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有什么法律后果?热线疑问:小王是票据持有人,他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如此向法院申请之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申请公示催告的人丧失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但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无论票据是被盗窃、诈骗、自己遗失,还是灭失,只要不是因票据持有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催告申请书应递交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另外,法院受理后的工作分为两部分:告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和公告催促权利申报。支付人在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后应当停止支付,如仍旧付款,在法院判决后,支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催促其申报权利。公告期不少于60天,公示催告期间,票据的转让行为无效。如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最后,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或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经审查,如果他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就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他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则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支付人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应恢复支付,申请人或支付人不服裁定,可以按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18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219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220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221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3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有什么法律后果?热线疑问:小王是票据持有人,他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如此向法院申请之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申请公示催告的人丧失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但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无论票据是被盗窃、诈骗、自己遗失,还是灭失,只要不是因票据持有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催告申请书应递交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另外,法院受理后的工作分为两部分:告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和公告催促权利申报。支付人在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后应当停止支付,如仍旧付款,在法院判决后,支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催促其申报权利。公告期不少于60天,公示催告期间,票据的转让行为无效。如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最后,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或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经审查,如果他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就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他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则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支付人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应恢复支付,申请人或支付人不服裁定,可以按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18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219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220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221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3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有什么法律后果?热线疑问:小王是票据持有人,他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如此向法院申请之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申请公示催告的人丧失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但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无论票据是被盗窃、诈骗、自己遗失,还是灭失,只要不是因票据持有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催告申请书应递交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另外,法院受理后的工作分为两部分:告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和公告催促权利申报。支付人在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后应当停止支付,如仍旧付款,在法院判决后,支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催促其申报权利。公告期不少于60天,公示催告期间,票据的转让行为无效。如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最后,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或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经审查,如果他所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就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他提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则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支付人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应恢复支付,申请人或支付人不服裁定,可以按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18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219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220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221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3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