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有不同的境界,消极意义的守法仅仅是指不违反法;积极意义的守法指的是维护法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政府来讲的。对政府来说,有责任排除一切阻碍法的实施的因素,保障法的贯彻执行,积极作出维护法治的护法行为;守法的进一步要求是,公民和各类社会主体直接参与法制建设,积极提出法律建议、参加听证,积极监督法的实施等,这是守法的高境界和高层次。(郭道晖著:《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页。)
守法的意义在于,第一,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的主要途径。从法理上分析,守法既是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守法还有助于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社会生活中大多数法律权利的享有、义务的履行主要是靠人们自觉自愿而不是靠国家强制力强迫的。守法虽然限制了每个人的绝对自由,但却又是人们获得有序和有限自由的非常重要的途径。第二,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不仅有赖于普通老百姓守法,更有赖于广大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第三,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法虽然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法的真正实现却一刻也离不开人们的自觉遵守。守法首先意味着人们从心理上接受了法,至少表明社会主体会按照法的要求塑造其自身行为。通过守法,法所追求的秩序、安全、效率等价值才可以实现。
守法要求对所有生效的法都要加以实施,要毫无例外地一体遵循,不允许有例外。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面临一个不合理的法或者法院判决时,我们如何对待?一般情形下,不合理的法也应当遵守。理由在于:其一,这是维护法的权威的需要。法必须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只要法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修改,人们就应当遵守它。否则,任何人都可能以法是“恶法”为名而违反法,必然会导致对好法的违反,最终使法作为整体失去其权威性。其二,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社会生活离不开秩序,历史表明,“有序生活方式要比杂乱生活方式占优势”([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现代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须臾也离不开法。离开法,社会就会陷于一个法的真空状态,最终陷于动荡、混乱和无序。其三,对不合理的法,我们可以通过修改或废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能用不合法的行为去对抗不合理的法。在法还没有被社会借助合法的程序修正时,人们能够做的就是遵守该法,或寻求合法的方式修正它。因为服从坏法并主张通过合法的途径对其加以修改,总比不服从法更符合法治的要求。当然,要求人们遵守一个不合理的法并不是无条件的。当一部法明显违背社会正义时,公民在道德上就享有了对于法的反抗权。不过,定性分析和说明容易,要定量分析何谓明显违背社会正义却是很难操作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恶法要不要遵守的问题必将是人类社会永远要面临的难题。
守法有不同的境界,消极意义的守法仅仅是指不违反法;积极意义的守法指的是维护法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政府来讲的。对政府来说,有责任排除一切阻碍法的实施的因素,保障法的贯彻执行,积极作出维护法治的护法行为;守法的进一步要求是,公民和各类社会主体直接参与法制建设,积极提出法律建议、参加听证,积极监督法的实施等,这是守法的高境界和高层次。(郭道晖著:《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页。)
守法的意义在于,第一,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的主要途径。从法理上分析,守法既是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守法还有助于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社会生活中大多数法律权利的享有、义务的履行主要是靠人们自觉自愿而不是靠国家强制力强迫的。守法虽然限制了每个人的绝对自由,但却又是人们获得有序和有限自由的非常重要的途径。第二,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不仅有赖于普通老百姓守法,更有赖于广大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第三,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法虽然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法的真正实现却一刻也离不开人们的自觉遵守。守法首先意味着人们从心理上接受了法,至少表明社会主体会按照法的要求塑造其自身行为。通过守法,法所追求的秩序、安全、效率等价值才可以实现。
守法要求对所有生效的法都要加以实施,要毫无例外地一体遵循,不允许有例外。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面临一个不合理的法或者法院判决时,我们如何对待?一般情形下,不合理的法也应当遵守。理由在于:其一,这是维护法的权威的需要。法必须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只要法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修改,人们就应当遵守它。否则,任何人都可能以法是“恶法”为名而违反法,必然会导致对好法的违反,最终使法作为整体失去其权威性。其二,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社会生活离不开秩序,历史表明,“有序生活方式要比杂乱生活方式占优势”([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现代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须臾也离不开法。离开法,社会就会陷于一个法的真空状态,最终陷于动荡、混乱和无序。其三,对不合理的法,我们可以通过修改或废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能用不合法的行为去对抗不合理的法。在法还没有被社会借助合法的程序修正时,人们能够做的就是遵守该法,或寻求合法的方式修正它。因为服从坏法并主张通过合法的途径对其加以修改,总比不服从法更符合法治的要求。当然,要求人们遵守一个不合理的法并不是无条件的。当一部法明显违背社会正义时,公民在道德上就享有了对于法的反抗权。不过,定性分析和说明容易,要定量分析何谓明显违背社会正义却是很难操作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恶法要不要遵守的问题必将是人类社会永远要面临的难题。
守法有不同的境界,消极意义的守法仅仅是指不违反法;积极意义的守法指的是维护法的意思,这主要是针对政府来讲的。对政府来说,有责任排除一切阻碍法的实施的因素,保障法的贯彻执行,积极作出维护法治的护法行为;守法的进一步要求是,公民和各类社会主体直接参与法制建设,积极提出法律建议、参加听证,积极监督法的实施等,这是守法的高境界和高层次。(郭道晖著:《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页。)
守法的意义在于,第一,守法是权利义务实现的主要途径。从法理上分析,守法既是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守法还有助于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社会生活中大多数法律权利的享有、义务的履行主要是靠人们自觉自愿而不是靠国家强制力强迫的。守法虽然限制了每个人的绝对自由,但却又是人们获得有序和有限自由的非常重要的途径。第二,自觉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不仅有赖于普通老百姓守法,更有赖于广大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第三,守法是法的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法虽然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法的真正实现却一刻也离不开人们的自觉遵守。守法首先意味着人们从心理上接受了法,至少表明社会主体会按照法的要求塑造其自身行为。通过守法,法所追求的秩序、安全、效率等价值才可以实现。
守法要求对所有生效的法都要加以实施,要毫无例外地一体遵循,不允许有例外。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面临一个不合理的法或者法院判决时,我们如何对待?一般情形下,不合理的法也应当遵守。理由在于:其一,这是维护法的权威的需要。法必须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只要法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修改,人们就应当遵守它。否则,任何人都可能以法是“恶法”为名而违反法,必然会导致对好法的违反,最终使法作为整体失去其权威性。其二,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社会生活离不开秩序,历史表明,“有序生活方式要比杂乱生活方式占优势”([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现代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须臾也离不开法。离开法,社会就会陷于一个法的真空状态,最终陷于动荡、混乱和无序。其三,对不合理的法,我们可以通过修改或废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能用不合法的行为去对抗不合理的法。在法还没有被社会借助合法的程序修正时,人们能够做的就是遵守该法,或寻求合法的方式修正它。因为服从坏法并主张通过合法的途径对其加以修改,总比不服从法更符合法治的要求。当然,要求人们遵守一个不合理的法并不是无条件的。当一部法明显违背社会正义时,公民在道德上就享有了对于法的反抗权。不过,定性分析和说明容易,要定量分析何谓明显违背社会正义却是很难操作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恶法要不要遵守的问题必将是人类社会永远要面临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