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还要受到上层建筑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和观念,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和历史的传统等,也都会对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实现发生影响。在中国,法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婚姻外的两性关系,但这种关系却是与中国的社会精神文明不吻合的,如果有人订立契约使他们之间的在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固定化、制度化,即使法不予以追究,也要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民主与法制》和《法学》两家杂志都报道过这类消息:一男一女在经过各自的妻子或丈夫同意或经过其他人允许的情况下,订立了所谓“育子契约”,想使他们之间的关系合法化、固定化、制度化。这种所谓契约关系即使法不追究,舆论和社会精神文明也不可能容许它存在下去。
二、学界认知法律关系的历程
法律关系问题在中国法理学著述中,这些年来一直颇受重视,20年间的法理学教科书几无例外地都有关于法律关系的专章设置。这种情形同法律关系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是直接相关的。正如有学者所说,法律关系是凝聚着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化,是法律秩序的具体的存在形态,也是法的价值得以表现和实现的具体形式。(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因此,法律关系理论自当成为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关系问题的确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就是依法存在的,反映一定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体现一定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行,需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的前提,没有法便没有法律关系;二是要有主体存在,没有主体的参与或不涉及一定的主体,法律关系就无以形成和实现;三是要有权利和义务存在,没有这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四是要有客体存在,没有客体,法律关系便无法得以实现并获得价值。
在这里,不难发现法律关系是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基本概念,因为不能设想法学理论体系中的许多概念、观念或要素,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制和法治等,可以脱离法、权利、义务和有关主体、客体而存在。也不难发现法律关系是各种法的现象中的基本现象,因为不能设想法的现象中许多现象,如国家机关或公司的设立、婚姻或契约的缔结、判决或裁定的作出、债务或职责的履行等,可以同法、权利、义务和有关主体、客体无涉。像法律关系这样一种重要的法的范畴和法的现象,自然成为法理学研究历来所关注的对象。
法律关系还要受到上层建筑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和观念,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和历史的传统等,也都会对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实现发生影响。在中国,法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婚姻外的两性关系,但这种关系却是与中国的社会精神文明不吻合的,如果有人订立契约使他们之间的在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固定化、制度化,即使法不予以追究,也要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民主与法制》和《法学》两家杂志都报道过这类消息:一男一女在经过各自的妻子或丈夫同意或经过其他人允许的情况下,订立了所谓“育子契约”,想使他们之间的关系合法化、固定化、制度化。这种所谓契约关系即使法不追究,舆论和社会精神文明也不可能容许它存在下去。
二、学界认知法律关系的历程
法律关系问题在中国法理学著述中,这些年来一直颇受重视,20年间的法理学教科书几无例外地都有关于法律关系的专章设置。这种情形同法律关系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是直接相关的。正如有学者所说,法律关系是凝聚着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化,是法律秩序的具体的存在形态,也是法的价值得以表现和实现的具体形式。(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因此,法律关系理论自当成为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关系问题的确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就是依法存在的,反映一定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体现一定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行,需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的前提,没有法便没有法律关系;二是要有主体存在,没有主体的参与或不涉及一定的主体,法律关系就无以形成和实现;三是要有权利和义务存在,没有这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四是要有客体存在,没有客体,法律关系便无法得以实现并获得价值。
在这里,不难发现法律关系是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基本概念,因为不能设想法学理论体系中的许多概念、观念或要素,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制和法治等,可以脱离法、权利、义务和有关主体、客体而存在。也不难发现法律关系是各种法的现象中的基本现象,因为不能设想法的现象中许多现象,如国家机关或公司的设立、婚姻或契约的缔结、判决或裁定的作出、债务或职责的履行等,可以同法、权利、义务和有关主体、客体无涉。像法律关系这样一种重要的法的范畴和法的现象,自然成为法理学研究历来所关注的对象。
法律关系还要受到上层建筑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和观念,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观念和历史的传统等,也都会对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实现发生影响。在中国,法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婚姻外的两性关系,但这种关系却是与中国的社会精神文明不吻合的,如果有人订立契约使他们之间的在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固定化、制度化,即使法不予以追究,也要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民主与法制》和《法学》两家杂志都报道过这类消息:一男一女在经过各自的妻子或丈夫同意或经过其他人允许的情况下,订立了所谓“育子契约”,想使他们之间的关系合法化、固定化、制度化。这种所谓契约关系即使法不追究,舆论和社会精神文明也不可能容许它存在下去。
二、学界认知法律关系的历程
法律关系问题在中国法理学著述中,这些年来一直颇受重视,20年间的法理学教科书几无例外地都有关于法律关系的专章设置。这种情形同法律关系问题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是直接相关的。正如有学者所说,法律关系是凝聚着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和结果,是法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化,是法律秩序的具体的存在形态,也是法的价值得以表现和实现的具体形式。(参见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因此,法律关系理论自当成为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关系问题的确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就是依法存在的,反映一定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体现一定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存在和运行,需要具备这样几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的前提,没有法便没有法律关系;二是要有主体存在,没有主体的参与或不涉及一定的主体,法律关系就无以形成和实现;三是要有权利和义务存在,没有这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四是要有客体存在,没有客体,法律关系便无法得以实现并获得价值。
在这里,不难发现法律关系是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基本概念,因为不能设想法学理论体系中的许多概念、观念或要素,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制和法治等,可以脱离法、权利、义务和有关主体、客体而存在。也不难发现法律关系是各种法的现象中的基本现象,因为不能设想法的现象中许多现象,如国家机关或公司的设立、婚姻或契约的缔结、判决或裁定的作出、债务或职责的履行等,可以同法、权利、义务和有关主体、客体无涉。像法律关系这样一种重要的法的范畴和法的现象,自然成为法理学研究历来所关注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