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法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前提。我们将一定主体之间的某些关系称为法律关系,首先因为它们是依法存在和运行的。某种社会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必须有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存在着。比如,我们说甲男乙女的夫妻关系是法律关系,说张三李四的买卖关系是法律关系,就因为这些关系都是法所调整的关系,前者属于婚姻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后者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以为法所调整从而都能成为法律关系,而只有一部分需要和可能由法所调整的基本的和重大的社会关系,如财产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婚姻关系、民主关系、国家权力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等,才能成为法律关系。那些层次较高的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朋友关系、友谊关系,那些并非特别重大的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乡关系、同事关系,就不适合或不必要由法加以调整,因而也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不过,需要和可能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等于自然就是法律关系,它们只有经过法的调整,才会成为法律关系。比如,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借贷关系,是需要和可能由法予以调整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但生活中的具体财产关系、借贷关系如果没有被法予以规制,诸如财产转移和借贷没有履行合法手续,不具有法的效力,这样的财产转移和借贷关系就不是法律关系。在我们的生活中,社会关系是极为复杂和多样化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也是复杂多样的,不是所有社会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只有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当然,法律关系同其他许多社会关系往往是交叉甚至融合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种种社会规范也同样往往是交替为用的。例如,不忠于爱情和友谊,不属于法所处理的问题,不是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直接根据,但不忠于爱情和友谊却完全可能作为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原因,导致一定法律关系如婚姻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之类的瓦解。对国家政权活动的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重大任务,但政治生活准则同样是国家政权的掌握者在规制国家政权活动时所不可不特别重视的。
法律关系是法这种社会规范实现其价值和发挥其作用的必经之途和基本形式。法制定出来以后,如果要实现其价值和发挥其作用,就需要以它为纽带,将一定的社会主体连接起来,使这些社会主体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们根据这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来作为和不作为,就使法和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兑现,而人们之间这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正因如此,人们可以说法律关系就是法和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其价值和发挥其作用的必经之途和基本形式。
只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法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前提。我们将一定主体之间的某些关系称为法律关系,首先因为它们是依法存在和运行的。某种社会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必须有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存在着。比如,我们说甲男乙女的夫妻关系是法律关系,说张三李四的买卖关系是法律关系,就因为这些关系都是法所调整的关系,前者属于婚姻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后者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以为法所调整从而都能成为法律关系,而只有一部分需要和可能由法所调整的基本的和重大的社会关系,如财产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婚姻关系、民主关系、国家权力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等,才能成为法律关系。那些层次较高的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朋友关系、友谊关系,那些并非特别重大的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乡关系、同事关系,就不适合或不必要由法加以调整,因而也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不过,需要和可能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等于自然就是法律关系,它们只有经过法的调整,才会成为法律关系。比如,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借贷关系,是需要和可能由法予以调整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但生活中的具体财产关系、借贷关系如果没有被法予以规制,诸如财产转移和借贷没有履行合法手续,不具有法的效力,这样的财产转移和借贷关系就不是法律关系。在我们的生活中,社会关系是极为复杂和多样化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也是复杂多样的,不是所有社会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只有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当然,法律关系同其他许多社会关系往往是交叉甚至融合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种种社会规范也同样往往是交替为用的。例如,不忠于爱情和友谊,不属于法所处理的问题,不是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直接根据,但不忠于爱情和友谊却完全可能作为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原因,导致一定法律关系如婚姻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之类的瓦解。对国家政权活动的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重大任务,但政治生活准则同样是国家政权的掌握者在规制国家政权活动时所不可不特别重视的。
法律关系是法这种社会规范实现其价值和发挥其作用的必经之途和基本形式。法制定出来以后,如果要实现其价值和发挥其作用,就需要以它为纽带,将一定的社会主体连接起来,使这些社会主体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们根据这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来作为和不作为,就使法和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兑现,而人们之间这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正因如此,人们可以说法律关系就是法和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其价值和发挥其作用的必经之途和基本形式。
只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属于法律关系,法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前提。我们将一定主体之间的某些关系称为法律关系,首先因为它们是依法存在和运行的。某种社会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必须有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存在着。比如,我们说甲男乙女的夫妻关系是法律关系,说张三李四的买卖关系是法律关系,就因为这些关系都是法所调整的关系,前者属于婚姻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后者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以为法所调整从而都能成为法律关系,而只有一部分需要和可能由法所调整的基本的和重大的社会关系,如财产关系、借贷关系、买卖关系、婚姻关系、民主关系、国家权力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等,才能成为法律关系。那些层次较高的社会关系,如爱情关系、朋友关系、友谊关系,那些并非特别重大的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乡关系、同事关系,就不适合或不必要由法加以调整,因而也就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不过,需要和可能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等于自然就是法律关系,它们只有经过法的调整,才会成为法律关系。比如,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借贷关系,是需要和可能由法予以调整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但生活中的具体财产关系、借贷关系如果没有被法予以规制,诸如财产转移和借贷没有履行合法手续,不具有法的效力,这样的财产转移和借贷关系就不是法律关系。在我们的生活中,社会关系是极为复杂和多样化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也是复杂多样的,不是所有社会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只有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法律关系。当然,法律关系同其他许多社会关系往往是交叉甚至融合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种种社会规范也同样往往是交替为用的。例如,不忠于爱情和友谊,不属于法所处理的问题,不是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直接根据,但不忠于爱情和友谊却完全可能作为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原因,导致一定法律关系如婚姻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之类的瓦解。对国家政权活动的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重大任务,但政治生活准则同样是国家政权的掌握者在规制国家政权活动时所不可不特别重视的。
法律关系是法这种社会规范实现其价值和发挥其作用的必经之途和基本形式。法制定出来以后,如果要实现其价值和发挥其作用,就需要以它为纽带,将一定的社会主体连接起来,使这些社会主体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们根据这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来作为和不作为,就使法和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兑现,而人们之间这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正因如此,人们可以说法律关系就是法和法律规范得以实现其价值和发挥其作用的必经之途和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