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并与学生发生撕扯导致伤害后果,学校与教师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热线疑问:小杨为某学校初三学生,王某系其班主任,陈某系该学校团支部书记。某天下午的第二、三节课,小杨旷课。王某去教室时,发现小杨不在,只见小杨书包及钱包在课桌内,在查看钱包时发现小杨早恋的情书,便将书包、钱包、信件拿到办公室。小杨在第三节课课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某让小杨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小杨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钱包,王某抓住小杨不放。而后陈某赶到,将小杨抱住。双方将小杨拉扯到三楼阅览室内。突然小杨爬上窗台,图书管理员试图阻拦,被小杨踢倒。小杨从三楼跳窗逃跑时摔伤。律师解答: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小杨旷课违反校规而引起,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害了小杨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在事故发生时,小杨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仍然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小杨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的工作人员,在小杨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拆开并检查信件的内容。如为防止小杨的书包丢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管,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检查和拆开其信件。班主任拆开小杨的信件,得知小杨早恋的事情后,提醒其注意并说服教育即可,但是老师却让其当面说清楚早恋的问题,方法不得当。小杨不愿说,意欲离开时,老师将小杨抱住,甚至厮打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属于侵犯小杨人身权的行为。小杨为了摆脱这种困境而越窗摔伤,老师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是,小杨摔伤,和其本人越窗逃跑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小杨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其仍选择越窗逃跑,导致摔伤,因而小杨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法条链接《宪法》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
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并与学生发生撕扯导致伤害后果,学校与教师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热线疑问:小杨为某学校初三学生,王某系其班主任,陈某系该学校团支部书记。某天下午的第二、三节课,小杨旷课。王某去教室时,发现小杨不在,只见小杨书包及钱包在课桌内,在查看钱包时发现小杨早恋的情书,便将书包、钱包、信件拿到办公室。小杨在第三节课课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某让小杨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小杨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钱包,王某抓住小杨不放。而后陈某赶到,将小杨抱住。双方将小杨拉扯到三楼阅览室内。突然小杨爬上窗台,图书管理员试图阻拦,被小杨踢倒。小杨从三楼跳窗逃跑时摔伤。律师解答: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小杨旷课违反校规而引起,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害了小杨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在事故发生时,小杨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仍然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小杨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的工作人员,在小杨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拆开并检查信件的内容。如为防止小杨的书包丢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管,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检查和拆开其信件。班主任拆开小杨的信件,得知小杨早恋的事情后,提醒其注意并说服教育即可,但是老师却让其当面说清楚早恋的问题,方法不得当。小杨不愿说,意欲离开时,老师将小杨抱住,甚至厮打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属于侵犯小杨人身权的行为。小杨为了摆脱这种困境而越窗摔伤,老师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是,小杨摔伤,和其本人越窗逃跑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小杨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其仍选择越窗逃跑,导致摔伤,因而小杨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法条链接《宪法》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
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教师私拆学生信件,并与学生发生撕扯导致伤害后果,学校与教师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热线疑问:小杨为某学校初三学生,王某系其班主任,陈某系该学校团支部书记。某天下午的第二、三节课,小杨旷课。王某去教室时,发现小杨不在,只见小杨书包及钱包在课桌内,在查看钱包时发现小杨早恋的情书,便将书包、钱包、信件拿到办公室。小杨在第三节课课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某让小杨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小杨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钱包,王某抓住小杨不放。而后陈某赶到,将小杨抱住。双方将小杨拉扯到三楼阅览室内。突然小杨爬上窗台,图书管理员试图阻拦,被小杨踢倒。小杨从三楼跳窗逃跑时摔伤。律师解答: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小杨旷课违反校规而引起,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害了小杨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在事故发生时,小杨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仍然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中,小杨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的工作人员,在小杨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拆开并检查信件的内容。如为防止小杨的书包丢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管,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检查和拆开其信件。班主任拆开小杨的信件,得知小杨早恋的事情后,提醒其注意并说服教育即可,但是老师却让其当面说清楚早恋的问题,方法不得当。小杨不愿说,意欲离开时,老师将小杨抱住,甚至厮打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属于侵犯小杨人身权的行为。小杨为了摆脱这种困境而越窗摔伤,老师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是,小杨摔伤,和其本人越窗逃跑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小杨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带来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其仍选择越窗逃跑,导致摔伤,因而小杨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法条链接《宪法》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
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131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