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守法的动机和理由
人们为什么要守法?通常认为,法具有强制力,法意味着暴力和制裁,违反法将受到惩罚,因而必须守法。问题在于,法的强制力对于人们守法固然不可或缺,但如果法仅仅具有强制力,仅仅依靠强制力迫使人们守法,那么,法就会蜕变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最终将失去其合理性而被人们否弃。实际上,许多人守法并非出于害怕强制,而是出于自觉自愿。例如古希腊的著名先哲苏格拉底,虽然被判处了死刑,但他却自愿赴死。因为在苏格拉底看来,一位公民生活在城邦当中,守法是他应尽的义务。
西方社会有着久远的守法传统,人们的守法习惯借助于宗教信仰而得以培养。在中世纪,法和宗教融为一体,人们对于法的信仰和对于宗教的信仰紧密地结合起来。基督教义教人向善,并主张人们通过向善以及忍受痛苦和磨难将来会进入天国。遵守教义、忍受苦难、乐观向善,主观上是为了进入天国,而客观上却收到了规则得以被普遍遵从的效果,促使人们把对法的遵守内化为人们内在的行为习惯和思维定式,使人们对于法的遵守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潜移默化为一种自觉的传统,并像血液一样流淌在西方市民社会民众的生命里,被作为文明代代传承。
随着理性对于宗教信仰的“除魅”和“解神秘化”,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法的遵守也从盲目走向了对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在一定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一个理性人、经济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合理选择者。人们会依法合理估算自己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计算违法成本的高低以及守法带来回报的多少。由于违法会产生较高的成本和严重的后果,所以,大多数公民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理性地选择守法。
总之,人们守法的原因是非常复杂多样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代表公平正义,人们畏惧法的惩罚和制裁,人们内心信仰和认同法、把守法看作是道德上的义务,利益衡量的理性选择,日积月累养成了守法的习惯等,所有这些都会成为人们守法的理由和动机。
三、守法的道德基础
无论是畏惧法的惩罚,还是对法的虔诚和崇拜以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等,这些守法的缘由,主要是从守法者内心的主观状态来说的。从这个层次来说,人们是否守法只是个人问题,是个人对法能否约束自己进行主观认可的一种表现。但是,社会生活的交互性决定了守法行为是一个社会行为,守法并非只是一种个人的心理体验和感受,不仅仅是一种内在的主观要求,现实中的守法活动还有外在的社会要求。事实上守法的内在的主观要求和外在的社会要求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相互关联,前者是一个“为什么要守法”的问题,后者则是一个“为什么应该守法”的问题。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为什么应该守法,一方面是一个应然的状态,表现为一种主观层面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实然的状态,表现为一种外在的社会要求。因此,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要求,“有时,可以从个人主观状态加以理解,有时,必须从外在社会要求加以理解”(刘星著:《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8页。)。也就是说,守法的道德基础具有内在要求和外在要求的双重性。
二、守法的动机和理由
人们为什么要守法?通常认为,法具有强制力,法意味着暴力和制裁,违反法将受到惩罚,因而必须守法。问题在于,法的强制力对于人们守法固然不可或缺,但如果法仅仅具有强制力,仅仅依靠强制力迫使人们守法,那么,法就会蜕变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最终将失去其合理性而被人们否弃。实际上,许多人守法并非出于害怕强制,而是出于自觉自愿。例如古希腊的著名先哲苏格拉底,虽然被判处了死刑,但他却自愿赴死。因为在苏格拉底看来,一位公民生活在城邦当中,守法是他应尽的义务。
西方社会有着久远的守法传统,人们的守法习惯借助于宗教信仰而得以培养。在中世纪,法和宗教融为一体,人们对于法的信仰和对于宗教的信仰紧密地结合起来。基督教义教人向善,并主张人们通过向善以及忍受痛苦和磨难将来会进入天国。遵守教义、忍受苦难、乐观向善,主观上是为了进入天国,而客观上却收到了规则得以被普遍遵从的效果,促使人们把对法的遵守内化为人们内在的行为习惯和思维定式,使人们对于法的遵守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潜移默化为一种自觉的传统,并像血液一样流淌在西方市民社会民众的生命里,被作为文明代代传承。
随着理性对于宗教信仰的“除魅”和“解神秘化”,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法的遵守也从盲目走向了对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在一定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一个理性人、经济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合理选择者。人们会依法合理估算自己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计算违法成本的高低以及守法带来回报的多少。由于违法会产生较高的成本和严重的后果,所以,大多数公民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理性地选择守法。
总之,人们守法的原因是非常复杂多样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代表公平正义,人们畏惧法的惩罚和制裁,人们内心信仰和认同法、把守法看作是道德上的义务,利益衡量的理性选择,日积月累养成了守法的习惯等,所有这些都会成为人们守法的理由和动机。
三、守法的道德基础
无论是畏惧法的惩罚,还是对法的虔诚和崇拜以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等,这些守法的缘由,主要是从守法者内心的主观状态来说的。从这个层次来说,人们是否守法只是个人问题,是个人对法能否约束自己进行主观认可的一种表现。但是,社会生活的交互性决定了守法行为是一个社会行为,守法并非只是一种个人的心理体验和感受,不仅仅是一种内在的主观要求,现实中的守法活动还有外在的社会要求。事实上守法的内在的主观要求和外在的社会要求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相互关联,前者是一个“为什么要守法”的问题,后者则是一个“为什么应该守法”的问题。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为什么应该守法,一方面是一个应然的状态,表现为一种主观层面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实然的状态,表现为一种外在的社会要求。因此,把守法作为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要求,“有时,可以从个人主观状态加以理解,有时,必须从外在社会要求加以理解”(刘星著:《法理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8页。)。也就是说,守法的道德基础具有内在要求和外在要求的双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