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排污致他人损害,因果关系由谁举证?热线疑问:清水舫村十年前建了一家工厂,几年后,村里很多人都陆陆续续被诊断出患上了不同性质的癌症。后来有研究院的教授到村里考察时偶然发现,村民们的癌症可能与电厂排放的废水有关。但因无法获知电厂具体的排放物和标准,并不能得出明确结论。后村民们共同将工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村民并没有能力证明他们的癌症是由工厂的排放物造成,那么,这个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呢?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问题。工厂作为污染物排放主体,应当对其排污行为与村民们的癌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自己受到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对损害具有过错。但在环境污染等一些特殊侵权中,基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法律规定这类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行为人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且其损害过程复杂,往往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并且多因一果的情形大量存在,由受害人承担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难度很大,并不现实。因此,法律规定了此类侵权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需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村民只需要证明工厂实施了排污行为,工厂在村里建厂数年后,村民们普遍患上了癌症,那么工厂应当举证证明其排放的废水中不含有致癌物,污水中的化学成分与各环境要素之间发生反应或迁移、扩散后不会产生新的致癌物质等。如果不能证明排污行为与村民们主张的损害结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工厂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工厂排污致他人损害,因果关系由谁举证?热线疑问:清水舫村十年前建了一家工厂,几年后,村里很多人都陆陆续续被诊断出患上了不同性质的癌症。后来有研究院的教授到村里考察时偶然发现,村民们的癌症可能与电厂排放的废水有关。但因无法获知电厂具体的排放物和标准,并不能得出明确结论。后村民们共同将工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村民并没有能力证明他们的癌症是由工厂的排放物造成,那么,这个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呢?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问题。工厂作为污染物排放主体,应当对其排污行为与村民们的癌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自己受到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对损害具有过错。但在环境污染等一些特殊侵权中,基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法律规定这类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行为人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且其损害过程复杂,往往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并且多因一果的情形大量存在,由受害人承担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难度很大,并不现实。因此,法律规定了此类侵权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需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村民只需要证明工厂实施了排污行为,工厂在村里建厂数年后,村民们普遍患上了癌症,那么工厂应当举证证明其排放的废水中不含有致癌物,污水中的化学成分与各环境要素之间发生反应或迁移、扩散后不会产生新的致癌物质等。如果不能证明排污行为与村民们主张的损害结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工厂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工厂排污致他人损害,因果关系由谁举证?热线疑问:清水舫村十年前建了一家工厂,几年后,村里很多人都陆陆续续被诊断出患上了不同性质的癌症。后来有研究院的教授到村里考察时偶然发现,村民们的癌症可能与电厂排放的废水有关。但因无法获知电厂具体的排放物和标准,并不能得出明确结论。后村民们共同将工厂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村民并没有能力证明他们的癌症是由工厂的排放物造成,那么,这个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呢?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问题。工厂作为污染物排放主体,应当对其排污行为与村民们的癌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自己受到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对损害具有过错。但在环境污染等一些特殊侵权中,基于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法律规定这类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行为人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且其损害过程复杂,往往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并且多因一果的情形大量存在,由受害人承担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难度很大,并不现实。因此,法律规定了此类侵权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果排污者不能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需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村民只需要证明工厂实施了排污行为,工厂在村里建厂数年后,村民们普遍患上了癌症,那么工厂应当举证证明其排放的废水中不含有致癌物,污水中的化学成分与各环境要素之间发生反应或迁移、扩散后不会产生新的致癌物质等。如果不能证明排污行为与村民们主张的损害结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工厂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 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