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活动中依法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原则,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中所筛选出的良方,并被所有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奉行。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司法的排他性。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第二,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要做到不偏不倚,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司法的公开性。司法只有公开,才能接受社会和民众监督,司法独立才不至于变为独断专行。
司法活动作为一种判断性活动,其本质和特征决定了司法必须独立。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没有司法独立,法治就是无本之木。人类的法治经验表明,只有通过司法独立才能从实际中和形式上让人们获得严格守法的保障。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正义之根本的原则深深根植在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机制中,几乎每一部现代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要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愈来愈成为社会、公民期望和信赖法治的制度保障。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制约和限制。任何权力若不受制约和限制,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司法不独立,不能保持中立,有碍司法公正;反之,如果独立司法而不受监督制约,也会出现司法的专横和腐败。为此,必须建立规范的监督体系,尤其是处理好党委、权力机关和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首先,要正确处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不是削弱和摆脱党的领导,而是为了更好地完善党的领导,我国的司法独立仍然是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但这并不意味党委可以对具体案件发号施令。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一般表现为:一是通过党的纪律来约束党员法官,使党员法官真正服从法;二是通过向权力机关、司法官考评委员会和司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任免、晋升和惩戒建议来制约法官,使法官真正服从法。
其次,要认真对待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各级人大作为同级司法人员的任免机关,可以通过对司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质询和检查,以此作为法官任免、晋升和惩戒的依据之一,使法官服从法律。为了保证人大的监督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人大对司法,尤其是审判的监督,只能是过程监督而不是结果监督;是整体监督而不是个案监督;是法律监督而不是工作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大不干预司法审判,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
(三)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活动中依法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原则,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中所筛选出的良方,并被所有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奉行。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司法的排他性。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第二,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要做到不偏不倚,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司法的公开性。司法只有公开,才能接受社会和民众监督,司法独立才不至于变为独断专行。
司法活动作为一种判断性活动,其本质和特征决定了司法必须独立。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没有司法独立,法治就是无本之木。人类的法治经验表明,只有通过司法独立才能从实际中和形式上让人们获得严格守法的保障。司法独立作为司法正义之根本的原则深深根植在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机制中,几乎每一部现代国家的宪法都明确规定要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愈来愈成为社会、公民期望和信赖法治的制度保障。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制约和限制。任何权力若不受制约和限制,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司法不独立,不能保持中立,有碍司法公正;反之,如果独立司法而不受监督制约,也会出现司法的专横和腐败。为此,必须建立规范的监督体系,尤其是处理好党委、权力机关和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首先,要正确处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不是削弱和摆脱党的领导,而是为了更好地完善党的领导,我国的司法独立仍然是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但这并不意味党委可以对具体案件发号施令。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一般表现为:一是通过党的纪律来约束党员法官,使党员法官真正服从法;二是通过向权力机关、司法官考评委员会和司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任免、晋升和惩戒建议来制约法官,使法官真正服从法。
其次,要认真对待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各级人大作为同级司法人员的任免机关,可以通过对司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质询和检查,以此作为法官任免、晋升和惩戒的依据之一,使法官服从法律。为了保证人大的监督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人大对司法,尤其是审判的监督,只能是过程监督而不是结果监督;是整体监督而不是个案监督;是法律监督而不是工作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大不干预司法审判,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