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也可称为法的效力的时间界限,通常是指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法的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
第一,法开始生效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自法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第二种,法明文规定该法开始生效的时间;第三种,规定法公布以后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
第二,法终止生效。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法的效力归于消灭。废止法一般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法的废止可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明示废止是指新法或其他法中明确规定对旧法加以废止;默示废止是指不以明文规定废止原有的法,而是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由于实施该法的社会条件已然消失,实质导致一部法无效的情形。
第三,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的溯及力理论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是新旧法的交替问题。在刑事审判中,各国大多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对于发生在旧刑法生效期间的犯罪行为,如果在新刑法生效时才对该行为进行审理,原则上应当适用旧刑法,但是,如果适用新刑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时得出的判决结果更轻的话,则应当适用新刑法进行裁判。此时,该新刑法对案件就有溯及力。
第三节 法的遵守
一、法的遵守的概念
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基本方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遵守。并且,法治社会要求法一经制定和生效,必须付诸实施。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制定了大量的法,但却不能在社会中得到遵守和实施,那就失去了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性和尊严。
守法是一种法律活动,我们可以从守法的主体、范围、内容、境界等方面进一步对其进行分析。
关于守法的主体。不同时代,法所规定的守法主体有一定的差异。我国古代社会有“刑不上大夫”之规定,表明了部分人可以享有法外特权,而近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所以,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政党和国家机关这些强势组织,都是守法的主体,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当前,应当重点强调执政党守法和政府守法,依法行政。
关于守法的范围。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遵守宪法、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等一切正式的法,又要遵守经过法所认可的非正式法,即在缺乏正式法的明确规定的时候,经过法的认可的商业习惯、惯例、国家政策等,同样应当得到遵守。在一般情况下,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等也属守法的范围。
关于守法的内容。法的基本内容是权利、权力和义务,因此,守法除了履行法律义务,还包含正确行使权利(力),不能越权或超越权力。守法既包括消极意义上的不违法,也包括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也可称为法的效力的时间界限,通常是指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法的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
第一,法开始生效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自法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第二种,法明文规定该法开始生效的时间;第三种,规定法公布以后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
第二,法终止生效。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法的效力归于消灭。废止法一般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法的废止可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明示废止是指新法或其他法中明确规定对旧法加以废止;默示废止是指不以明文规定废止原有的法,而是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由于实施该法的社会条件已然消失,实质导致一部法无效的情形。
第三,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的溯及力理论实际上要解决的问题是新旧法的交替问题。在刑事审判中,各国大多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对于发生在旧刑法生效期间的犯罪行为,如果在新刑法生效时才对该行为进行审理,原则上应当适用旧刑法,但是,如果适用新刑法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时得出的判决结果更轻的话,则应当适用新刑法进行裁判。此时,该新刑法对案件就有溯及力。
第三节 法的遵守
一、法的遵守的概念
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基本方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遵守。并且,法治社会要求法一经制定和生效,必须付诸实施。如果一个国家和社会制定了大量的法,但却不能在社会中得到遵守和实施,那就失去了立法的目的,也失去了法的权威性和尊严。
守法是一种法律活动,我们可以从守法的主体、范围、内容、境界等方面进一步对其进行分析。
关于守法的主体。不同时代,法所规定的守法主体有一定的差异。我国古代社会有“刑不上大夫”之规定,表明了部分人可以享有法外特权,而近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所以,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政党和国家机关这些强势组织,都是守法的主体,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当前,应当重点强调执政党守法和政府守法,依法行政。
关于守法的范围。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遵守宪法、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等一切正式的法,又要遵守经过法所认可的非正式法,即在缺乏正式法的明确规定的时候,经过法的认可的商业习惯、惯例、国家政策等,同样应当得到遵守。在一般情况下,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等也属守法的范围。
关于守法的内容。法的基本内容是权利、权力和义务,因此,守法除了履行法律义务,还包含正确行使权利(力),不能越权或超越权力。守法既包括消极意义上的不违法,也包括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