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摔伤入院,医生却对其进行艾滋检查,是否合理?热线疑问:一日,吴大妈因骑电动车时不小心摔伤,身体和面部多处擦伤,腿部有些疼痛,被送进某医院检查治疗。医院为其做了一系列检查,吴大妈不明白都是些什么项目,向医生咨询,只得到答复说这都是必要的检查项目,是出于为吴大妈的身体负责,但并不对具体项目做解释。后吴大妈的儿子来医院结账,发现检查费用竟有3500多元,除了包括一些必要的常规检查外,还包括癌细胞、艾滋等数个与摔伤无关的检查项目。吴大妈认为自己受骗了,医生只说是为患者负责,却说不出有何必要。医院的做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给患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医院给吴大妈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应当承担因此给吴大妈造成的损失。近年来,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滞后,医疗机构片面追求利润的现象严重。越来越多的患者受到医疗机构“过度诊疗”的侵害。过度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采用超越个体疾病诊疗需要的手段,给就医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过度诊疗表现在诊断和治疗两个方面。过度诊断指医疗机构违反基本诊疗规范,采取与患者疾病无关的、不必要的检查,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侵权责任法》第6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出于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的目的,恶意对患者进行过度医疗,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也给患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一种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患者可以要求医院为此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大妈因摔伤到医院做检查,医院应当只根据吴大妈的实际需要做符合基本诊疗规范的检查,对其因摔倒而可能造成的身体损伤部位进行检查。但是医院在不向吴大妈释明的情况下,给其开具一系列诸如癌细胞、艾滋等数项与摔伤无关的体检项目,且不能说明必要性,属于明显的过度检查,是一种医疗侵权行为,医院应当承担因此而给吴大妈造成的经济损失。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3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患者摔伤入院,医生却对其进行艾滋检查,是否合理?热线疑问:一日,吴大妈因骑电动车时不小心摔伤,身体和面部多处擦伤,腿部有些疼痛,被送进某医院检查治疗。医院为其做了一系列检查,吴大妈不明白都是些什么项目,向医生咨询,只得到答复说这都是必要的检查项目,是出于为吴大妈的身体负责,但并不对具体项目做解释。后吴大妈的儿子来医院结账,发现检查费用竟有3500多元,除了包括一些必要的常规检查外,还包括癌细胞、艾滋等数个与摔伤无关的检查项目。吴大妈认为自己受骗了,医生只说是为患者负责,却说不出有何必要。医院的做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给患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医院给吴大妈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应当承担因此给吴大妈造成的损失。近年来,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滞后,医疗机构片面追求利润的现象严重。越来越多的患者受到医疗机构“过度诊疗”的侵害。过度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采用超越个体疾病诊疗需要的手段,给就医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过度诊疗表现在诊断和治疗两个方面。过度诊断指医疗机构违反基本诊疗规范,采取与患者疾病无关的、不必要的检查,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侵权责任法》第6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出于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的目的,恶意对患者进行过度医疗,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也给患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一种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患者可以要求医院为此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大妈因摔伤到医院做检查,医院应当只根据吴大妈的实际需要做符合基本诊疗规范的检查,对其因摔倒而可能造成的身体损伤部位进行检查。但是医院在不向吴大妈释明的情况下,给其开具一系列诸如癌细胞、艾滋等数项与摔伤无关的体检项目,且不能说明必要性,属于明显的过度检查,是一种医疗侵权行为,医院应当承担因此而给吴大妈造成的经济损失。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3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患者摔伤入院,医生却对其进行艾滋检查,是否合理?热线疑问:一日,吴大妈因骑电动车时不小心摔伤,身体和面部多处擦伤,腿部有些疼痛,被送进某医院检查治疗。医院为其做了一系列检查,吴大妈不明白都是些什么项目,向医生咨询,只得到答复说这都是必要的检查项目,是出于为吴大妈的身体负责,但并不对具体项目做解释。后吴大妈的儿子来医院结账,发现检查费用竟有3500多元,除了包括一些必要的常规检查外,还包括癌细胞、艾滋等数个与摔伤无关的检查项目。吴大妈认为自己受骗了,医生只说是为患者负责,却说不出有何必要。医院的做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给患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医院给吴大妈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应当承担因此给吴大妈造成的损失。近年来,由于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滞后,医疗机构片面追求利润的现象严重。越来越多的患者受到医疗机构“过度诊疗”的侵害。过度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采用超越个体疾病诊疗需要的手段,给就医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过度诊疗表现在诊断和治疗两个方面。过度诊断指医疗机构违反基本诊疗规范,采取与患者疾病无关的、不必要的检查,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侵权责任法》第6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疗机构出于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的目的,恶意对患者进行过度医疗,既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也给患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一种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患者可以要求医院为此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吴大妈因摔伤到医院做检查,医院应当只根据吴大妈的实际需要做符合基本诊疗规范的检查,对其因摔倒而可能造成的身体损伤部位进行检查。但是医院在不向吴大妈释明的情况下,给其开具一系列诸如癌细胞、艾滋等数项与摔伤无关的体检项目,且不能说明必要性,属于明显的过度检查,是一种医疗侵权行为,医院应当承担因此而给吴大妈造成的经济损失。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3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