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性侵害学生,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热线疑问:辽宁省沈阳市某小学教师程某,以辅导批改作业为名,在教室对班级中的6名女学生多次进行猥亵、强奸。后程某被依法判处死刑,辽宁省教育厅责成沈阳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理。律师解答:本案主要讨论,教师性侵害学生,学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对于教师的犯罪行为,将在本书第五章第一节中展开分析。教师性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学生和教师人数不多的农村小学,而且受害人的年龄普遍偏小,一般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且大都发生在学校内,一般是在教室、教师的办公室、学校内相对隐蔽的地方以及教师的宿舍。将近80%的猥亵学生的案件发生在上课时间、教室之内,而强奸案件则多发生在教师办公室、教师宿舍以及学校内较为隐蔽的地方,如学校长期不用的房间以及一些偏僻的角落。这些地方一般都是学校的学习和办公场所,都处于学校管辖范围之内。学校应当对校园内的环境进行较为妥善的保安管理,避免一些隐秘场所的存在,减少安全隐患的出现。未成年学生,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性知识知之甚少,在学校又没有得到足够的性知识方面的教育,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受到欺骗和恐吓的情况下更加丧失了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学生在受到教师性侵害后,通常不仅会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心理上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对教师性侵害学生案件中的施暴教师科以刑罚是必要的。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制止事件的发生和恶化,在其日常管理工作中确实存在过错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学生就读的学校,对教师的心理健康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和定期检查,存在选任上的失误;对教师的日常工作疏于管理、监督,存在管理上的失误。以上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教师的性侵害,造成受害人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在确定学校在该类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时,必须明确: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学校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但是只有规章制度并不能说明其实际履行了管理、监督、施教的义务,并不能排除实践中学校发生该类案件的风险和可能性;学校提供相应规章制度的积极预防行为,并不能成为案件发生后学校排除其过错的理由,故而不能以此排除学校在该类案件中的责任。所以,在处理教师性侵害学生的案件时,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学校负责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校长和学校相关领导是学校的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因为学校管理松懈,致使发生教师性侵害学生的恶性案件,要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具体失职情况承担行政责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教师性侵害学生,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热线疑问:辽宁省沈阳市某小学教师程某,以辅导批改作业为名,在教室对班级中的6名女学生多次进行猥亵、强奸。后程某被依法判处死刑,辽宁省教育厅责成沈阳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理。律师解答:本案主要讨论,教师性侵害学生,学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对于教师的犯罪行为,将在本书第五章第一节中展开分析。教师性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学生和教师人数不多的农村小学,而且受害人的年龄普遍偏小,一般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且大都发生在学校内,一般是在教室、教师的办公室、学校内相对隐蔽的地方以及教师的宿舍。将近80%的猥亵学生的案件发生在上课时间、教室之内,而强奸案件则多发生在教师办公室、教师宿舍以及学校内较为隐蔽的地方,如学校长期不用的房间以及一些偏僻的角落。这些地方一般都是学校的学习和办公场所,都处于学校管辖范围之内。学校应当对校园内的环境进行较为妥善的保安管理,避免一些隐秘场所的存在,减少安全隐患的出现。未成年学生,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性知识知之甚少,在学校又没有得到足够的性知识方面的教育,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受到欺骗和恐吓的情况下更加丧失了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学生在受到教师性侵害后,通常不仅会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心理上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对教师性侵害学生案件中的施暴教师科以刑罚是必要的。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制止事件的发生和恶化,在其日常管理工作中确实存在过错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学生就读的学校,对教师的心理健康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和定期检查,存在选任上的失误;对教师的日常工作疏于管理、监督,存在管理上的失误。以上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教师的性侵害,造成受害人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在确定学校在该类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时,必须明确: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学校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但是只有规章制度并不能说明其实际履行了管理、监督、施教的义务,并不能排除实践中学校发生该类案件的风险和可能性;学校提供相应规章制度的积极预防行为,并不能成为案件发生后学校排除其过错的理由,故而不能以此排除学校在该类案件中的责任。所以,在处理教师性侵害学生的案件时,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学校负责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校长和学校相关领导是学校的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因为学校管理松懈,致使发生教师性侵害学生的恶性案件,要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具体失职情况承担行政责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教师性侵害学生,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热线疑问:辽宁省沈阳市某小学教师程某,以辅导批改作业为名,在教室对班级中的6名女学生多次进行猥亵、强奸。后程某被依法判处死刑,辽宁省教育厅责成沈阳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理。律师解答:本案主要讨论,教师性侵害学生,学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对于教师的犯罪行为,将在本书第五章第一节中展开分析。教师性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学生和教师人数不多的农村小学,而且受害人的年龄普遍偏小,一般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且大都发生在学校内,一般是在教室、教师的办公室、学校内相对隐蔽的地方以及教师的宿舍。将近80%的猥亵学生的案件发生在上课时间、教室之内,而强奸案件则多发生在教师办公室、教师宿舍以及学校内较为隐蔽的地方,如学校长期不用的房间以及一些偏僻的角落。这些地方一般都是学校的学习和办公场所,都处于学校管辖范围之内。学校应当对校园内的环境进行较为妥善的保安管理,避免一些隐秘场所的存在,减少安全隐患的出现。未成年学生,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性知识知之甚少,在学校又没有得到足够的性知识方面的教育,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受到欺骗和恐吓的情况下更加丧失了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学生在受到教师性侵害后,通常不仅会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心理上也会受到极大的打击。对教师性侵害学生案件中的施暴教师科以刑罚是必要的。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制止事件的发生和恶化,在其日常管理工作中确实存在过错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作为学生就读的学校,对教师的心理健康没有进行严格审查和定期检查,存在选任上的失误;对教师的日常工作疏于管理、监督,存在管理上的失误。以上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教师的性侵害,造成受害人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在确定学校在该类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时,必须明确: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学校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禁止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但是只有规章制度并不能说明其实际履行了管理、监督、施教的义务,并不能排除实践中学校发生该类案件的风险和可能性;学校提供相应规章制度的积极预防行为,并不能成为案件发生后学校排除其过错的理由,故而不能以此排除学校在该类案件中的责任。所以,在处理教师性侵害学生的案件时,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学校负责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校长和学校相关领导是学校的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因为学校管理松懈,致使发生教师性侵害学生的恶性案件,要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具体失职情况承担行政责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