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掉进幼儿园开水锅,幼儿园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热线疑问:小蕊是一个聪明可爱的小姑娘,跟随父母从河北来到北京。父母打工太忙,没有时间看管孩子,只能把3岁的小蕊入托在附近一家私人开的幼儿园。一天下午,小蕊妈妈突然接到幼儿园的电话,说“小孩掉到开水锅里了”。她听后马上冲到幼儿园,看到小蕊光着身子趴在床上,肉是紫红色的,还脱下了大块发皱的皮,小蕊妈妈心疼得不得了。小蕊的腰背部、臀部和两大腿背侧被滚烫的开水烫得通红,有些地方还起了水泡。经医院诊断,全身29%的面积Ⅱ至Ⅲ度烫伤,今后还需要进行皮肤护理和激光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蕊妈妈从值班老师处得知,老师把一锅烧开的水端到地上,然后出门取保温瓶,回来时就发现孩子坐在锅里了。平时老师们都会用凳子和桌子挡住锅再去拿水瓶,可那天是周末,孩子少,老师就疏忽了。小蕊在住院期间多次被幼儿园方催促出院。见家长不同意出院,幼儿园居然自行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因无家属签名才没办成,但他们从此再未支付任何医疗费。律师解答: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防止学生的身体或者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教师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幼儿园应当承担小蕊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很明显是由于教师工作中的疏忽,从而导致恶果的发生。3岁的孩子几乎无辨别认知能力,学校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以防事故的发生,而老师竟然将一锅开水留在孩子停留的地方且无人看管,对此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儿童掉进幼儿园开水锅,幼儿园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热线疑问:小蕊是一个聪明可爱的小姑娘,跟随父母从河北来到北京。父母打工太忙,没有时间看管孩子,只能把3岁的小蕊入托在附近一家私人开的幼儿园。一天下午,小蕊妈妈突然接到幼儿园的电话,说“小孩掉到开水锅里了”。她听后马上冲到幼儿园,看到小蕊光着身子趴在床上,肉是紫红色的,还脱下了大块发皱的皮,小蕊妈妈心疼得不得了。小蕊的腰背部、臀部和两大腿背侧被滚烫的开水烫得通红,有些地方还起了水泡。经医院诊断,全身29%的面积Ⅱ至Ⅲ度烫伤,今后还需要进行皮肤护理和激光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蕊妈妈从值班老师处得知,老师把一锅烧开的水端到地上,然后出门取保温瓶,回来时就发现孩子坐在锅里了。平时老师们都会用凳子和桌子挡住锅再去拿水瓶,可那天是周末,孩子少,老师就疏忽了。小蕊在住院期间多次被幼儿园方催促出院。见家长不同意出院,幼儿园居然自行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因无家属签名才没办成,但他们从此再未支付任何医疗费。律师解答: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防止学生的身体或者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教师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幼儿园应当承担小蕊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很明显是由于教师工作中的疏忽,从而导致恶果的发生。3岁的孩子几乎无辨别认知能力,学校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以防事故的发生,而老师竟然将一锅开水留在孩子停留的地方且无人看管,对此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儿童掉进幼儿园开水锅,幼儿园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热线疑问:小蕊是一个聪明可爱的小姑娘,跟随父母从河北来到北京。父母打工太忙,没有时间看管孩子,只能把3岁的小蕊入托在附近一家私人开的幼儿园。一天下午,小蕊妈妈突然接到幼儿园的电话,说“小孩掉到开水锅里了”。她听后马上冲到幼儿园,看到小蕊光着身子趴在床上,肉是紫红色的,还脱下了大块发皱的皮,小蕊妈妈心疼得不得了。小蕊的腰背部、臀部和两大腿背侧被滚烫的开水烫得通红,有些地方还起了水泡。经医院诊断,全身29%的面积Ⅱ至Ⅲ度烫伤,今后还需要进行皮肤护理和激光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蕊妈妈从值班老师处得知,老师把一锅烧开的水端到地上,然后出门取保温瓶,回来时就发现孩子坐在锅里了。平时老师们都会用凳子和桌子挡住锅再去拿水瓶,可那天是周末,孩子少,老师就疏忽了。小蕊在住院期间多次被幼儿园方催促出院。见家长不同意出院,幼儿园居然自行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因无家属签名才没办成,但他们从此再未支付任何医疗费。律师解答: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防止学生的身体或者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教师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幼儿园应当承担小蕊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很明显是由于教师工作中的疏忽,从而导致恶果的发生。3岁的孩子几乎无辨别认知能力,学校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以防事故的发生,而老师竟然将一锅开水留在孩子停留的地方且无人看管,对此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