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
一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是同国情分不开的。生产关系和国家政权的性质,是制约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的重要因素。在奴隶制社会,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奴隶主和其他自由民,奴隶不仅被剥夺一切权利,而且不被认为是人,他们不是法律关系主体而仅仅是法律关系客体。在封建制社会,农民处于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中,他们仍然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仍然受到种种限制。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奉行所谓“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原则,劳动者同资本家一样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由于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剥削雇佣劳动者,劳动者在事实上也就不可能同资本家平等地成为各种法律关系主体。在我们的社会,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政权应当掌握在广大人民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就必然更加具有广泛性,这种主体资格不仅属于全体人民以及人民的国家机关,也属于所有的个人和组织。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现时期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或范围如下:
第一,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其他自然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公民是大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之间可以发生财产、继承、婚姻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公民同企业之间可以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公民同国家机关之间可以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公民可能因为犯罪而同其他公民或有关国家机关产生刑事法律关系,等等。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是中国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至于他们能够在多大范围内参加中国的法律关系,由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和中国的立法所规定的。
第二,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企事业单位,如公司、学校、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社会团体,如政党、工会、妇联;其他社会组织。它们在依法进行活动时,同有关公民之间或在它们彼此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它们作为该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法院和检察院是在审判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税务机关是在行使其职权活动中形成的财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们当中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更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
一国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是同国情分不开的。生产关系和国家政权的性质,是制约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的重要因素。在奴隶制社会,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奴隶主和其他自由民,奴隶不仅被剥夺一切权利,而且不被认为是人,他们不是法律关系主体而仅仅是法律关系客体。在封建制社会,农民处于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中,他们仍然不能成为完全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仍然受到种种限制。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奉行所谓“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原则,劳动者同资本家一样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由于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剥削雇佣劳动者,劳动者在事实上也就不可能同资本家平等地成为各种法律关系主体。在我们的社会,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政权应当掌握在广大人民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就必然更加具有广泛性,这种主体资格不仅属于全体人民以及人民的国家机关,也属于所有的个人和组织。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现时期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或范围如下:
第一,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其他自然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公民是大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之间可以发生财产、继承、婚姻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公民同企业之间可以发生劳动法律关系;公民同国家机关之间可以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公民可能因为犯罪而同其他公民或有关国家机关产生刑事法律关系,等等。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是中国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至于他们能够在多大范围内参加中国的法律关系,由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和中国的立法所规定的。
第二,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企事业单位,如公司、学校、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社会团体,如政党、工会、妇联;其他社会组织。它们在依法进行活动时,同有关公民之间或在它们彼此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它们作为该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法院和检察院是在审判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税务机关是在行使其职权活动中形成的财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们当中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更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