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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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还有一种法律关系,它的形成事实上并没有经过具体参加者有意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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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07-17 T 15: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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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旺生
作品名称: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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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理学,课程代码:5677[2007年版],附: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主编:周旺生,法律专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其三,还有一种法律关系,它的形成事实上并没有经过具体参加者有意识的活动。比如,一个人由于过失而并非故意造成了另一个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他应当赔偿损失,这样就形成了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在其形成时也是不依赖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接受赔偿的一方事先并不知道谁将要损害自己的财产,而赔偿损失的一方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将要赔偿某人的财产。尽管如此,这种法律关系的实现,也需要通过双方意思表示亦即达成如何具体赔偿的意识,才能做到。由于自然灾害、出生、死亡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自然事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属于此类法律关系。可见,总体上说,法律关系通常都是同参加者的意志活动相联的,无论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通过参加者的意思表示,但其实现通常是需要通过参加者的意思表示的。没有参加者的意志活动便没有完整的法律关系。
应当指出:我们说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并不意味着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实现具有主观随意性。如果我们只注意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注意这种意志关系背后的——有时是在背后深藏着的——客观性,那么我们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就是马克思所评判的那种幻想。马克思说:“法学家们的这种错觉说明:在法学家们以及任何法典看来,各个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都是偶然的;他们认为这些关系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它们的内容完全依据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4页。)法律关系既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又具有客观性,是物质关系的反映,归根到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和客观规律支配的。性质不同的生产关系,必然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人们的经济状况也决定着人们只能形成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关系。例如,一对夫妇离婚后,其子女由母亲抚养,男方则负有给予子女生活抚养费的义务,子女则有要求其父给予抚养的权利,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抚养关系。但在这一抚养关系中,抚养费的确定,归根到底是决定于父亲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如果其父是个收入很多的人物,他要给孩子不能维持生活的抚养费,法是绝不允许的;但如果其父是个不名分文、无职业的流浪汉,法院也就无法确定他必须每月给予其子女较高的生活抚养费了。
另一方面,法律关系要受法律规范的制约。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所表示的意志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即国家意志。如果法律关系参加者违背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那么,轻者,这种法律关系不具有法的效力。例如,在中国,一个男人临死前立下遗嘱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一个情妇而不给自己未成年的子女,这样的遗嘱就是有悖于中国的法律精神的,因而不具有法的效力。重者,则要受到法的追究。例如,在中国,如果两个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有意识生产和销售以次充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产品,则要受到法的追究。可见在法律关系产生和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对参加者的意志具有主导性。当然,体现在法中的国家意志,通常也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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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