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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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法律关系的种类是多样化的。从法的体系角度看,有多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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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07-19 T 15: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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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旺生
作品名称: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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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理学,课程代码:5677[2007年版],附: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主编:周旺生,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种类是多样化的。从法的体系角度看,有多少种部门法就有多少种法律关系。有宪法存在就有宪政法律关系,有行政法存在就有行政法律关系,有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存在,就有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例如,公民之间、公民与集体或国家之间,由于财产关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罪犯因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被害人或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同诉讼当事人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诉讼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依据一定的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
一、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来看,法律关系有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的区分。前者往往是后者的基础或初始阶段,后者则通常是前者的具体化或延伸。
(一)一般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是各种主体之间基于一般法律规定和某种自然事实或原因而普遍存在的具有稳定性的法的联系。一般法律关系多是根据宪法所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法的联系。
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第一,它的主体不是特指的具体的主体,而是一国或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所有组织和个人。根据“禁止偷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的规定存在的法律关系,就属于一般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主体不是特指的组织和个人,而是泛指的组织和个人。第二,它通常不是基于主体的某一具体行为或基于某一具体的事件存在的,而是基于某种自然事实得以存在的。例如根据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所存在的法律关系,就不是由于主体的某种作为不作为或由于某种客观事件这类法律事实得以存在的,而是基于主体是一国公民这一具有法的意义的自然事实而存在的。根据国籍法关于国籍的规定所存在的法律关系,也可以说明这一点。第三,它不像由于所有权转移、借贷、买卖食品之类的行为所导致的具体的法律关系那样,有的是长期存在的,更多的则是容易变动的法律关系,而是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法律关系。以上列举的几种法律关系,都显示了这一特征。
(二)具体法律关系
同一般法律关系相比,具体法律关系是数量更多的法律关系。它每日每时地存在和变动于社会生活的种种领域。就一般和具体两种法律关系而言,具体法律关系是通常所说的主要的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第一,它的主体是具体的。例如买卖、借贷合同关系中的主体都是具体的。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未必都是具体的,但所有具体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具体的。第二,它的存在以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条件。没有具体的属于法律事实范畴的作为、不作为或法律事件的发生,便没有相应的具体的法律关系。第三,它可以是稳定的也可以是经常变动的。如所有权关系、储蓄关系、雇佣关系,既可以长期地稳定地存在,也可以短期地、经常变动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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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