,或者说是同一些特定条件相联的享有某种或某些特定权利的能力。在很多情况下,只有具备诸如一定的身份、年龄、职务、政治条件等才能享有某些权利能力,这样的权利能力即为特殊权利能力。例如,公民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选举和被选举年龄,才享有结婚、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能力;组织具备法定资金、场所和其他条件,才享有注册成为法人的权利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一定职权如审判职权的能力,也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从权利能力的内容差异看,有诸如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其他权利能力的区分。
这些不同类别的权利能力,总是结合或交织在一起实现它们的价值,或者说权利能力一般来说是具体的、相互关联的,孤立的或纯粹的某一种类别的权利能力通常是不存在的。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从何时发生到何时终止呢?一般说,作为个人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大多起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在有的法律关系如继承、馈赠之类的法律关系中,权利能力也可以发生在出生之前、受孕之后;在另一些法律关系如著作权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之类的法律关系中,权利能力也可以存在至死亡之后。作为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起始于组织的依法成立,终止于组织的撤销或解散。这里所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那些虽然也是组织但与法律规范或法的调整没有关系的组织,例如在旅游过程中有关游客自动组织起来的相互帮助的小组,在党团组织内部形成的派别组织,不存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
四、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包括两个要素:一是行使权利或享受权利的能力,如购买货物、投票选举的能力,法学上称为积极行为能力;二是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能力,如赔偿损失、接受处罚的能力,法学上称为消极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认识、判断能力和承担后果能力。看一个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有三个标准:一是看其能否明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是否能认识和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二是看其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否理智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三是看其能否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