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爆竹市场吸烟,导致自己被炸伤,责任如何承担?热线疑问:春节前夕,黄某办理了销售许可证,到镇上划定的年货市场摊位上卖烟花爆竹。李某一边抽烟一边逛市场,当他在一个铺位看对联时,不慎将烟头引燃了临铺黄某的爆竹,李某被炸伤。那么,黄某是否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呢?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损案件中,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使用人减轻责任的情形。黄某应当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李某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黄某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虽然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情形外,无论占有人或使用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归责的基础在于危险的存在,对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危险程度不及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因此,法律对此类高度危险物致损的责任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但也仅限于“重大过失”,而一般的过失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情形。本案中,烟花爆竹应当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黄某销售爆竹的行为虽是合法经营,又是在镇上指定的摊位定点销售,但其作为本案致害爆竹的占有人,对于李某的损害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但李某对于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易燃、易爆性是明知的,其应当预见到在烟花市场吸烟会产生什么后果,仍然在爆竹市场吸烟,最后导致引燃爆竹的后果,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黄某的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72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在爆竹市场吸烟,导致自己被炸伤,责任如何承担?热线疑问:春节前夕,黄某办理了销售许可证,到镇上划定的年货市场摊位上卖烟花爆竹。李某一边抽烟一边逛市场,当他在一个铺位看对联时,不慎将烟头引燃了临铺黄某的爆竹,李某被炸伤。那么,黄某是否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呢?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损案件中,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使用人减轻责任的情形。黄某应当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李某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黄某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虽然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情形外,无论占有人或使用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归责的基础在于危险的存在,对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危险程度不及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因此,法律对此类高度危险物致损的责任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但也仅限于“重大过失”,而一般的过失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情形。本案中,烟花爆竹应当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黄某销售爆竹的行为虽是合法经营,又是在镇上指定的摊位定点销售,但其作为本案致害爆竹的占有人,对于李某的损害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但李某对于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易燃、易爆性是明知的,其应当预见到在烟花市场吸烟会产生什么后果,仍然在爆竹市场吸烟,最后导致引燃爆竹的后果,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黄某的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72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在爆竹市场吸烟,导致自己被炸伤,责任如何承担?热线疑问:春节前夕,黄某办理了销售许可证,到镇上划定的年货市场摊位上卖烟花爆竹。李某一边抽烟一边逛市场,当他在一个铺位看对联时,不慎将烟头引燃了临铺黄某的爆竹,李某被炸伤。那么,黄某是否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呢?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损案件中,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使用人减轻责任的情形。黄某应当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李某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黄某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虽然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的情形外,无论占有人或使用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责任。但是由于归责的基础在于危险的存在,对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危险程度不及民用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因此,法律对此类高度危险物致损的责任规定了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但也仅限于“重大过失”,而一般的过失不能成为减轻责任的情形。本案中,烟花爆竹应当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黄某销售爆竹的行为虽是合法经营,又是在镇上指定的摊位定点销售,但其作为本案致害爆竹的占有人,对于李某的损害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但李某对于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易燃、易爆性是明知的,其应当预见到在烟花市场吸烟会产生什么后果,仍然在爆竹市场吸烟,最后导致引燃爆竹的后果,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故可以减轻黄某的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72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