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该不该对学生因沉溺于电子游戏而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热线疑问: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父母均为工厂职工,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深得老师喜爱。王某上三年级后,因同桌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恿王某和他去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经常逃课和李某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老师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王某父母经过了解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决定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仍然趁上课期间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王某精神不振、无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一天天地虚弱。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他们反映,让他们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到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律师解答:在实践中,学生与家长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可能还没有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多。作为管理学生的学校,尤其是老师和班主任,对学生的情况更为熟悉。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知道学生擅自离校或者遇有其他的对学生人身不利的情况时,老师与学校应当对该学生进行帮助和教育,同时也应当将学生的情况告诉学生的家长。否则,当发生学生伤害的后果时,学校应当对其失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对此不少人有误解,认为未成年人在家由其父母监护,在学校由学校监护。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论述过这个问题了,这种理解是不对的。本案中,王某所在的学校对王某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学校明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及时向王某的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其次,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现代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具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学校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本案中网吧也负有很大的责任。王某作为9岁的小学生,国家明文规定是不允许其进入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而该网吧长期允许王某进入游戏厅打游戏,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很明显,王某才9岁,从外观上就能明显看出其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6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条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第36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66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该不该对学生因沉溺于电子游戏而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热线疑问: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父母均为工厂职工,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深得老师喜爱。王某上三年级后,因同桌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恿王某和他去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经常逃课和李某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老师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王某父母经过了解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决定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仍然趁上课期间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王某精神不振、无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一天天地虚弱。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他们反映,让他们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到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律师解答:在实践中,学生与家长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可能还没有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多。作为管理学生的学校,尤其是老师和班主任,对学生的情况更为熟悉。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知道学生擅自离校或者遇有其他的对学生人身不利的情况时,老师与学校应当对该学生进行帮助和教育,同时也应当将学生的情况告诉学生的家长。否则,当发生学生伤害的后果时,学校应当对其失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对此不少人有误解,认为未成年人在家由其父母监护,在学校由学校监护。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论述过这个问题了,这种理解是不对的。本案中,王某所在的学校对王某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学校明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及时向王某的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其次,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现代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具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学校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本案中网吧也负有很大的责任。王某作为9岁的小学生,国家明文规定是不允许其进入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而该网吧长期允许王某进入游戏厅打游戏,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很明显,王某才9岁,从外观上就能明显看出其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6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条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第36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66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学校该不该对学生因沉溺于电子游戏而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热线疑问: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父母均为工厂职工,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深得老师喜爱。王某上三年级后,因同桌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恿王某和他去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经常逃课和李某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老师也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王某父母经过了解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决定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仍然趁上课期间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王某精神不振、无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一天天地虚弱。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他们反映,让他们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到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律师解答:在实践中,学生与家长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可能还没有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多。作为管理学生的学校,尤其是老师和班主任,对学生的情况更为熟悉。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知道学生擅自离校或者遇有其他的对学生人身不利的情况时,老师与学校应当对该学生进行帮助和教育,同时也应当将学生的情况告诉学生的家长。否则,当发生学生伤害的后果时,学校应当对其失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对此不少人有误解,认为未成年人在家由其父母监护,在学校由学校监护。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论述过这个问题了,这种理解是不对的。本案中,王某所在的学校对王某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学校明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及时向王某的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其次,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现代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具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学校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本案中网吧也负有很大的责任。王某作为9岁的小学生,国家明文规定是不允许其进入营业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而该网吧长期允许王某进入游戏厅打游戏,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很明显,王某才9岁,从外观上就能明显看出其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6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条链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第36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66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