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和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以法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法是最高的标准。
(二)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公正地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和纠纷,并将法平等地、合理地适用于所有人。司法公正是人们通过法来追求正义的体现,而正义又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最高理念。人们精心设计、创制了正义的法,但如果没有司法,这种法就只能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司法使法律降临人间”([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正义之法自己无法实现自己,它必须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才能转为现实。
司法公正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在司法活动中要公正、合理地适用法,不能因人而异,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即司法的实体公正。司法的实体公正一般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来体现的,但由于法所赋予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中可能会遭到侵犯和损害,司法活动正好可以使受损的权利得以恢复和补偿,并以此来实现正义。二是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法定程序适用法,保证争议或纠纷的解决要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即司法的程序正义。正如伯尔曼所说:“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法律要像宗教仪式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司法公开要求审理案件时不能逾越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否则,即使审理结果正确,这一裁决也将是无效的。
可见,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活动的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也要求司法活动的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过去,我国司法机关有一种忽视程序公正的倾向,习惯于先确定案件的结果,然后再寻找程序的公正性,有时甚至是忽视程序的公正性追求结果的公正性。这种只要结果正确、过程则无所谓的态度,是片面的司法公正。只有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才能全面地实现司法公正。
以法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和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以法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法是最高的标准。
(二)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公正地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和纠纷,并将法平等地、合理地适用于所有人。司法公正是人们通过法来追求正义的体现,而正义又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最高理念。人们精心设计、创制了正义的法,但如果没有司法,这种法就只能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司法使法律降临人间”([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正义之法自己无法实现自己,它必须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才能转为现实。
司法公正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在司法活动中要公正、合理地适用法,不能因人而异,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即司法的实体公正。司法的实体公正一般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来体现的,但由于法所赋予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中可能会遭到侵犯和损害,司法活动正好可以使受损的权利得以恢复和补偿,并以此来实现正义。二是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法定程序适用法,保证争议或纠纷的解决要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即司法的程序正义。正如伯尔曼所说:“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法律要像宗教仪式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司法公开要求审理案件时不能逾越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否则,即使审理结果正确,这一裁决也将是无效的。
可见,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活动的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也要求司法活动的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过去,我国司法机关有一种忽视程序公正的倾向,习惯于先确定案件的结果,然后再寻找程序的公正性,有时甚至是忽视程序的公正性追求结果的公正性。这种只要结果正确、过程则无所谓的态度,是片面的司法公正。只有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才能全面地实现司法公正。
以法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和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以法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法是最高的标准。
(二)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公正地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和纠纷,并将法平等地、合理地适用于所有人。司法公正是人们通过法来追求正义的体现,而正义又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最高理念。人们精心设计、创制了正义的法,但如果没有司法,这种法就只能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司法使法律降临人间”([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正义之法自己无法实现自己,它必须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才能转为现实。
司法公正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在司法活动中要公正、合理地适用法,不能因人而异,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即司法的实体公正。司法的实体公正一般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来体现的,但由于法所赋予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在现实中可能会遭到侵犯和损害,司法活动正好可以使受损的权利得以恢复和补偿,并以此来实现正义。二是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法定程序适用法,保证争议或纠纷的解决要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实现,即司法的程序正义。正如伯尔曼所说:“正义不仅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并不是说,眼不见则不能接受;而是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法律要像宗教仪式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美]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司法公开要求审理案件时不能逾越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否则,即使审理结果正确,这一裁决也将是无效的。
可见,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活动的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也要求司法活动的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过去,我国司法机关有一种忽视程序公正的倾向,习惯于先确定案件的结果,然后再寻找程序的公正性,有时甚至是忽视程序的公正性追求结果的公正性。这种只要结果正确、过程则无所谓的态度,是片面的司法公正。只有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才能全面地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