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可以不尽相同,但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都是统一的。尽管不同历史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之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程度有分别,但统一总是相通的。这种统一,首先表现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一方的权利或义务是以某种方式同另一方的义务或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国家对罪犯的处罚权是同罪犯必须接受处罚的义务相联的。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要通过另一方履行义务来实现。失去其中对应的一方或数方,则这种法律关系便不复存在。这种统一,其次也表现在法律关系主体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兼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重性,或者说这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含在一个密切关联的整体之中。
在许多法律关系中,谁是权利主体、谁是义务主体似乎很分明。在这些法律关系中,主体分为两个方面: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例如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财政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和债权债务之类法律关系中,一望便知权利和义务分属于哪个主体。在另一些法律关系中,例如婚姻法律关系中,谁是权利主体、谁是义务主体,则并非一望便知。然而无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归属是否分明,都有大量的主体在事实上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二者兼而有之,也就是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又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在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取得货款的权利,同时也有交付商品的义务;买方有取得商品的权利,同时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即使在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颇为分明的法律关系中,各个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统一的。例如,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财政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当然要承担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义务,但在这里,纳税人也有按照法定税额并在法定限期内缴纳的权利,有控告税务工作人员违法收税的权利;而税务机关虽然有权向纳税人收取税款,但它也有依法收取税款的义务。所以说,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联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有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转化的。以法院的审判活动为例,对于审判具体案件来说,这是法院的权利;而对于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它的要求来说,这又是它的义务。还有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就是实现一个主体的权利,要求不固定的主体通过履行义务来保障。比如,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就是要通过不固定的主体履行不危害他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来实现的。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可以不尽相同,但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都是统一的。尽管不同历史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之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程度有分别,但统一总是相通的。这种统一,首先表现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一方的权利或义务是以某种方式同另一方的义务或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国家对罪犯的处罚权是同罪犯必须接受处罚的义务相联的。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要通过另一方履行义务来实现。失去其中对应的一方或数方,则这种法律关系便不复存在。这种统一,其次也表现在法律关系主体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兼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重性,或者说这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含在一个密切关联的整体之中。
在许多法律关系中,谁是权利主体、谁是义务主体似乎很分明。在这些法律关系中,主体分为两个方面: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例如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财政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和债权债务之类法律关系中,一望便知权利和义务分属于哪个主体。在另一些法律关系中,例如婚姻法律关系中,谁是权利主体、谁是义务主体,则并非一望便知。然而无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归属是否分明,都有大量的主体在事实上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二者兼而有之,也就是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又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在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取得货款的权利,同时也有交付商品的义务;买方有取得商品的权利,同时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即使在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颇为分明的法律关系中,各个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统一的。例如,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财政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当然要承担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义务,但在这里,纳税人也有按照法定税额并在法定限期内缴纳的权利,有控告税务工作人员违法收税的权利;而税务机关虽然有权向纳税人收取税款,但它也有依法收取税款的义务。所以说,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联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有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转化的。以法院的审判活动为例,对于审判具体案件来说,这是法院的权利;而对于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它的要求来说,这又是它的义务。还有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就是实现一个主体的权利,要求不固定的主体通过履行义务来保障。比如,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就是要通过不固定的主体履行不危害他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来实现的。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可以不尽相同,但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都是统一的。尽管不同历史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之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程度有分别,但统一总是相通的。这种统一,首先表现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一方的权利或义务是以某种方式同另一方的义务或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国家对罪犯的处罚权是同罪犯必须接受处罚的义务相联的。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承担义务;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要通过另一方履行义务来实现。失去其中对应的一方或数方,则这种法律关系便不复存在。这种统一,其次也表现在法律关系主体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兼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重性,或者说这些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含在一个密切关联的整体之中。
在许多法律关系中,谁是权利主体、谁是义务主体似乎很分明。在这些法律关系中,主体分为两个方面: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例如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财政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和债权债务之类法律关系中,一望便知权利和义务分属于哪个主体。在另一些法律关系中,例如婚姻法律关系中,谁是权利主体、谁是义务主体,则并非一望便知。然而无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归属是否分明,都有大量的主体在事实上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二者兼而有之,也就是在享受一定权利的同时,又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在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取得货款的权利,同时也有交付商品的义务;买方有取得商品的权利,同时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即使在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颇为分明的法律关系中,各个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统一的。例如,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财政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当然要承担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的义务,但在这里,纳税人也有按照法定税额并在法定限期内缴纳的权利,有控告税务工作人员违法收税的权利;而税务机关虽然有权向纳税人收取税款,但它也有依法收取税款的义务。所以说,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联的,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有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转化的。以法院的审判活动为例,对于审判具体案件来说,这是法院的权利;而对于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它的要求来说,这又是它的义务。还有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就是实现一个主体的权利,要求不固定的主体通过履行义务来保障。比如,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就是要通过不固定的主体履行不危害他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