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水,造成他人损失,怎样才能免责?热线疑问:养殖户李某一日发现自己的鱼塘出现大量鱼虾死亡现象,经详细排查,系附近某化工厂的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污水导致鱼塘内鱼虾损失2万元,并经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证明该鱼塘水质已污染。于是,李某要求某化工厂赔偿因此次污染造成的所有损失30000元。化工厂承认李某的损失是由厂内排放的污水引起的,但称自己已经采取了污水处理措施,并且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应该承担责任。化工厂的说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的规定。化工厂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应该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排污人的排污引起的情况下,排污人应当就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规定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此外,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当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具备时,排污人只有在证明存在法定的减免责任事由时,才能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化工厂已经承认李某的损失是由其排放的污水造成的,要想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存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或证明损害是由李某故意造成的。否则,化工厂不能免除责任。但化工厂提出的理由都不足以成为免责的事由,化工厂应当为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2、3款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排放污水,造成他人损失,怎样才能免责?热线疑问:养殖户李某一日发现自己的鱼塘出现大量鱼虾死亡现象,经详细排查,系附近某化工厂的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污水导致鱼塘内鱼虾损失2万元,并经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证明该鱼塘水质已污染。于是,李某要求某化工厂赔偿因此次污染造成的所有损失30000元。化工厂承认李某的损失是由厂内排放的污水引起的,但称自己已经采取了污水处理措施,并且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应该承担责任。化工厂的说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的规定。化工厂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应该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排污人的排污引起的情况下,排污人应当就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规定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此外,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当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具备时,排污人只有在证明存在法定的减免责任事由时,才能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化工厂已经承认李某的损失是由其排放的污水造成的,要想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存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或证明损害是由李某故意造成的。否则,化工厂不能免除责任。但化工厂提出的理由都不足以成为免责的事由,化工厂应当为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2、3款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排放污水,造成他人损失,怎样才能免责?热线疑问:养殖户李某一日发现自己的鱼塘出现大量鱼虾死亡现象,经详细排查,系附近某化工厂的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污水导致鱼塘内鱼虾损失2万元,并经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证明该鱼塘水质已污染。于是,李某要求某化工厂赔偿因此次污染造成的所有损失30000元。化工厂承认李某的损失是由厂内排放的污水引起的,但称自己已经采取了污水处理措施,并且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应该承担责任。化工厂的说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的规定。化工厂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应该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排污人的排污引起的情况下,排污人应当就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规定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此外,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当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具备时,排污人只有在证明存在法定的减免责任事由时,才能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化工厂已经承认李某的损失是由其排放的污水造成的,要想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存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或证明损害是由李某故意造成的。否则,化工厂不能免除责任。但化工厂提出的理由都不足以成为免责的事由,化工厂应当为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2、3款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