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又一个重要特征。正如法是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一样,法律关系也是以体现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某种社会关系之所以成为法律关系,就在于它具有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为人们规定了种种权利和义务,人们的关系只有形成了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才是法律关系。以男女关系来说,一般的男女关系如男女之间的同事关系,并不是法律关系,只有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或其他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才是法律关系。再以男女两性关系来说,有的两性关系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如夫妻之间这方面的关系,以及依法要受追究的两性关系如重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而有的两性关系则不是法律关系,因为法并没有规定发生这种关系的双方各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虽然同法一样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但权利和义务在法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却是不同的。法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指明了权利主体能够做什么和义务主体应当做什么的方向,表明了主体行为的可能性或必要性,还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的现实。而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具有明确的现实性,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另一方面,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抽象的,是针对一般的主体或某种类别的主体而不是针对具体的主体设定的,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则是法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主体之间的体现,是具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需要明确:法律关系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其内容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是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当广泛的概念,有多种多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政党、社会团体的章程为其成员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道德规范中体现的权利和义务,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在所有这些不同种类的权利和义务中,只有由法定权利和义务所形成的关系,才是法律关系,而其他权利和义务关系则不是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
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繁多复杂的,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有国家关系、家庭关系,有道德关系、宗教关系,有爱情关系、友谊关系,有合作关系、雇佣关系等。但就社会关系的基本分类而言,按照列宁的观点,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物质关系,一是思想关系。(见《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31页。)物质关系主要即生产关系,它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它的形成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主要即法律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等,它们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又一个重要特征。正如法是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一样,法律关系也是以体现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某种社会关系之所以成为法律关系,就在于它具有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为人们规定了种种权利和义务,人们的关系只有形成了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才是法律关系。以男女关系来说,一般的男女关系如男女之间的同事关系,并不是法律关系,只有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或其他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才是法律关系。再以男女两性关系来说,有的两性关系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如夫妻之间这方面的关系,以及依法要受追究的两性关系如重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而有的两性关系则不是法律关系,因为法并没有规定发生这种关系的双方各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虽然同法一样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但权利和义务在法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却是不同的。法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是指明了权利主体能够做什么和义务主体应当做什么的方向,表明了主体行为的可能性或必要性,还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的现实。而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具有明确的现实性,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另一方面,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是抽象的,是针对一般的主体或某种类别的主体而不是针对具体的主体设定的,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则是法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主体之间的体现,是具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需要明确:法律关系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其内容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是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当广泛的概念,有多种多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政党、社会团体的章程为其成员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道德规范中体现的权利和义务,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在所有这些不同种类的权利和义务中,只有由法定权利和义务所形成的关系,才是法律关系,而其他权利和义务关系则不是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
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是繁多复杂的,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有国家关系、家庭关系,有道德关系、宗教关系,有爱情关系、友谊关系,有合作关系、雇佣关系等。但就社会关系的基本分类而言,按照列宁的观点,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物质关系,一是思想关系。(见《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31页。)物质关系主要即生产关系,它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它的形成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主要即法律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等,它们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