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楼外墙面脱落下来的贴面砖砸伤学生该如何处理?施工单位 该不该负责?热线疑问:辽宁省鞍山市某校一座使用了6年多的市级优质工程宿舍楼发生严重事故:学生张某同另一名学生任某从宿舍到教学楼去上课,他们刚走出宿舍2米左右,便被突然从宿舍楼第4层楼外墙面脱落下来的贴面砖砸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任某受伤。勘察现场发现,该宿舍面积达6.3平方米的红砖全部剥落、劈裂,粘下的红砖厚度达2至10毫米。专家鉴定结果认为,“红砖耐久性不合格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发现,在这一工程的技术档案中,建筑所用28万块墙体红砖全部无出厂合格证,两份红砖试验报告中,有1份无生产厂家,而且两份试验报告均未对红砖的耐久性进行检验,而耐久性测试是红砖3个性能指标测试中的重要一项。律师解答:本案是一起学生宿舍楼贴面砖脱落致学生伤亡的校园事故。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法律分析,学校对受伤、死亡学生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在学校承担责任后,学校有权向施工单位索赔。首先,学校应向受伤学生及死亡学生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规定的就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张某、任某不需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学校负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义务,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类案件责任构成要件为:(1)须有建筑物及地上物的致害行为。建筑物等塌落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具体的致害形态有三种:一是建筑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倒塌或脱落致人损害,如房屋倒塌将人砸伤、厕所的水箱脱落将人砸伤等;二是其他设施倒塌或脱落致人损害;三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人伤害,如阳台的花盆坠落砸伤行人,商店的门匾坠落砸伤顾客等。(2)须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建筑物倒塌等有因果关系。建筑物塌落作为致害原因无外乎有两种情形:一是建筑物及塌落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此时的致害原因为直接原因。例如房屋倒塌砸到人身上,造成人身损害;阳台的花盆坠落砸在人身上,造成人身损害等;二是建筑物及塌落的物理力非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是引起其他物理力作用于他人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此时的致害原因为间接原因。实践中,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注意区分建筑物倒塌落地的原因,不能只注意直接原因,而忽视间接原因。两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都是致害原因。(3)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建筑物塌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建筑物等的塌落没有过错时,才能成立建筑物等塌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指的是对建筑物等塌落的过错。所以,所有人或管理人欲免其责,必须证明其对建筑物等塌落没有过错。而要做到这一点,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证明建筑物等的倒塌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般免责条件,所以,如果建筑物等的塌落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则可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第二,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明知或应知有危险而仍不予避免,前者表现为故意,后者表现为过失。第三,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物的塌落纯系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可以认定他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在本案中,学校的过错是明显存在的,校方本应对此安全问题高度注意却未对此采取措施,因此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理所当然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学校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原施工单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本案例,学校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一个建筑承包合同,对此,施工单位有义务保证施工质量。本案中,建筑所用全部28万块墙体红砖无出厂合格证,因而施工单位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理应对学校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教学楼外墙面脱落下来的贴面砖砸伤学生该如何处理?施工单位 该不该负责?热线疑问:辽宁省鞍山市某校一座使用了6年多的市级优质工程宿舍楼发生严重事故:学生张某同另一名学生任某从宿舍到教学楼去上课,他们刚走出宿舍2米左右,便被突然从宿舍楼第4层楼外墙面脱落下来的贴面砖砸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任某受伤。勘察现场发现,该宿舍面积达6.3平方米的红砖全部剥落、劈裂,粘下的红砖厚度达2至10毫米。专家鉴定结果认为,“红砖耐久性不合格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发现,在这一工程的技术档案中,建筑所用28万块墙体红砖全部无出厂合格证,两份红砖试验报告中,有1份无生产厂家,而且两份试验报告均未对红砖的耐久性进行检验,而耐久性测试是红砖3个性能指标测试中的重要一项。律师解答:本案是一起学生宿舍楼贴面砖脱落致学生伤亡的校园事故。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法律分析,学校对受伤、死亡学生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在学校承担责任后,学校有权向施工单位索赔。首先,学校应向受伤学生及死亡学生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规定的就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张某、任某不需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学校负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义务,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类案件责任构成要件为:(1)须有建筑物及地上物的致害行为。建筑物等塌落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具体的致害形态有三种:一是建筑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倒塌或脱落致人损害,如房屋倒塌将人砸伤、厕所的水箱脱落将人砸伤等;二是其他设施倒塌或脱落致人损害;三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人伤害,如阳台的花盆坠落砸伤行人,商店的门匾坠落砸伤顾客等。(2)须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建筑物倒塌等有因果关系。建筑物塌落作为致害原因无外乎有两种情形:一是建筑物及塌落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此时的致害原因为直接原因。例如房屋倒塌砸到人身上,造成人身损害;阳台的花盆坠落砸在人身上,造成人身损害等;二是建筑物及塌落的物理力非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是引起其他物理力作用于他人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此时的致害原因为间接原因。实践中,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注意区分建筑物倒塌落地的原因,不能只注意直接原因,而忽视间接原因。两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都是致害原因。(3)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建筑物塌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建筑物等的塌落没有过错时,才能成立建筑物等塌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指的是对建筑物等塌落的过错。所以,所有人或管理人欲免其责,必须证明其对建筑物等塌落没有过错。而要做到这一点,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证明建筑物等的倒塌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般免责条件,所以,如果建筑物等的塌落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则可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第二,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明知或应知有危险而仍不予避免,前者表现为故意,后者表现为过失。第三,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物的塌落纯系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可以认定他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在本案中,学校的过错是明显存在的,校方本应对此安全问题高度注意却未对此采取措施,因此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理所当然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学校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原施工单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本案例,学校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一个建筑承包合同,对此,施工单位有义务保证施工质量。本案中,建筑所用全部28万块墙体红砖无出厂合格证,因而施工单位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理应对学校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教学楼外墙面脱落下来的贴面砖砸伤学生该如何处理?施工单位 该不该负责?热线疑问:辽宁省鞍山市某校一座使用了6年多的市级优质工程宿舍楼发生严重事故:学生张某同另一名学生任某从宿舍到教学楼去上课,他们刚走出宿舍2米左右,便被突然从宿舍楼第4层楼外墙面脱落下来的贴面砖砸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任某受伤。勘察现场发现,该宿舍面积达6.3平方米的红砖全部剥落、劈裂,粘下的红砖厚度达2至10毫米。专家鉴定结果认为,“红砖耐久性不合格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发现,在这一工程的技术档案中,建筑所用28万块墙体红砖全部无出厂合格证,两份红砖试验报告中,有1份无生产厂家,而且两份试验报告均未对红砖的耐久性进行检验,而耐久性测试是红砖3个性能指标测试中的重要一项。律师解答:本案是一起学生宿舍楼贴面砖脱落致学生伤亡的校园事故。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法律分析,学校对受伤、死亡学生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在学校承担责任后,学校有权向施工单位索赔。首先,学校应向受伤学生及死亡学生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条规定的就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张某、任某不需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学校负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义务,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类案件责任构成要件为:(1)须有建筑物及地上物的致害行为。建筑物等塌落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具体的致害形态有三种:一是建筑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倒塌或脱落致人损害,如房屋倒塌将人砸伤、厕所的水箱脱落将人砸伤等;二是其他设施倒塌或脱落致人损害;三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人伤害,如阳台的花盆坠落砸伤行人,商店的门匾坠落砸伤顾客等。(2)须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建筑物倒塌等有因果关系。建筑物塌落作为致害原因无外乎有两种情形:一是建筑物及塌落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此时的致害原因为直接原因。例如房屋倒塌砸到人身上,造成人身损害;阳台的花盆坠落砸在人身上,造成人身损害等;二是建筑物及塌落的物理力非直接作用于他人的财产、人身,而是引起其他物理力作用于他人财产、人身而造成损害,此时的致害原因为间接原因。实践中,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注意区分建筑物倒塌落地的原因,不能只注意直接原因,而忽视间接原因。两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都是致害原因。(3)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建筑物塌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建筑物等的塌落没有过错时,才能成立建筑物等塌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指的是对建筑物等塌落的过错。所以,所有人或管理人欲免其责,必须证明其对建筑物等塌落没有过错。而要做到这一点,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证明建筑物等的倒塌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一般免责条件,所以,如果建筑物等的塌落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则可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第二,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具体表现为受害人明知或应知有危险而仍不予避免,前者表现为故意,后者表现为过失。第三,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建筑物等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物的塌落纯系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可以认定他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在本案中,学校的过错是明显存在的,校方本应对此安全问题高度注意却未对此采取措施,因此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理所当然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学校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原施工单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本案例,学校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一个建筑承包合同,对此,施工单位有义务保证施工质量。本案中,建筑所用全部28万块墙体红砖无出厂合格证,因而施工单位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理应对学校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6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