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氯气泄漏,造成多人伤亡,责任如何承担?热线疑问:一日,某化工厂内发生氯气泄漏事件,工厂立即进行紧急处置,但其后又相继出现了两起三氯化氮爆炸事故,氯气随即弥漫,造成了厂内工人和附近居民数人受伤、死亡。后经排查,发生氯气泄漏和爆炸的原因是氯气罐及相关设备陈旧,在进行紧急事故处理时,工作人员又违规操作,引发爆炸。那么,化工厂是否应当对死伤者承担侵权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问题。化工厂因氯气泄露造成他人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剧毒”相关行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以及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高度危险责任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虽然是高度危险责任,法律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成为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一方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自担责任。同时,除受害人故意以外,其他条款和单行法对各种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因其现实情况和危险性高低不同,免责事由也有所不同。例如,除了民用航空器致损只能以受害人故意免责外,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的损害责任,还能因战争等情形免责;而危险性相对较小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损的,则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以受害人重大过失为减轻责任的事由;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损的,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以受害人过失为减轻责任事由。本案中,氯气对人体有剧毒,是高度危险物的一种,化工厂因设备陈旧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问题,导致氯气扩散,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既不存在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减轻责任的事由,因此无论化工厂是否有过错,都要向伤亡者承担侵权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 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化工厂氯气泄漏,造成多人伤亡,责任如何承担?热线疑问:一日,某化工厂内发生氯气泄漏事件,工厂立即进行紧急处置,但其后又相继出现了两起三氯化氮爆炸事故,氯气随即弥漫,造成了厂内工人和附近居民数人受伤、死亡。后经排查,发生氯气泄漏和爆炸的原因是氯气罐及相关设备陈旧,在进行紧急事故处理时,工作人员又违规操作,引发爆炸。那么,化工厂是否应当对死伤者承担侵权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问题。化工厂因氯气泄露造成他人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剧毒”相关行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以及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高度危险责任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虽然是高度危险责任,法律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成为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一方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自担责任。同时,除受害人故意以外,其他条款和单行法对各种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因其现实情况和危险性高低不同,免责事由也有所不同。例如,除了民用航空器致损只能以受害人故意免责外,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的损害责任,还能因战争等情形免责;而危险性相对较小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损的,则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以受害人重大过失为减轻责任的事由;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损的,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以受害人过失为减轻责任事由。本案中,氯气对人体有剧毒,是高度危险物的一种,化工厂因设备陈旧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问题,导致氯气扩散,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既不存在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减轻责任的事由,因此无论化工厂是否有过错,都要向伤亡者承担侵权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 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化工厂氯气泄漏,造成多人伤亡,责任如何承担?热线疑问:一日,某化工厂内发生氯气泄漏事件,工厂立即进行紧急处置,但其后又相继出现了两起三氯化氮爆炸事故,氯气随即弥漫,造成了厂内工人和附近居民数人受伤、死亡。后经排查,发生氯气泄漏和爆炸的原因是氯气罐及相关设备陈旧,在进行紧急事故处理时,工作人员又违规操作,引发爆炸。那么,化工厂是否应当对死伤者承担侵权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问题。化工厂因氯气泄露造成他人损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剧毒”相关行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以及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高度危险责任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虽然是高度危险责任,法律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成为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在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一方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自担责任。同时,除受害人故意以外,其他条款和单行法对各种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定,因其现实情况和危险性高低不同,免责事由也有所不同。例如,除了民用航空器致损只能以受害人故意免责外,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的损害责任,还能因战争等情形免责;而危险性相对较小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损的,则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以受害人重大过失为减轻责任的事由;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损的,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以受害人过失为减轻责任事由。本案中,氯气对人体有剧毒,是高度危险物的一种,化工厂因设备陈旧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问题,导致氯气扩散,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既不存在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减轻责任的事由,因此无论化工厂是否有过错,都要向伤亡者承担侵权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 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