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概念在罗马时代就是法理学的一个概念。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学总论》对债有这样的释义:“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履行给付某物的义务。”([古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8页。)这一释义可以使我们明了罗马人关于债的含义的权威理解,也可以使我们明了罗马权威著作关于法律关系概念的解释。从这种解释中,可以获知,罗马人的法律关系概念,一是强调法律关系与法的联系,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把法律关系与国家意志或国家强制力联系起来;二是强调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的联系,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把法律关系的内容定位在权利义务方面;三是强调法律关系与债的联系,这意味着他们所说的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今人迄未发现罗马人有关于法律关系的系统深入的理论,或许罗马人当时事实上便没有这种贡献。但他们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实际上已经奠定了西方人关于法律关系问题的理论基础。19世纪以来,西方人逐渐对法律关系概念作出正面研究和界说,其中较早的有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胡果、萨维尼以及其他学者温迪施切特(B.Wind-scheid) 、彭夏尔特(Puntschart) , 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 新西兰分析法学家萨尔蒙德(J.W.Salmond) , 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N.Holfeld) , 他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研究了法律关系。胡果、萨维尼对法律关系有明确界定,彭夏尔特著有关于法律关系的专著《基本法律关系》,而霍菲尔德则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现象进行了条分缕析。他们关于法律关系的解说,尽管反映了法学和法制已经发展了的历史事实,但他们对法律关系概念的理解,仍然未能超出罗马人的理解范围,还是从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相关联、与权利义务相关联的角度谈论法律关系,并且主要仍然局限于民事领域。
当然,19世纪以来西方人对法律关系的解说,使得法律关系概念由罗马法学中的一个由债或民事问题生发出来的概念,变为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一个一般概念。而且,他们注重从与权利和义务相关联的角度谈论法律关系,不似苏联学者和效法苏联模式的中国学界那样,曾经总是在说明法律关系的时候阐述权利和义务。或许是由于这一原因,西方人对法律关系的研究往往容易使人发生错觉,觉得西方有些国家的法理学对法律关系研究给予相当重视——他们在法律关系的框架中从正面研究包括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在内的法律关系问题;有的国家的法理学则似乎并不怎么亲近法律关系论题——他们实际上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基点上研究法律关系,很少可以见到他们的法理学著述有关于法律关系的专章专节。一般地说,欧陆国家属于前者,而英美国家往往属于后者。这种区别的存在,原因自然不在于法律关系问题是否值得法理学的关注,而在于各国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研究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
法律关系概念在罗马时代就是法理学的一个概念。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学总论》对债有这样的释义:“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履行给付某物的义务。”([古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8页。)这一释义可以使我们明了罗马人关于债的含义的权威理解,也可以使我们明了罗马权威著作关于法律关系概念的解释。从这种解释中,可以获知,罗马人的法律关系概念,一是强调法律关系与法的联系,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把法律关系与国家意志或国家强制力联系起来;二是强调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的联系,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把法律关系的内容定位在权利义务方面;三是强调法律关系与债的联系,这意味着他们所说的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今人迄未发现罗马人有关于法律关系的系统深入的理论,或许罗马人当时事实上便没有这种贡献。但他们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实际上已经奠定了西方人关于法律关系问题的理论基础。19世纪以来,西方人逐渐对法律关系概念作出正面研究和界说,其中较早的有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胡果、萨维尼以及其他学者温迪施切特(B.Wind-scheid) 、彭夏尔特(Puntschart) , 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 新西兰分析法学家萨尔蒙德(J.W.Salmond) , 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N.Holfeld) , 他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研究了法律关系。胡果、萨维尼对法律关系有明确界定,彭夏尔特著有关于法律关系的专著《基本法律关系》,而霍菲尔德则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现象进行了条分缕析。他们关于法律关系的解说,尽管反映了法学和法制已经发展了的历史事实,但他们对法律关系概念的理解,仍然未能超出罗马人的理解范围,还是从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相关联、与权利义务相关联的角度谈论法律关系,并且主要仍然局限于民事领域。
当然,19世纪以来西方人对法律关系的解说,使得法律关系概念由罗马法学中的一个由债或民事问题生发出来的概念,变为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一个一般概念。而且,他们注重从与权利和义务相关联的角度谈论法律关系,不似苏联学者和效法苏联模式的中国学界那样,曾经总是在说明法律关系的时候阐述权利和义务。或许是由于这一原因,西方人对法律关系的研究往往容易使人发生错觉,觉得西方有些国家的法理学对法律关系研究给予相当重视——他们在法律关系的框架中从正面研究包括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在内的法律关系问题;有的国家的法理学则似乎并不怎么亲近法律关系论题——他们实际上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基点上研究法律关系,很少可以见到他们的法理学著述有关于法律关系的专章专节。一般地说,欧陆国家属于前者,而英美国家往往属于后者。这种区别的存在,原因自然不在于法律关系问题是否值得法理学的关注,而在于各国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研究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
法律关系概念在罗马时代就是法理学的一个概念。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学总论》对债有这样的释义:“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履行给付某物的义务。”([古罗马]查士丁尼著:《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8页。)这一释义可以使我们明了罗马人关于债的含义的权威理解,也可以使我们明了罗马权威著作关于法律关系概念的解释。从这种解释中,可以获知,罗马人的法律关系概念,一是强调法律关系与法的联系,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把法律关系与国家意志或国家强制力联系起来;二是强调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的联系,这意味着他们已经把法律关系的内容定位在权利义务方面;三是强调法律关系与债的联系,这意味着他们所说的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今人迄未发现罗马人有关于法律关系的系统深入的理论,或许罗马人当时事实上便没有这种贡献。但他们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实际上已经奠定了西方人关于法律关系问题的理论基础。19世纪以来,西方人逐渐对法律关系概念作出正面研究和界说,其中较早的有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胡果、萨维尼以及其他学者温迪施切特(B.Wind-scheid) 、彭夏尔特(Puntschart) , 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 新西兰分析法学家萨尔蒙德(J.W.Salmond) , 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W.N.Holfeld) , 他们都在相当程度上研究了法律关系。胡果、萨维尼对法律关系有明确界定,彭夏尔特著有关于法律关系的专著《基本法律关系》,而霍菲尔德则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现象进行了条分缕析。他们关于法律关系的解说,尽管反映了法学和法制已经发展了的历史事实,但他们对法律关系概念的理解,仍然未能超出罗马人的理解范围,还是从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相关联、与权利义务相关联的角度谈论法律关系,并且主要仍然局限于民事领域。
当然,19世纪以来西方人对法律关系的解说,使得法律关系概念由罗马法学中的一个由债或民事问题生发出来的概念,变为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一个一般概念。而且,他们注重从与权利和义务相关联的角度谈论法律关系,不似苏联学者和效法苏联模式的中国学界那样,曾经总是在说明法律关系的时候阐述权利和义务。或许是由于这一原因,西方人对法律关系的研究往往容易使人发生错觉,觉得西方有些国家的法理学对法律关系研究给予相当重视——他们在法律关系的框架中从正面研究包括权利和义务等问题在内的法律关系问题;有的国家的法理学则似乎并不怎么亲近法律关系论题——他们实际上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基点上研究法律关系,很少可以见到他们的法理学著述有关于法律关系的专章专节。一般地说,欧陆国家属于前者,而英美国家往往属于后者。这种区别的存在,原因自然不在于法律关系问题是否值得法理学的关注,而在于各国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研究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