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再审中的“新的证据”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热线疑问:小王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服,决定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理由为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其有新的证据,那么该两点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对再审理由的具体认定,即如何认定再审中的“新的证据”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其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最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因此,小王申请再审时,他认为的“新的证据”和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该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第11条 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第12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第13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如何认定再审中的“新的证据”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热线疑问:小王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服,决定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理由为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其有新的证据,那么该两点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对再审理由的具体认定,即如何认定再审中的“新的证据”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其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最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因此,小王申请再审时,他认为的“新的证据”和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该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第11条 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第12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第13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如何认定再审中的“新的证据”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热线疑问:小王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服,决定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理由为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其有新的证据,那么该两点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对再审理由的具体认定,即如何认定再审中的“新的证据”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其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最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因此,小王申请再审时,他认为的“新的证据”和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该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第11条 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第12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第13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