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关系研究方面作出新的努力的是苏联人。他们在理解和论述法律关系时,伴有激烈的政治冲突倾向和强烈的批判色彩,但他们比西方人更重视对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关于法律关系的种种定义和系统的理论。诸如有人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法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定义,有人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是根据法律产生的、具有主体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所支持(保证)的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苏]C.C.阿列克谢耶夫著:《法的一般理论》(下册),黄良平、丁文琪译,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49页。)在论及法律关系的作用或价值时,“居压倒多数的苏联法学理论家都一致认为,法律规范在生活中起作用的基本形式是法律关系”(转引自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下),所辑苏联学者斯.高隆斯基的论文,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二版,第1185页。)。他们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强调法律关系的意志性,认为法律关系是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思想关系或意识形态关系,“法律关系永远是特殊的观念形态的社会关系”(同上书,第1168页);强调法律关系的国家强制性,认为法律关系的实质始终在于它是国家根据法律规范而加以保护的社会关系。(转引自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下),所辑苏联学者尼.塔.亚历山大洛夫的论著《苏维埃社会中的法制和法律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二版,第1171页。)他们同西方学者把法律关系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下位概念的做法相反,“把法律关系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上位概念,而把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即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苏联解体后,法律关系问题在俄罗斯学者的著述中,地位仍然居高不下,俄罗斯法律高等院校专用教
材《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三章专论“法与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在总共专门论述的17个概念中,有4个直接属于法律关系范畴的概念,并且仍以专门一章阐述法律关系问题,强调“法律关系是一个中心的法律范畴,它的许多问题至今还在法学中争论”([俄]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俄罗斯法律高等院校专用教材),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中国的情形同苏联颇为相似,而同西方却有明显的差异。中国学界受苏联的影响,一向是从正面研究法律关系的,并且对法律关系问题一直予以重视。不过,起先是完全在法律关系的框架中解说权利和义务,而从20世纪90年代起情况发生变化:有的法理学著述在专门阐述法律关系之外,也以专章专节论说权利和义务,张文显所著《法学基本范畴》和他所主编的《法理学》、马新福主编的《法理学》,是这样建构的;有的法理学著述则在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专门论述中解说法律关系问题,亦即将法律关系论题直接置于权利和义务论题之下,李龙主编的《法理学》就是这样做的。(这些著述是指本章作者手边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张文显所著《法学基本范畴》,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所出第2版马新福主编的《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李龙主编的《法理学》。)
在法律关系研究方面作出新的努力的是苏联人。他们在理解和论述法律关系时,伴有激烈的政治冲突倾向和强烈的批判色彩,但他们比西方人更重视对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关于法律关系的种种定义和系统的理论。诸如有人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法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定义,有人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是根据法律产生的、具有主体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所支持(保证)的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苏]C.C.阿列克谢耶夫著:《法的一般理论》(下册),黄良平、丁文琪译,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49页。)在论及法律关系的作用或价值时,“居压倒多数的苏联法学理论家都一致认为,法律规范在生活中起作用的基本形式是法律关系”(转引自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下),所辑苏联学者斯.高隆斯基的论文,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二版,第1185页。)。他们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强调法律关系的意志性,认为法律关系是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思想关系或意识形态关系,“法律关系永远是特殊的观念形态的社会关系”(同上书,第1168页);强调法律关系的国家强制性,认为法律关系的实质始终在于它是国家根据法律规范而加以保护的社会关系。(转引自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下),所辑苏联学者尼.塔.亚历山大洛夫的论著《苏维埃社会中的法制和法律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二版,第1171页。)他们同西方学者把法律关系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下位概念的做法相反,“把法律关系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上位概念,而把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即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苏联解体后,法律关系问题在俄罗斯学者的著述中,地位仍然居高不下,俄罗斯法律高等院校专用教
材《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三章专论“法与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在总共专门论述的17个概念中,有4个直接属于法律关系范畴的概念,并且仍以专门一章阐述法律关系问题,强调“法律关系是一个中心的法律范畴,它的许多问题至今还在法学中争论”([俄]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俄罗斯法律高等院校专用教材),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中国的情形同苏联颇为相似,而同西方却有明显的差异。中国学界受苏联的影响,一向是从正面研究法律关系的,并且对法律关系问题一直予以重视。不过,起先是完全在法律关系的框架中解说权利和义务,而从20世纪90年代起情况发生变化:有的法理学著述在专门阐述法律关系之外,也以专章专节论说权利和义务,张文显所著《法学基本范畴》和他所主编的《法理学》、马新福主编的《法理学》,是这样建构的;有的法理学著述则在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专门论述中解说法律关系问题,亦即将法律关系论题直接置于权利和义务论题之下,李龙主编的《法理学》就是这样做的。(这些著述是指本章作者手边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张文显所著《法学基本范畴》,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所出第2版马新福主编的《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李龙主编的《法理学》。)
在法律关系研究方面作出新的努力的是苏联人。他们在理解和论述法律关系时,伴有激烈的政治冲突倾向和强烈的批判色彩,但他们比西方人更重视对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提出了关于法律关系的种种定义和系统的理论。诸如有人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法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定义,有人将法律关系定义为是根据法律产生的、具有主体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由国家强制力所支持(保证)的人与人之间个体化的社会联系。([苏]C.C.阿列克谢耶夫著:《法的一般理论》(下册),黄良平、丁文琪译,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49页。)在论及法律关系的作用或价值时,“居压倒多数的苏联法学理论家都一致认为,法律规范在生活中起作用的基本形式是法律关系”(转引自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下),所辑苏联学者斯.高隆斯基的论文,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二版,第1185页。)。他们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强调法律关系的意志性,认为法律关系是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思想关系或意识形态关系,“法律关系永远是特殊的观念形态的社会关系”(同上书,第1168页);强调法律关系的国家强制性,认为法律关系的实质始终在于它是国家根据法律规范而加以保护的社会关系。(转引自王勇飞编:《法学基础理论参考资料》(下),所辑苏联学者尼.塔.亚历山大洛夫的论著《苏维埃社会中的法制和法律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二版,第1171页。)他们同西方学者把法律关系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下位概念的做法相反,“把法律关系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上位概念,而把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即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苏联解体后,法律关系问题在俄罗斯学者的著述中,地位仍然居高不下,俄罗斯法律高等院校专用教
材《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三章专论“法与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在总共专门论述的17个概念中,有4个直接属于法律关系范畴的概念,并且仍以专门一章阐述法律关系问题,强调“法律关系是一个中心的法律范畴,它的许多问题至今还在法学中争论”([俄]拉扎列夫主编:《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俄罗斯法律高等院校专用教材),王哲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页。)。
中国的情形同苏联颇为相似,而同西方却有明显的差异。中国学界受苏联的影响,一向是从正面研究法律关系的,并且对法律关系问题一直予以重视。不过,起先是完全在法律关系的框架中解说权利和义务,而从20世纪90年代起情况发生变化:有的法理学著述在专门阐述法律关系之外,也以专章专节论说权利和义务,张文显所著《法学基本范畴》和他所主编的《法理学》、马新福主编的《法理学》,是这样建构的;有的法理学著述则在关于权利和义务的专门论述中解说法律关系问题,亦即将法律关系论题直接置于权利和义务论题之下,李龙主编的《法理学》就是这样做的。(这些著述是指本章作者手边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张文显所著《法学基本范畴》,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所出第2版马新福主编的《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李龙主编的《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