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香料可以加入婴幼儿食品吗?热线疑问:小周在30岁的时候,生了一个8斤8两重的大胖小子,在孩子4个月的时候,由于小周的母乳不够孩子喝,所以决定给孩子喝配方奶粉。在朋友的推荐下,小周准备购买某品牌的0-6个月的婴幼儿奶粉,但在查看该奶粉配料表的时候,小周忽然发现一种香料,这让小周感到很疑惑,她觉得给这么小的孩子喝的奶粉中,不应该添加香料,小周的想法正确吗?律师解答:食物中添加的食用香料,也是添加剂的一种,但是针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食物添加剂能否添加,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以本案为例,依据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严禁在0-6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添加任何食用香料。因此,本案中,小周的想法是正确的。法条链接《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1、5mg/100m1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用香料可以加入婴幼儿食品吗?热线疑问:小周在30岁的时候,生了一个8斤8两重的大胖小子,在孩子4个月的时候,由于小周的母乳不够孩子喝,所以决定给孩子喝配方奶粉。在朋友的推荐下,小周准备购买某品牌的0-6个月的婴幼儿奶粉,但在查看该奶粉配料表的时候,小周忽然发现一种香料,这让小周感到很疑惑,她觉得给这么小的孩子喝的奶粉中,不应该添加香料,小周的想法正确吗?律师解答:食物中添加的食用香料,也是添加剂的一种,但是针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食物添加剂能否添加,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以本案为例,依据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严禁在0-6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添加任何食用香料。因此,本案中,小周的想法是正确的。法条链接《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1、5mg/100m1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用香料可以加入婴幼儿食品吗?热线疑问:小周在30岁的时候,生了一个8斤8两重的大胖小子,在孩子4个月的时候,由于小周的母乳不够孩子喝,所以决定给孩子喝配方奶粉。在朋友的推荐下,小周准备购买某品牌的0-6个月的婴幼儿奶粉,但在查看该奶粉配料表的时候,小周忽然发现一种香料,这让小周感到很疑惑,她觉得给这么小的孩子喝的奶粉中,不应该添加香料,小周的想法正确吗?律师解答:食物中添加的食用香料,也是添加剂的一种,但是针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食物添加剂能否添加,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以本案为例,依据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严禁在0-6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添加任何食用香料。因此,本案中,小周的想法是正确的。法条链接《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规定》为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谷类食品中香料使用,现规定如下:一、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1、5mg/100m1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二、婴幼儿谷类食品(婴幼儿配方谷粉除外)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每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三、凡适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