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既然是依法存在的社会关系,法的状况,特别是立法、司法状况,对法律关系的状况就有直接的意义。在法制较为健全、法的体系和司法制度较为完善的情况下,法律关系发生的领域和范围,法律关系的完善程度,法律关系获得实现的程度,也就相应地好于法制较为落后的情况。法制较为健全,应当由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通常会相应地得到适时的调整,法律关系的领域和范围也会比较适当;反之,法制较为落后,应当有的法没有,或迟迟不能出台,已有的法又不能很好地得到实施,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法律关系就难以产生,或是难以有效实现和发挥对社会生活的应有作用。因此,完善法制与完善法律关系是紧密相关的两个问题。
法有种种形式之分,以法作为依据的法律关系,其法的依据也因此而有分别,有的是依据此种法的形式存在的,有的则是依据彼种法的形式存在的。中国法律关系以制定法这种法的形式为其存在的主要依据,而在普通法法系,判例法、习惯法和制定法都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的主要依据。在现时代,一国的法制和法的体系如果较为健全,其法律关系一般以正式法的形式为依据,较少以非正式法的形式为依据。法制和法的体系不甚健全甚或较为落后,法律关系的依据则往往是甚或经常是非正式法的形式。非正式法的形式在有的国家如中国、欧洲大陆国家,主要表现为某些政策、理论、习惯、判例、国家决定或决策;在有的国家如普通法法系国家,则不包括判例,在这些国家,判例也是正式法的形式。以非正式法的形式作为法律关系的依据,除了法制和法的体系方面的原因外,主要是由于历史传统的作用,或由于社会关系发生较大的变动,既有的立法已经不合时宜,新的立法又未及时产生。
法律关系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具有天然的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从表层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是一定主体之间的联系。然而揭开这一表层便可发现,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各种具体的主体与国家政权的某种联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实现的,如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违背和破坏他所存在于其中的依法形成的法律关系,妨碍对方行使权利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或制裁。法律关系主体兑现自己的权利或义务,实际上也是国家法制得以实现的体现。执政者也正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得以实现。
法律关系既然是依法存在的社会关系,法的状况,特别是立法、司法状况,对法律关系的状况就有直接的意义。在法制较为健全、法的体系和司法制度较为完善的情况下,法律关系发生的领域和范围,法律关系的完善程度,法律关系获得实现的程度,也就相应地好于法制较为落后的情况。法制较为健全,应当由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通常会相应地得到适时的调整,法律关系的领域和范围也会比较适当;反之,法制较为落后,应当有的法没有,或迟迟不能出台,已有的法又不能很好地得到实施,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法律关系就难以产生,或是难以有效实现和发挥对社会生活的应有作用。因此,完善法制与完善法律关系是紧密相关的两个问题。
法有种种形式之分,以法作为依据的法律关系,其法的依据也因此而有分别,有的是依据此种法的形式存在的,有的则是依据彼种法的形式存在的。中国法律关系以制定法这种法的形式为其存在的主要依据,而在普通法法系,判例法、习惯法和制定法都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的主要依据。在现时代,一国的法制和法的体系如果较为健全,其法律关系一般以正式法的形式为依据,较少以非正式法的形式为依据。法制和法的体系不甚健全甚或较为落后,法律关系的依据则往往是甚或经常是非正式法的形式。非正式法的形式在有的国家如中国、欧洲大陆国家,主要表现为某些政策、理论、习惯、判例、国家决定或决策;在有的国家如普通法法系国家,则不包括判例,在这些国家,判例也是正式法的形式。以非正式法的形式作为法律关系的依据,除了法制和法的体系方面的原因外,主要是由于历史传统的作用,或由于社会关系发生较大的变动,既有的立法已经不合时宜,新的立法又未及时产生。
法律关系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具有天然的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从表层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是一定主体之间的联系。然而揭开这一表层便可发现,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各种具体的主体与国家政权的某种联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实现的,如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违背和破坏他所存在于其中的依法形成的法律关系,妨碍对方行使权利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或制裁。法律关系主体兑现自己的权利或义务,实际上也是国家法制得以实现的体现。执政者也正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得以实现。
法律关系既然是依法存在的社会关系,法的状况,特别是立法、司法状况,对法律关系的状况就有直接的意义。在法制较为健全、法的体系和司法制度较为完善的情况下,法律关系发生的领域和范围,法律关系的完善程度,法律关系获得实现的程度,也就相应地好于法制较为落后的情况。法制较为健全,应当由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通常会相应地得到适时的调整,法律关系的领域和范围也会比较适当;反之,法制较为落后,应当有的法没有,或迟迟不能出台,已有的法又不能很好地得到实施,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的法律关系就难以产生,或是难以有效实现和发挥对社会生活的应有作用。因此,完善法制与完善法律关系是紧密相关的两个问题。
法有种种形式之分,以法作为依据的法律关系,其法的依据也因此而有分别,有的是依据此种法的形式存在的,有的则是依据彼种法的形式存在的。中国法律关系以制定法这种法的形式为其存在的主要依据,而在普通法法系,判例法、习惯法和制定法都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的主要依据。在现时代,一国的法制和法的体系如果较为健全,其法律关系一般以正式法的形式为依据,较少以非正式法的形式为依据。法制和法的体系不甚健全甚或较为落后,法律关系的依据则往往是甚或经常是非正式法的形式。非正式法的形式在有的国家如中国、欧洲大陆国家,主要表现为某些政策、理论、习惯、判例、国家决定或决策;在有的国家如普通法法系国家,则不包括判例,在这些国家,判例也是正式法的形式。以非正式法的形式作为法律关系的依据,除了法制和法的体系方面的原因外,主要是由于历史传统的作用,或由于社会关系发生较大的变动,既有的立法已经不合时宜,新的立法又未及时产生。
法律关系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它具有天然的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从表层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是一定主体之间的联系。然而揭开这一表层便可发现,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各种具体的主体与国家政权的某种联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实现的,如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违背和破坏他所存在于其中的依法形成的法律关系,妨碍对方行使权利或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或制裁。法律关系主体兑现自己的权利或义务,实际上也是国家法制得以实现的体现。执政者也正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