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种类是多样化的。从法的体系角度看,有多少种部门法就有多少种法律关系。有宪法存在就有宪政法律关系,有行政法存在就有行政法律关系,有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存在,就有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例如,公民之间、公民与集体或国家之间,由于财产关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罪犯因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被害人或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同诉讼当事人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诉讼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依据一定的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
一、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来看,法律关系有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的区分。前者往往是后者的基础或初始阶段,后者则通常是前者的具体化或延伸。
(一)一般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是各种主体之间基于一般法律规定和某种自然事实或原因而普遍存在的具有稳定性的法的联系。一般法律关系多是根据宪法所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法的联系。
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第一,它的主体不是特指的具体的主体,而是一国或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所有组织和个人。根据“禁止偷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的规定存在的法律关系,就属于一般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主体不是特指的组织和个人,而是泛指的组织和个人。第二,它通常不是基于主体的某一具体行为或基于某一具体的事件存在的,而是基于某种自然事实得以存在的。例如根据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所存在的法律关系,就不是由于主体的某种作为不作为或由于某种客观事件这类法律事实得以存在的,而是基于主体是一国公民这一具有法的意义的自然事实而存在的。根据国籍法关于国籍的规定所存在的法律关系,也可以说明这一点。第三,它不像由于所有权转移、借贷、买卖食品之类的行为所导致的具体的法律关系那样,有的是长期存在的,更多的则是容易变动的法律关系,而是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法律关系。以上列举的几种法律关系,都显示了这一特征。
(二)具体法律关系
同一般法律关系相比,具体法律关系是数量更多的法律关系。它每日每时地存在和变动于社会生活的种种领域。就一般和具体两种法律关系而言,具体法律关系是通常所说的主要的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第一,它的主体是具体的。例如买卖、借贷合同关系中的主体都是具体的。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未必都是具体的,但所有具体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具体的。第二,它的存在以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条件。没有具体的属于法律事实范畴的作为、不作为或法律事件的发生,便没有相应的具体的法律关系。第三,它可以是稳定的也可以是经常变动的。如所有权关系、储蓄关系、雇佣关系,既可以长期地稳定地存在,也可以短期地、经常变动地存在。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的种类是多样化的。从法的体系角度看,有多少种部门法就有多少种法律关系。有宪法存在就有宪政法律关系,有行政法存在就有行政法律关系,有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存在,就有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例如,公民之间、公民与集体或国家之间,由于财产关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罪犯因侵犯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被害人或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同诉讼当事人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诉讼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依据一定的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
一、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来看,法律关系有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的区分。前者往往是后者的基础或初始阶段,后者则通常是前者的具体化或延伸。
(一)一般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是各种主体之间基于一般法律规定和某种自然事实或原因而普遍存在的具有稳定性的法的联系。一般法律关系多是根据宪法所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法的联系。
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第一,它的主体不是特指的具体的主体,而是一国或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所有组织和个人。根据“禁止偷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的规定存在的法律关系,就属于一般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主体不是特指的组织和个人,而是泛指的组织和个人。第二,它通常不是基于主体的某一具体行为或基于某一具体的事件存在的,而是基于某种自然事实得以存在的。例如根据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所存在的法律关系,就不是由于主体的某种作为不作为或由于某种客观事件这类法律事实得以存在的,而是基于主体是一国公民这一具有法的意义的自然事实而存在的。根据国籍法关于国籍的规定所存在的法律关系,也可以说明这一点。第三,它不像由于所有权转移、借贷、买卖食品之类的行为所导致的具体的法律关系那样,有的是长期存在的,更多的则是容易变动的法律关系,而是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法律关系。以上列举的几种法律关系,都显示了这一特征。
(二)具体法律关系
同一般法律关系相比,具体法律关系是数量更多的法律关系。它每日每时地存在和变动于社会生活的种种领域。就一般和具体两种法律关系而言,具体法律关系是通常所说的主要的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征在于:第一,它的主体是具体的。例如买卖、借贷合同关系中的主体都是具体的。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未必都是具体的,但所有具体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具体的。第二,它的存在以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条件。没有具体的属于法律事实范畴的作为、不作为或法律事件的发生,便没有相应的具体的法律关系。第三,它可以是稳定的也可以是经常变动的。如所有权关系、储蓄关系、雇佣关系,既可以长期地稳定地存在,也可以短期地、经常变动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